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法定抵销权的形成要求”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即双方债务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届满的时间段存在重合;在主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被动债权已进入履行期的,抵销权即成立;此后主动债权虽超过诉讼时效,仍可行使抵销权;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其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法律未设定除斥期间。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5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民商事合同纠纷与债务抵销法律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05年,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昌公司)委托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信公司)办理厦门市”源昌山庄”项目部队地块开发所需手续。源昌公司陆续向悦信公司支付委托费用2000万元。
2005年11月18日,悦信公司出具《承诺函》,确认收到委托费用2000万元,承诺:
– 如在2006年1月28日前完成委托事项,则费用按约定处理;
– 如不能完成,则于2006年2月18日前将2000万元退还给源昌公司。
悦信公司最终未能完成委托事项,也未退还2000万元。
另一方面,源昌公司因另一法律关系(股东会议纪要)对悦信公司负有2000万元金钱债务,该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悦信公司可随时主张。
双方多年来就互负的2000万元债务发生多次诉讼:
– 2012年,源昌公司在福建高院(2012)闽民初字第1号案中首次提出债务抵销;
– 2014年,悦信公司在海口中院起诉源昌公司要求偿还2000万元;
– 2014年12月31日,源昌公司向悦信公司发函明确主张抵销;
– 源昌公司随后在海南高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对悦信公司的2000万元债权已与悦信公司对其享有的2000万元债权抵销。
| 审理阶段 | 法院 | 结果 |
|---|---|---|
| 一审 | 海口中院 | 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源昌公司诉请 |
| 二审 | 海南高院(2017)琼民终2号 | 维持原判 |
| 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51号 | 改判:确认2000万元债务已抵销 |
二、争议焦点
- 源昌公司对悦信公司的债权数额是多少(2000万元还是3400万元)?
- 源昌公司请求确认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能否主张法定抵销?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债权数额认定为2000万元
源昌公司主张实际支付了3400万元,但银行转账凭证仅显示1905万元。悦信公司在《承诺函》中确认收到2000万元(含其他款项),源昌公司自己在另案证据目录中也确认合计支付2000万元。最高法院据此认定债权数额为2000万元,对340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确认债权确实超过诉讼时效
源昌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收到悦信公司起诉状时起算。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悦信公司承诺2006年2月18日前退款,诉讼时效自该日起算至2008年2月17日届满。源昌公司直到2014年才发函主张权利,确认债权的请求确实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
(三)核心裁判: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仍可行使抵销权
这是本案最具指导意义的部分。最高法院将抵销权问题拆解为”抵销权的形成”和”抵销权的行使”两个层面:
1. 抵销权的形成:考察双方债务”同时到期”的时间窗口
《合同法》第99条(对应《民法典》第568条)规定法定抵销权的条件: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最高法院对”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作出了精细化解释:
“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具体到本案:
– 源昌公司对悦信公司的2000万债权:2006年2月18日到期,诉讼时效至2008年2月17日
– 悦信公司对源昌公司的2000万债权:未约定履行期限,根据《合同法》第62条,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该债权在2006年2月18日之前即已处于可履行状态
因此,在2006年2月18日至2008年2月17日期间,两笔债务同时处于到期且无时效抗辩的状态,法定抵销权于此时即已形成。
最高法院还特别指出:
“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故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
2. 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法院明确:
“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
抵销通知是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无需对方同意。源昌公司在(2012)闽民初字第1号案中已将债务抵销的举证目的告知悦信公司,抵销于该时即已生效。
虽然源昌公司确认债权的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获得法院强制保护,但双方债务在抵销权形成时即已在同等范围内消灭,这一法律效果不因时效届满而改变。
3. 实体公平与抵销的担保功能
最高法院还从实体公平角度论证:
“抵销关系之双方均对对方承担债务,在某种程度上对己方之债权具有担保作用。”
如果一方在双方债务均到期时未及时行使抵销权,就因为其债权后来过了诉讼时效而否定抵销效力,等于让另一方既能主张自己的债权又不必履行自己的债务,有违公平。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对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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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负到期债务要及时主张抵销。 虽然本案最高法院认为抵销权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行使越及时风险越小。如果在主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发抵销通知,可以彻底避免争议。建议在债务到期后第一时间评估是否存在可抵销的对方债务,并及时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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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通知要书面送达。 法定抵销以通知到达对方为生效条件。建议通过EMS、公证送达、电子邮件等可追溯的方式发送抵销通知,明确抵销的债权金额、依据和范围。口头抵销或在诉讼答辩中附带提及,可能在通知时间和内容的认定上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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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区分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 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对方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审查抵销权是否成立时,重点看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只要主动债权时效届满前被动债权已到期,抵销权就已形成,此后主动债权即使过了时效仍可行使。
