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对于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审查,重点考察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域外判决,是否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中外诉讼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审理对象是否重叠、域外诉讼行为是否干扰中国诉讼,属实质影响考量因素;案件受理先后、管辖适当性、对域外法院影响适度与否,属国际礼让考量因素。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裁定具有特殊性,被申请人拒不遵守而违法改变原有状态的,构成对裁定的持续性违反,应视为每日均实施违法行为,可按日罚款并累计。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知识产权、涉外与标准必要专利法律业务。
一、典型案情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一家外国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之间,就康文森公司所持有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SEP) 的许可费(FRAND费率)发生争议。华为技术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康文森公司许可其使用的费率标准。
2018年1月,原审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相关案件)受理了本案。2018年4月,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关联诉讼。2020年8月27日,杜塞尔多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华为技术公司停止侵权,并禁止其在中国等地销售相关产品。
2020年8月27日,华为技术公司向最高法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法对本三案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的该停止侵权判决,并为此提供了相应担保。
| 程序 | 法院/机构 | 结果 |
|---|---|---|
| 本三案(SEP费率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在先,2018年1月) | 最高法裁定:禁止康文森申请执行德国判决,违者按日罚款100万元 |
| 关联德国诉讼 | 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受理在后,2018年4月) | 判令华为停止侵权(其判决执行被本裁定暂缓) |
二、争议焦点
本案集中争议:
最高法应否针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向一方当事人(康文森公司)发出”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禁止其在中国诉讼终审前申请执行境外判决)?
审查要点包括:域外诉讼是否对中国诉讼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是否必要(损害衡量)、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
三、法院裁判要点
规则一: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聚焦”实质影响”和”国际礼让”双审查
最高法确立了对”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框架,重点考察:
(一)域外诉讼是否对中国诉讼产生实质影响,考量因素包括:
– 中外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
– 审理对象是否存在重叠;
– 被申请人的域外诉讼行为效果是否会对中国诉讼造成干扰。
本案中,康文森公司申请执行德国判决,可能实质干扰华为技术公司与康文森公司之间正在中国进行的SEP许可费率审理,阻碍中国案件的处理与执行,构成实质影响。
(二)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考量因素包括:
– 案件受理时间先后(中国法院2018年1月受理在先,德国法院2018年4月受理在后);
– 案件管辖适当与否;
– 对域外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适度与否。
最高法认为,本裁定仅暂缓德国判决的执行,不影响德国诉讼的后续审理推进,也不减损德国判决的法律效力,对杜塞尔多夫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尚在适度范围之内,符合国际礼让原则。
同时,最高法还审查并确认了必要性(损害衡量——不采取对华为的损害明显超过采取对康文森的损害)、担保(华为已提供担保)及不损害公共利益等要件,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先未听取对方意见,给予其复议权)。
规则二:拒不遵守行为保全裁定,可按日罚款累计
最高法明确: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裁定具有特殊性——被申请人拒不遵守所确定的不作为义务、违法实施改变原有状态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保全裁定的持续性违反和对原有状态的持续性改变,应视为其每日均实施了违法行为,可以视情处以每日罚款并按日累计。
据此,最高法裁定:
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法就本三案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停止侵权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
该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康文森公司可在收到裁定后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作为长期处理知识产权与涉外纠纷的律师,笔者就涉外平行诉讼与行为保全提示如下:
给涉外当事人/权利人的提示:
- 面对境外判决执行威胁,可申请”禁诉令”式行为保全。当一方利用域外诉讼、判决干扰中国诉讼处理时,另一方可在国内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禁止对方在终审前申请执行境外判决。是否支持,关键看是否构成”实质影响”和符合”国际礼让”。
- 打”时间差”要重视受理先后。中外诉讼受理时间先后是国际礼让审查的重要考量,尽早在中国起诉、固定立案时间,有助于在平行诉讼中占据有利位置。
- 申请行为保全要及时并做好担保。情况紧急时法院可在听取对方意见前先行裁定(如本案48小时即作出),但申请人须提供相应担保,并充分论证必要性、损害衡量和不损害公共利益。
给被告方/被申请人的提示:
- 行为保全裁定不可对抗。收到”禁止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裁定,务必严格遵守,否则逾期拒不履行可能被按日累计罚款(本案即为每日100万元先例),代价极大。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提供担保请求解除。
- 善用复议和反担保。若认为行为保全不当,可在法定期限(如5日)内申请复议,或以提供担保等方式请求解除保全,避免持续承担不利后果。
五、FAQ
Q1:什么是”禁诉令”?
