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承运人、代理签单人等系提单签发环节的利害关系人,当两份或以上正本提单持有人针对同一批货物各自主张提货时,不能仅以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辨识提单真伪或区分权利顺位,应根据提单签发经过、持有人取得提单的过程,结合国际贸易背景和航运实践综合分析判断提单权利的优劣。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4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涉外海事海商与国际贸易法律业务。
一、典型案情
本案涉及一批从印度运往中国的铁矿粉(45475湿吨),出现了两套编号相同的正本提单,两方持有人分别主张提货权。
贸易背景:
– 印度出口商先锋出口公司(Pioneer Export,以下简称先锋公司)向中国买家出售铁矿粉
– 货物由”AUDACIOUS”轮承运
– 船舶所有人为奥迪塞斯航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奥迪塞斯公司),期租给海王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公司)
– 海王公司与RADIANT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RADIANT公司系受先锋公司委托
– RAINBOW公司作为船舶代理,代表船长签发了编号为RM/BN/CH/011号全套正本提单
两套提单:
| 先锋公司持有 | 上海美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匡公司)持有 | |
|---|---|---|
| 提单编号 | RM/BN/CH/011 | RM/BN/CH/011(同号) |
| 托运人记载 | 先锋公司 | 先锋公司(记载相同) |
| 提单来源 | 先锋公司称由RADIANT公司员工从RAINBOW公司取得 | 矿物公司以物抵债交付给美匡公司 |
| 承运人态度 | 承运人称先锋公司提单系伪造 | 承运人认可矿物公司/美匡公司提单为真 |
货物于2014年4月12日抵达中国港口。先锋公司持提单要求提货被拒,遂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美匡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也主张提货。
| 审理阶段 | 法院 | 结果 |
|---|---|---|
| 一审 | 上海海事法院 | 认定先锋公司提单系伪造,驳回其诉请 |
| 二审 | 上海高院 | 维持原判 |
| 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40号 | 改判:不能认定先锋公司提单系伪造,先锋公司有权提货 |
二、争议焦点
- 两套提单哪套是真的?承运人/签单代理人的陈述能否作为认定提单真伪的唯一依据?
- 先锋公司作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是否享有提货权?
- 美匡公司从矿物公司处通过以物抵债取得提单,是否构成合法提单持有人?
-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错误拒交货物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承运人等签单方是利害关系人,其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法院首先纠正了一、二审法院的核心错误——仅凭承运人和签单代理RAINBOW公司的陈述就认定先锋公司提单伪造:
“RAINBOW公司、奥迪塞斯公司和海王公司均为提单签发环节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数量的增多仍不能改变其仍同处利害关系链条之事实。”
最高法院进一步阐述:
“如果认定先锋公司系案涉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将完全违背航运实践通常合理的做法,先锋公司的主张亦可被否定。但本案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这意味着,否定提单真实性不能仅凭承运人一面之词,必须有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矿物公司、奥迪塞斯公司、海王公司和美匡公司并未提供证明先锋公司伪造提单的确凿证据。
(二)先锋公司作为提单记载托运人,其持有提单不违背航运实践
一、二审法院以先锋公司仅支付50%货款(贸易合同约定支付98%后所有权转移)为由,否定其持单合理性。最高法院认为:
- 在FOB贸易术语下,买方(先锋公司)为契约托运人,卖方为实际托运人,承运人将提单托运人记载为买方并向其交付提单,不违背FOB下提单签发的通常做法;
- 货款支付比例涉及贸易合同项下所有权转移问题,与提单法律关系下的持单权利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 先锋公司持有提单不存在”明显违背航运实践”的情形。
(三)矿物公司不具有托运人或合法提单持有人身份
最高法院详细分析了矿物公司的地位:
- 矿物公司自愿放弃托运人记载。 虽然矿物公司持有将自己记载为托运人的大副收据和已作废提单,但最终同意将先锋公司记载为托运人,意味着矿物公司同意由先锋公司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关系;
- 放弃背书控制权。 指示提单的转让需要托运人背书。矿物公司放弃在提单上记载为托运人,也意味着放弃了通过背书控制货物流转的权利;
- 物理持有不等于法律持有。 虽然矿物公司在物理形态上占有一份纸质提单,但从提单记载的演变和最终记载来看,矿物公司从未具有托运人和法律规定的提单持有人身份。
(四)美匡公司不构成合法提单持有人
美匡公司从矿物公司处通过以物抵债取得提单,但最高法院认定:
“矿物公司既非提单载明的托运人,亦非通过完整的背书流转而取得案涉提单,矿物公司取得案涉提单的……”
由于矿物公司本身不是合法提单持有人,其以物抵债的交付不构成指示提单项下的背书转让,美匡公司不能据此取得提单权利。指示提单必须通过背书连续流转才能证明持有人的合法权利。
(五)先锋公司有权提货,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先锋公司作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且实际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提单系伪造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货,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对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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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通过正规渠道取得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取得过程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应通过货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等正规渠道获取提单,并保留好取得提单的沟通记录、交接凭证。本案中先锋公司能够证明提单来源,是其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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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很重要。 在FOB贸易中,买方可以作为契约托运人记载在提单上。一旦记载为托运人,即使未支付全部货款,在提单法律关系下仍享有托运人的权利。但这也意味着买方需要承担运输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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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货物被他人主张权利时及时申请保全。 本案中先锋公司在口头提货被拒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查封涉案货物,有效防止了货物被他人提走。在海事纠纷中,及时申请海事保全(查封货物、扣押船舶)至关重要。
