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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保证金被法院冻结,银行能要回吗?最高法:属金钱质押可优先受偿

2026-08-26 预计阅读 8 分钟 浏览 6

民商事诉讼 浏览 6

裁判规则速览: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用账户交存保证金,作为承兑汇票业务的担保,该行为性质属于设立金钱质押。当出票人未支付到期票款、银行履行垫款义务后,银行基于质权享有就该保证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足以排除另案债权的强制执行。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法院应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案号:(2015)民提字第17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金融借贷、票据与执行法律业务。


一、典型案情

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丰公司”)作为出票人,与大�行的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沈阳分行”)签订《汇票承兑合同》,由银行对其承兑的汇票提供承兑。为此,艳丰公司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1012×××××××0023),存入汇票金额100%的保证金8000万元,并约定该保证金作为承兑汇票业务的担保,银行有权在需要时办理保证金的冻结、扣划手续。

后因另案债权纠纷,郑克旭等申请人民法院冻结了艳丰公司在涉案保证金账户内的4000万元存款。最终,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涉案保证金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并请求判决不得执行该保证金。

一、二审法院认为: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与艳丰公司未就保证金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且银行在法院冻结保证金之后未要求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补足资金即进行了兑付,存在明显过错,故未支持银行主张。

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审理阶段 法院 结果
一审 廊坊中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123号 未支持银行对保证金的主张
二审 河北高院(2014)冀民二终字第32号 维持
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75号 改判:4000万元保证金不得执行,银行享有质权、可优先受偿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两个:

焦点一:艳丰公司交存到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款项,其性质是”金钱质押”还是仅为”信誉保证”?

银行主张系设立金钱质押,可优先受偿;对方则认为未签书面质押合同,只是信誉保证,不形成质权。

焦点二: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对该保证金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涉及承兑汇票保证金能否对抗另案债权人的强制执行,以及银行在法院冻结后仍兑付是否构成过错。

三、法院裁判要点

规则一:保证金交存性质属”设立金钱质押”

最高法指出,依据《物权法》第210条(现《民法典》第425条)、《担保法解释》第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并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本案中,艳丰公司将8000万元存入银行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资金已特定化,且无偿移交银行占有,作为承兑汇票业务的担保;双方虽未单独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但《汇票承兑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金的担保性质及银行的冻结、扣划权利,足以认定双方成立了金钱质押关系(保证金质押不以单独质押合同为绝对要件,可依明确的担保合意和资金特定化认定)。

规则二:银行履行垫款义务后,基于质权对保证金优先受偿

最高法认为,出票人未支付到期票款,银行依约履行垫款义务后,银行基于质权享有就该保证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法院在银行兑付前冻结保证金账户的,不影响银行在履行承兑义务后主张质权优先受偿。原审关于”银行未要求补足资金即兑付、存在明显过错”的认定,无法律依据,予以纠正——银行依约履行承兑职责,不构成对其质权的放弃。

规则三:质权属担保物权,足以排除另案强制执行

最高法援引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12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应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质权(担保物权)即属此类权益

据此,最高法改判:艳丰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内4000万元不得执行,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对该保证金享有质权并可优先受偿(原执行异议裁定随之失效)。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作为长期处理金融借贷与票据纠纷的律师,笔者就承兑汇票保证金与执行异议之诉提示如下:

给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提示:

  1. 保证金质押的合意要写清、资金要特定化。虽不强制单独签质押合同,但务必在承兑合同等文件中明确”以保证金担保承兑债权、银行有权冻结扣划”,并把资金存入专用保证金账户实现特定化、移交占有——这是认定金钱质押、对抗其他债权人的关键。
  2. 保证金被冻结,及时提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银行对保证金享有质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发现账户被另案冻结时,应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必要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优先受偿。
  3. 履行承兑不构成放弃质权。银行依约垫款兑付是履行票据义务,不是放弃保证金的担保权益,法院冻结不会阻碍银行事后的优先受偿主张。

给客户/其他债权人(执行申请人)的提示:

  1. 别指望执行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已特定化作为担保、银行享有质权,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你难以通过冻结、扣划直接受偿。应转向执行出票人、背书人等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五、FAQ

Q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有优先受偿权吗?

有,属金钱质押。 出票人向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交存保证金作为承兑担保,构成设立金钱质押;出票人未付到期票款、银行履行垫款义务后,银行基于质权对该保证金优先受偿。这是银行保护承兑垫款权益的重要机制。

Q2:什么是”金钱质押”?怎么才算成立?

以特定化货币为标的的质押。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85条(现《民法典》第425条精神):债务人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并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即构成金钱质押。关键两点:资金特定化(存入专用账户)+ 担保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不强制要求单独的书面质押合同,明确的担保意思即可。

Q3:银行没签单独的质押合同,保证金质押还成立吗?

可能成立,看合意和特定化。 保证金质押不以单独签订”质押合同”为绝对要件。只要主合同(如《汇票承兑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金的担保性质、银行的冻结扣划权利,且资金已存入专用账户特定化、移交银行占有,法院可据此认定金钱质押成立。本案即未单独签质押合同,银行仍被认定享有质权。

Q4:法院能冻结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吗?

能冻结,但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依司法实践,法院依法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保证金具有质押担保性质。银行若已履行承兑垫款义务,对保证金享有质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执行中冻结的,银行可提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优先受偿、要求不得执行。

Q5: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请求排除执行的诉讼。 当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执行,而案外人主张该财产属于自己或自己对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质权、抵押权)时,可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Q6:银行保证金被其他债权人冻结了,怎么要回来?

三步走: 一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二是异议被驳回的,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三是主张你对保证金享有质权、优先受偿,属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本案银行即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获最高法改判”4000万元不得执行”。

Q7: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区别?

程序不同、性质不同。 执行异议是向执行法院提出的程序性救济(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处理快但时效短;执行异议之诉是实体性诉讼,需通过法院审理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如所有权、担保物权),更能彻底解决权利归属。前者是后者的前置程序之一。

Q8:银行履行承兑垫款,会被认为放弃了保证金权利吗?

不会。 银行依约兑付票据是履行承兑职责,不属于放弃保证金的担保权益。本案最高法明确指出:原审关于”银行未要求补足资金即兑付、存在明显过错”的认定无法律依据,予以纠正——银行履行承兑义务,不影响其事后对保证金主张质权优先受偿。

Q9:在贵阳,承兑汇票保证金被冻结了,银行该怎么办?

及时异议+诉讼+固定证据。 在贵阳遇保证金被冻结:一是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说明保证金系质押担保、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三是保存好承兑合同、保证金账户流水、垫款凭证、出票人未付款等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停止对该账户的扣划处置。

Q10:其他债权人想执行债务人在银行的保证金,能拿到钱吗?

通常很难。 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已特定化作为银行承兑担保,银行享有质权,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申请人难以通过冻结、扣划保证金直接受偿。应转向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或主张银行受偿后的剩余部分。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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