禁诉令是法院责令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另一法域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境外判决的救济措施。 我国并无”禁诉令”的法定名称,司法实践中通过行为保全制度实现相同效果——本案最高法即据此首次发出针对外国判决执行的禁令式行为保全裁定。
Q2:中国法院能管外国法院的判决吗?
中国法院不直接审查外国判决效力,但可以约束”人”。 本案最高法并非撤销德国判决,而是裁定禁止康文森公司(受中国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在中国诉讼终审前申请执行该德国判决——通过约束当事人的行为,暂缓境外判决执行,属于对”人”的约束而非对”判”的否定,兼顾了国际礼让。
Q3:怎么判断法院会不会支持禁诉令式保全?
核心看三点:实质影响、国际礼让、损害衡量。 实质影响看中外诉讼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审理对象是否重叠、是否干扰中国诉讼;国际礼让看受理先后、管辖适当性、对域外法院影响是否适度;损害衡量看不采取保全对申请人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对对方的损害。本案三项均满足,故获支持。
Q4:外企在外国赢了官司,能在中国卖掉我的产品/执行我吗?
可能被行为保全”暂缓”。 若该外国判决的执行会实质干扰你在中国正在进行的相关诉讼(如标准必要专利费率审理),且中国法院已受理在先、采取措施符合国际礼让,法院可裁定禁止对方在终审前申请执行境外判决。但能否最终执行,取决于案件终审结果。
Q5:违反行为保全裁定,后果多严重?
可能被按日累计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确立规则:拒不遵守”禁止为一定行为”保全裁定、继续违法改变状态的,视为每日均违法,可按日罚款并累计(本案为每日100万元)。此外,依据民诉法,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Q6: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目不同、对象不同。 财产保全针对财产(查封、冻结、扣押),防止财产转移;行为保全针对行为(责令作为或不作为),防止一方行为给另一方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禁诉令式保全属于行为保全,责令一方不得申请执行境外判决。
Q7: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为什么常出现跨国”平行诉讼”?
因为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争议常常跨多法域。 专利权人(如康文森)在各国起诉主张侵权、要求高费率或禁令,实施者(如华为)在另一国提起费率确认诉讼,形成平行诉讼和”费率大战”。各国法院为维护本国案件处理,可能通过禁诉令、按日罚款等措施限制对方行为。
Q8:在贵阳遇到涉外专利/许可纠纷,怎么办?
专业应对并行救济。 在贵阳处理涉外知产纠纷:一是及早梳理涉案专利在我国及目标市场的有效性、许可状况;二是评估平行诉讼布局,必要时先在中国起诉以抢占受理在先优势;三是对境外判决执行威胁,评估申请行为保全的可能性并做好担保准备;四是通过谈判或诉讼争取合理的FRAND费率。建议委托有涉外知产经验的律师处理。
Q9:对方先在外国起诉我,我还想在中国告他,法院还受理吗?
可能受理,但会考量受理先后和礼让。 中国法院是否受理、是否支持禁诉令,会考量涉外平行诉讼的受理时间、管辖适当性和国际礼让。若中国法院已受理在先或案件与我国利益、当事人联系密切,我方仍可主张;反之对方可能主张一事不再理或国际礼让抗辩。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评估。
Q10:收到法院的”禁诉令”式保全裁定,还能履行国外的合同义务吗?
不能对抗法院裁定。 若裁定禁止你申请执行境外判决或从事特定行为,你须暂停该行为,否则将面临按日罚款等后果。若国外合同义务与中国法院裁定冲突,应依法申请复议、解除保全或通过法律途径协调,切不可擅自违反裁定”履行”可能与裁定抵触的义务。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