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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争取从犯和缓刑?——以一起豆浆机假冒注册商标案为例

2026-06-19 预计阅读 3 分钟 浏览 6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正刚律师早期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李某(化名)在其兄长经营的网店打工,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已销售假冒豆浆机金额为 37万余元,按”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指控,对应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系农村青年、初中辍学,案发前无任何前科。一审阶段,刘正刚律师介入辩护。

二、辩护核心思路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的核心是”销售金额”。一旦被认定为”数额巨大”,量刑档次将直接跨越。因此,逐笔核算销售金额、合理拆分共同犯罪人参与部分,是这类案件最有效的辩护切入点。

1. 销售金额”重新算账”

辩护人对《销售清单》逐笔核查,剔除以下部分:对于重复订单;已成功退货金额 ;”退货关闭”已通过其他途径退款;虚假交易及销售返现等。

2. 区分李某实际参与的销售部分

李某系中途到岗打工,1—3 月销售额 12万余元李某并未参与,扣除后李某实际参与的销售金额仅为 12dvn余元,应在”数额较大“档量刑。

3. 鉴定报告资质瑕疵

认定”假冒”的《鉴定报告》系被假冒品牌厂家自行出具。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鉴定应由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出具方既无法定鉴定资质,又系本案利害关系人,建议法庭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4. 李某应认定为从犯

李某仅承担填写发货单、打包发货等辅助工作,对进货、定价、推广均不知情。依《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除此之外,李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刑事行政处罚记录;归案后积极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犯罪动机为”养家糊口、学习网络知识”,并非”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家庭经济困难,长期羁押对家庭打击巨大。

三、辩护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李某判处缓刑

经开庭质证与辩论,法院采纳了刘正刚律师的多项辩护意见,最终对李某依法判处缓刑。原本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当事人,得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四、贵阳刑事律师实务建议

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销售金额”型刑事案件,建议从以下方向系统辩护:

  1. 逐笔核对销售清单,剔除重复订单、退货、运费、虚假交易、销售返现;
  2. 按时间段拆分共同犯罪人各自参与的销售金额;
  3. 质疑被假冒品牌方鉴定报告的资质
  4. 区分库存与退换货,避免错误认定”未销售商品”;
  5. 综合从犯、初犯、认罪认罚、家庭情况,争取从轻、减轻乃至缓刑。

对初次涉案的”打工角色”而言,缓刑不只是量刑数字的差别,更是一个家庭能否继续运转下去的差别。

咨询贵阳刑事律师 刘正刚律师

如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案件,建议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对销售金额、鉴定报告、共同犯罪角色等核心事实进行结构化梳理,以便在审判阶段争取最佳的辩护效果。如希望联系刘正刚律师,可电话咨询:13885187222。或访问网址:https://www.law520.net/

案例说明:本文案例事实基于真实案件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作隐名化处理(统称”李某”),不涉及具体案号、亲属姓名及相关单位名称,仅作刑事辩护实务交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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