裁判规则速览
行为人明知楼下系人流密集的学校操场,仍故意从高空连续抛物,其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实际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7年 |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侵权赔偿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17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旭晨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马道子盛世年华小区67号21-5室与朋友喝酒。饮酒过程中,李旭晨先后在阳台处往楼下扔出一个啤酒瓶和一个玻璃杯。
楼下系小区内的学校操场,当时有多名学生和居民在操场活动。其中,玻璃杯砸中站在操场上的被害人叶某某(男,13岁)头部,致其颅脑严重损伤。
经法医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8月26日,李旭晨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最初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旭晨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二、争议焦点
第一,高空抛物致人重伤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理由是李旭晨扔酒瓶和杯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重伤。但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罪名认定需要重新审视。
第二,李旭晨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李旭晨辩称自己喝了酒,没有意识到楼下有人,不是故意要伤害特定的人。但其作为21楼的住户,明知楼下是学校操场,傍晚时分常有学生和居民活动,应当知道从高空抛物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在2017年行为时,高空抛物尚无独立罪名,如何适用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行为发生于2017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第291条之二)是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三、法院裁判要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罪名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旭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 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李旭晨从21楼往下抛掷啤酒瓶和玻璃杯,可能砸中楼下操场任何一名活动人员,并非针对特定的个人;
- 危险性相当性:从21楼(约60米高)抛掷玻璃和金属物品,其杀伤力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
- 后果严重性:实际造成一名13岁少年颅脑重伤,后果严重;
- 明知的主观性:李旭晨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楼下是人流密集的学校操场,仍连续抛物,对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
(二)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
法院指出,李旭晨明知从21楼向学校操场抛物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但仍实施该行为,对可能造成的伤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饮酒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三)量刑结果
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重伤),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判处李旭晨有期徒刑十年。
这一量刑远重于公诉机关建议的故意伤害罪三至五年有期徒刑。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一)高空抛物相关罪名的历史演变
本案是高空抛物领域具有标志意义的公报案例,其法律适用经历了三个阶段:
| 阶段 | 时间 | 主要罪名 |
|---|---|---|
| 本案时期 | 2017年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 民法典实施 | 2021年1月 | 明确高空抛物民事责任(第1254条) |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2021年3月 | 增设高空抛物罪(第291条之二) |
(二)现行法律下高空抛物的罪名体系
2021年3月后,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 高空抛物罪(《刑法》第291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适用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4条、第232条):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具有明确的伤害或杀人故意,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
-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5条、第233条):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物品坠落致人伤亡的。
(三)罪名选择的关键标准
| 区分要素 | 高空抛物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故意伤害/杀人罪 |
|---|---|---|---|
| 行为对象 | 不特定(一般) | 不特定多数人 | 特定个人 |
| 主观方面 | 故意(情节严重) | 故意(放任危害公共安全) | 有明确伤害/杀人故意 |
| 危险程度 | 情节严重 | 与放火等相当的公共危险 | 针对个人的侵害 |
| 法定刑 | 1年以下 | 3年至死刑 | 轻伤3年以下/重伤3-10年/致死10年以上 |
(四)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
1.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的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本案中,李旭晨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对被害人叶某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巨额民事赔偿。
(五)贵州地区高空抛物案件
贵州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已对多起高空抛物案件适用高空抛物罪。贵阳等地的司法实践中,从高楼抛掷菜刀、玻璃酒瓶、家具等危险物品的,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只要情节严重(如抛掷物品高度危险、在人员密集时段、抛掷多次等),即可构成高空抛物罪。造成人员伤亡的,仍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六)安全提示
- 绝对不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任何物品,哪怕是果核、烟头等小物件;
- 阳台、窗台上不要放置容易坠落的花盆、杂物;
- 家长应教育儿童不得高空抛物;
-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巡查,在小区设置监控覆盖楼宇外立面;
- 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应立即报警。
五、FAQ
Q1:高空抛物一定会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高空抛物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严重程度。从楼上扔一张纸或一个空塑料瓶,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属于不文明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从高层抛掷重物、锐器或在人员密集时段抛物,即使未砸中人,也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Q2:从楼上扔东西没砸到人,也会被判刑吗?
可能会。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2021年3月施行),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构成高空抛物罪,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包括抛掷菜刀、玻璃等危险物品,在人员密集时段抛物,多次抛物等。
Q3:本案为什么不定高空抛物罪?
本案发生在2017年,而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罪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不能适用事后法。但被告人从21楼往人流密集的学校操场连续抛掷酒瓶和玻璃杯、造成一人重伤的行为,在当时就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Q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高空抛物罪哪个更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得多。该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高空抛物罪最高仅判一年有期徒刑。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公共危险性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不是仅处一年的高空抛物罪。
Q5:喝酒后高空抛物可以减轻责任吗?
不可以。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不构成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本案中李旭晨虽然喝了酒,但法院认定其作为正常人明知楼下是学校操场,对高空抛物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清晰认知,饮酒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Q6:找不到抛物的人,整栋楼都要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连坐”式的公平责任规则,目的是优先救济受害人。但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Q7: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民事赔偿能赔多少?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13岁少年颅脑重伤为例,赔偿金额可能高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被支持,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主张。
Q8: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物业没有安装必要的监控、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对阳台隐患进行排查提醒,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Q9:家里小孩从楼上扔东西砸伤人,谁来承担责任?
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虽然未成年人可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仍需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Q10:贵州对高空抛物有什么地方性规定?
贵州省和贵阳市在文明城市创建中,将高空抛物列为重点整治行为。《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禁止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贵阳多个小区已安装高空抛物监控系统(朝天监控),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报警及时出警调查。在量刑方面,贵州法院对在学校、医院、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高空抛物的民事追偿路径
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赔偿:第一,直接向查明的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第二,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补偿;第三,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四,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勘查现场,为后续追偿固定证据。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每一位高层住户都应时刻警醒:随手一扔可能毁掉一个家庭,也会让自己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民法典》第1254条将高空抛物的责任规则明确写入法律,体现了国家对头顶上安全的高度重视。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向窗外抛掷任何物品。
社区、物业和执法机关也应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监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高空抛物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