对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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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两套提单不要自行判断真伪。 当出现两套或以上正本提单时,承运人不应仅凭自己或代理的判断就向一方放货。正确的做法是:(1)要求各方提供提单原件;(2)告知各方存在争议;(3)建议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4)将货物存放在仓库等待法院裁决,或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一旦判断错误向无权利人放货,需向合法提单持有人承担全部货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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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提单只能签发一套。 《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应当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但只能签发一套编号唯一的正本提单。本案出现同号两套正本提单,说明签发环节存在严重管理漏洞,可能涉及承运人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外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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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单代理人的行为约束承运人。 根据《海商法》第72条,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的提单视为承运人签发。船舶代理人代表船长签发提单,法律后果由船舶所有人(承运人)承担。承运人应加强对签单代理的管理和授权控制。
对提单受让人/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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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提单时必须审查背书连续性。 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通过托运人(或后续被背书人)的背书才能完成。本案中美匡公司虽然物理上拿到了提单,但矿物公司不是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也没有通过背书流转取得提单,美匡公司无法取得提单权利。接受提单质押或转让时,应逐一审查背书链是否完整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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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交付提单不等于提单权利转让。 提单的转让有其法定形式要求(背书+交付),不能简单以”抵债”方式转让。如果需要以提单项下货物抵债,应当按照票据/提单的背书规则完成转让,或通过法院确认权利。
对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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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选择贸易术语和支付方式。 FOB下买方负责运输,卖方控制货物的能力较弱。中国出口商在FOB条件下应特别注意通过控制提单来保障货款安全,争取在提单上记载为托运人,或采用信用证等更有保障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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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纠纷涉及多重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国际贸易合同(货物所有权转移)、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提单运输关系等多层法律关系。处理此类纠纷需要有系统的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法知识,建议委托专业海事海商律师。
五、常见问题(FAQ)
Q1:什么是正本提单?
正本提单(Original Bill of Lading)是承运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提单原件,通常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自动失效。正本提单具有三重功能: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物权凭证。谁合法持有正本提单,谁就有权在目的港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
Q2:出现两套正本提单怎么办?
承运人应立即通知各方存在的争议,不应自行向任何一方放货。建议将货物卸入仓库保管,并告知争议方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权利归属。承运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提存货物或要求各方提供担保。错误放货的承运人需向合法持有人承担货值赔偿责任,且可能无法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Q3:提单上的”托运人”有什么权利?
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如果仍持有提单且未转让)、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前变更卸货港或收货人(需符合条件并承担费用)、就货损货差向承运人索赔等。在指示提单中,托运人通过背书转让提单来转移货物权利。
Q4:FOB条件下提单托运人应该是谁?
在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因此买方是”契约托运人”;卖方实际交付货物,是”实际托运人”。根据我国《海商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两者都可以被记载为托运人。实践中,提单上的托运人记载取决于贸易安排和结算需求。如果卖方(出口商)希望控制货权,应争取被记载为托运人。
Q5:指示提单怎么转让?
指示提单(Order B/L)通过”背书+交付”转让。背书是指提单持有人在提单背面签名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行为。背书必须连续,即从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开始,每一手中的背书都必须衔接,最终的持单人通过连续的背书链证明其权利。未通过背书仅物理交付提单,不构成合法转让。
Q6:提单丢失或被盗怎么办?
提单持有人应立即通知承运人,并在专业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请求法院宣告提单失效,并凭法院除权判决提货。在公示催告期间,任何持单人主张权利的,应通过诉讼解决。承运人在收到法院除权判决后,可向申请人放货而不承担责任。
Q7:承运人凭保函无单放货有什么风险?
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保函放货,需向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额通常为货物CIF价格加利息和费用。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后可以向出具保函的人追偿,但如果保函出具人无力偿付,承运人将自行承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无单放货的承运人原则上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Q8:大副收据和提单有什么区别?
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是船上大副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货物已装船,但不是物权凭证,不能用于提货或转让。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正式运输单证,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大副收据上的记载(如托运人名称)如果与最终提单不一致,以提单记载为准。本案中矿物公司虽持有记载自己为托运人的大副收据,但最终提单记载先锋公司为托运人,矿物公司的托运人地位未被确认。
Q9:提单真伪怎么鉴定?
可以从以下方面鉴别:(1)核对提单编号与承运人记录;(2)检查提单格式、印刷字体、纸张、签章是否与承运人的标准提单一致;(3)向承运人或其签单代理发函确认;(4)通过提单查询系统验证;(5)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但如本案所示,承运人自身就是利害关系人,其确认或否认不应作为唯一依据,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Q10:海事海商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我国设有11个海事法院(上海、宁波、厦门、青岛、广州、武汉、天津、大连、北海、海口、南京),其管辖范围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可以由运输目的地、转运港、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涉外海事纠纷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