对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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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抵销通知要及时提出异议。 法律规定对方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对抵销提出异议。如果对抵销有异议(如债务不存在、金额不符、标的物种类不同等),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提出,避免被视为默认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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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诉讼时效抗辩与抵销的关系。 如果你对对方享有债权,不要以为等对方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就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只要双方债务曾在某个时段同时到期,对方就可能享有抵销权。及时主张自己的债权或与对方协商解决,才是稳妥做法。
对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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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和抵销审查机制。 企业应定期梳理与同一交易对手之间的互负债务,评估抵销可能性。在对账确认函、还款协议等文件中,可以主动提出抵销方案,降低双方的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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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随时可被抵销。 如果己方对对方享有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如本案中的股东会议纪要退款义务),该债权自债权成立时即处于可履行状态。对方可以随时主张抵销,不要以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就可以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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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费用退还条款要明确。 本案中《承诺函》明确约定了委托事项未完成时的退款期限,这成为诉讼时效起算的关键。如果退款期限不明确,诉讼时效起算点可能存在争议,对双方都有不确定性。
五、常见问题(FAQ)
Q1:什么是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均为金钱债务)时,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使双方债务在同等额度内消灭。《民法典》第568条对此作了规定。抵销是单方行为,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不需要对方同意。
Q2: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抵销吗?
可以,但需满足关键条件:在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对方的债权)已经到期。如果两笔债务曾在某个时间段同时处于到期且无时效抗辩的状态,法定抵销权即于此时形成,此后主动债权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仍可行使抵销权。但如果主动债权时效届满时被动债权尚未到期,则抵销权未形成,不能再抵销。
Q3:抵销权的形成和行使有什么区别?
抵销权的形成是指法定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取得抵销权。条件包括:双方互负债务、债务均已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非不得抵销之债。抵销权的行使是指权利人向对方发出抵销通知,使债务实际消灭。形成是前提,行使是行为。抵销权一旦形成,其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Q4:抵销需要对方同意吗?
不需要。法定抵销权是形成权,权利人单方发出抵销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抵销效果,无需对方同意。但对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如主张债务不存在、金额不符等)。如果对方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抵销效力确定。
Q5:哪些债务不能抵销?
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能抵销。例如:(1)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2)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债务人不得擅自抵销;(3)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债务(如赡养费、抚养费);(4)被法院查封冻结的债权;(5)法律禁止强制执行的债权。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抵销。
Q6:诉讼时效过了的债权还能起诉吗?
可以起诉,但对方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且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将驳回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不能通过法院强制履行,但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履行有效,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Q7: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怎么算?
根据《民法典》第511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在抵销权审查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债权成立时即处于”可履行状态”,对方可随时主张抵销。
Q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有什么效力?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即使最终因诉讼时效问题主动债权不能获得独立判决,也可能产生抵销效果。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时效中断效力。但更重要的是,如本案所示,如果抵销权在事前已经形成,诉讼中主张抵销可以确认债务已经消灭。
Q9:约定抵销和法定抵销有什么区别?
法定抵销由法律直接规定,要求双方债务均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行使。约定抵销(《民法典》第569条)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抵销,不受”种类品质相同”和”均已到期”的限制,即使债务未到期或标的物不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抵销。
Q10:企业间互负债务怎么处理最有利?
建议:(1)定期梳理与同一交易对手的债权债务;(2)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及时发书面抵销通知;(3)不符合法定条件但双方有抵销意愿的,签订抵销协议;(4)抵销通知中明确双方债权债务明细、抵销金额和抵销后的余额;(5)保留通知送达凭证。抵销可以降低双方的履约成本和风险,是一种高效的债务清理方式。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