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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网络直播诈骗案辩护成功:由主犯改认从犯,获判三年缓刑四年

2026-06-19 预计阅读 6 分钟 浏览 3

近年来,网络直播诈骗、直播打赏诈骗、线上交友诈骗案件持续增多。此类案件往往以公司化方式运营,内部设置股东、团队长、小团队长、运营、主播等多个层级。一旦案发,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较大,公诉机关通常会根据岗位名称、团队金额、人员管理关系等因素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团队长”“小团队长”都当然属于主犯。对于网络直播诈骗案件中的基层管理人员,能否准确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往往直接决定量刑轻重,甚至关系到能否适用缓刑。

刘正刚律师近期承办一起跨省网络直播诈骗案。该案涉案人员35人,涉案总金额500余万元,人员层级包括公司股东、团队长、小团队长、运营、主播五类。刘正刚律师为被告人当事人刘某进行辩护。公诉机关将刘某定性为“小团队长”,认定其为主犯。经律师介入辩护,法院最终认定刘某构成从犯,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网络直播诈骗案中,“小团队长”是否一定是主犯?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主犯通常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或者主要作用的人。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因此,判断“小团队长”是否属于主犯,不能只看岗位名称,而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真正掌握以下权限:

  • 是否参与公司投资、分红或者重大经营决策;
  • 是否制定诈骗模式、直播话术或者运营规则;
  • 是否控制被害人打赏款项、公司账户或者资金分配;
  • 是否决定对被害人退款或者拒绝退款;
  • 是否具有人员任免、考核、处罚等实质管理权;
  • 是否取得明显高于普通参与人员的违法收益。

如果所谓“小团队长”只是按照公司安排执行工作,没有投资、没有决策权、没有资金控制权、没有退款决定权,实际获利也较少,甚至未从诈骗金额中取得提成,则不宜简单认定为主犯。

二、从组织层级看:没有投资和决策权,是争取从犯的重要依据

在刘某案中,辩护人首先从公司组织结构入手,指出刘某虽被称为“小团队长”,但其并非公司股东,也没有参与公司投资运营。

网络直播诈骗案件中的核心责任人员,通常是设计业务模式、组织人员实施、控制公司资金并享受主要利益的人。与这些人员相比,基层小团队长往往只是处在公司管理链条的末端,按照上级安排完成具体工作。

本案中,刘某对公司事务没有决策权,对直播运营模式、主播话术、资金流向等关键事项均不能决定。其并非诈骗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者主要控制者。辩护人据此提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低于核心人员,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

三、从资金流向看:不控制打赏款和退款决定,说明作用相对次要

诈骗案件中,资金控制能力是判断主从犯的重要因素。

在本案中,所有打赏款均进入公司账户。刘某作为小团队长,既不能直接控制被害人打赏款,也不能决定是否向被害人退款。也就是说,刘某并不掌握诈骗资金的核心流向。

如果一个被告人只是按照公司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既不掌握资金入口,也不掌握资金分配和退款决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支配性就明显不足。辩护律师应当围绕银行流水、公司账户、提成规则、退款审批流程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并非资金控制者和主要获利者。

四、从获利情况看:未实际取得提成,有利于从犯和缓刑辩护

在刘某案中,小团队长的收益模式主要是固定比例提成,比例约为4.4%。如果遇到被害人闹事、要求退款等情况,小团队长甚至无法获得提成。

根据案件材料,刘某因被害人要求公司退款,实际未从涉案诈骗金额中取得一分钱提成。其收入性质更接近于工资性收入,与公司股东分红、核心人员高额获利存在明显区别。

这正是辩护中的关键事实:如果被告人没有取得主要违法收益,甚至未实际取得提成,就不能将其与核心组织者、主要获利者作同等评价。对于争取从犯认定、降低量刑档次、争取缓刑,实际获利情况具有重要意义。

五、从主观恶性看:基层参与人员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可能较弱

网络直播诈骗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虚立人设、情感诱导、直播打赏、话术维护等。对于此类行为的性质,不同参与人员的认知程度可能存在明显差异。

对于公司高层或者核心策划者而言,其通常更清楚整个模式的违法性和欺骗性。但对于部分基层参与人员而言,其可能只是按照公司培训和话术完成工作,对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缺乏充分认识。

当然,违法性认识不足并不必然阻却犯罪成立,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评价主观恶性的重要因素。辩护律师可以结合当事人的岗位、入职时间、培训内容、工作职责、收入水平、聊天记录等证据,说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六、从案发后表现看: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是争取缓刑的重要条件

在网络直播诈骗案件中,如果案件定性和基本事实难以完全否定,辩护重点往往需要转向量刑辩护,包括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低等情节。

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接受司法机关教育,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体现出悔罪态度。

 

七、法院结果:主犯改认从犯,判处三年缓刑四年

经过庭审辩护,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核心意见,认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构成从犯,并结合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一结果说明,在人数众多、金额较大的网络直播诈骗案件中,辩护律师仍然可以通过精细化阅卷和有效辩护,围绕当事人的实际地位、权限、获利和悔罪表现,争取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处理结果。

八、律师提醒:网络直播诈骗案件应尽早介入辩护

网络直播诈骗、直播打赏诈骗案件通常证据量大、人员关系复杂、涉案金额计算争议多。对于被列为团队长、小团队长、运营、主播的人员,辩护重点并不完全相同。

家属在委托律师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 当事人是否被认定为主犯;
  • 涉案金额是否包含不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 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决策权和资金控制权;
  • 实际获利金额是否已经查清;
  • 是否具备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条件;
  • 是否有适用缓刑的空间。

越早介入,律师越能及时梳理证据、明确辩护方向,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结语

网络直播诈骗案件不能简单按照岗位名称“一刀切”处理。对于“小团队长”等基层管理人员,应当结合其是否参与投资、是否具有决策权、是否控制资金、是否主要获利、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准确认定主从犯和量刑责任。

刘某案中,刘正刚律师通过对组织层级、资金分配、实际获利和案发后表现的系统论证,成功促使法院将刘某由公诉机关认定的主犯改认为从犯,并最终取得三年缓刑四年的良好结果。

如果您或家人涉嫌网络直播诈骗、直播打赏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案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及时评估案件风险和辩护空间。

免责声明: 本文案例及分析仅供法律学习和交流参考,不构成对任何个案处理结果的承诺。刑事案件结果需结合具体证据、案件事实及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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