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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法再审改判支持

2026-08-14 预计阅读 7 分钟 浏览 2

刘正刚律师|贵阳重大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专业律师|法学博士
建设工程 浏览 2

裁判规则速览: 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一建设工程存在多个承包人时,只要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宜于折价拍卖,应保障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案号: (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


一、典型案情

中成煤建公司与泓昌嘉泰公司签订《海峡友谊大厦基坑工程施工合同》,承接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等工程。中成煤建公司按约完成施工,投入大量钢筋、混凝土、止水帷幕材料及劳动力。后泓昌嘉泰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按约支付进度款,项目停工并进入破产程序。中成煤建公司起诉请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并确认其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争议在于:基坑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基坑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后续还有主体结构等其他承包人时,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如何协调?贵阳作为山地城市,深基坑工程在老城区改造和新城开发中十分普遍,当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时,基坑承包人能否就项目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直接关系施工企业生存和建筑工人工资发放。

审级 裁判结果
一审 驳回优先受偿权请求,认为基坑工程不属建设工程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 最高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优先受偿权

二、争议焦点

第一,基坑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 一、二审法院认为土石方挖运属于劳务作业,基坑支护和降水属于临时性措施工程,不构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中成煤建公司则主张基坑工程是整个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基坑工程的价值是否物化到整个建设工程。 反对方认为基坑支护和降水属于施工措施,不构成建筑物的最终组成部分。承包人则认为支护结构在很多情况下就是地下结构的一部分,其投入已凝结为项目价值。

第三,同一工程多个承包人并存时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 各承包人是否都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会产生权利冲突?相互之间是否有先后顺序?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基坑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

《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最高法指出,基坑工程是房屋建筑工程不可或缺的基础分部工程,施工需要相应专业资质,质量直接关系整个建筑物安全。不能因为基坑工程在施工顺序上先于主体结构,或部分支护结构属于临时措施,就否认其建设工程的法律属性。

(二)基坑承包人的投入已物化到建筑物中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断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是否已物化到建设工程中。中成煤建公司使用的钢筋、混凝土、止水材料以及投入的劳动力,已凝结为项目不可分割的物质基础。

(三)多个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一体保护

同一建设工程存在多个承包人的情形十分常见。只要各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均属建设工程组成部分,且整体适宜折价或拍卖,就应保障各承包人就其完成部分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各承包人之间按各自工程价款比例就拍卖价款分配,不存在先后顺位之分。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第一,基坑工程承包人应积极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本判决明确了基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今后贵州的基坑施工企业遭遇工程款拖欠时,有明确法律依据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二,注意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和起算点。 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基坑工程通常早于主体结构完工,应付价款时间也较早。建议在基坑完工提交结算后及时书面催告付款,并在十八个月内起诉或仲裁。

第三,做好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准备。 优先受偿权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基坑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分部分项验收,取得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应书面催告并留存送达凭证。

第四,多个承包人并存时注意协调与受偿比例。 各承包人按各自工程价款比例分配拍卖价款,无先后之分。但如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债权,各承包人只能按比例受偿。及早采取法律措施对参与执行分配意义重大。

第五,关注工程是否”宜于折价、拍卖”。 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可能因涉及公共利益不宜拍卖;商品房、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市场化项目一般不存在法律障碍。承包人承接工程前可对项目性质进行评估。

第六,发包人破产时及时申报优先债权。 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部分作为有担保债权优先清偿,其余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五、FAQ

Q1:基坑工程为什么属于建设工程?

基坑工程是房屋建筑的基础分部工程,包括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等内容,需要专业资质、严格的设计和施工规范,质量直接决定整体建筑安全。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坑工程当然属于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

Q2:基坑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公报案例。最高法在该案中明确认定,基坑承包人投入的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Q3:临时支护结构也算物化到工程中吗?

是的。虽然部分支护结构在地下工程完成后不再独立发挥作用,但其在施工期间保障了基坑安全,为主体结构施工创造了必要条件。地下连续墙、排桩等支护结构往往与永久结构结合,其价值已融入整个工程。

Q4:同一项目多个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怎么分?

各承包人就各自完成部分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价款不足以全部清偿时,各承包人按各自工程价款比例参与分配,相互之间没有先后顺位之分。

Q5:土方开挖只是出劳力,也算建设工程吗?

土方开挖不是单纯劳务作业,而是基坑工程的重要施工内容,涉及施工方案编制、安全防护、降水排水、边坡稳定等复杂技术问题。最高法明确将包含土石方挖运在内的基坑工程纳入建设工程范畴。

Q6:基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期限从何时起算?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基坑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基坑工程通常先于主体结构完工,应付价款时间也较早,承包人应在完工后及时提交结算、催付款项。

Q7:基坑工程未经验收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工程质量合格是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如未经验收但已交付发包人使用或被后续工程覆盖,可视为发包人认可质量,但承包人仍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质量合格。建议严格执行分部分项验收程序。

Q8:分包人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合法分包的分包人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一般不能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可在总承包人怠于主张权利时,通过代位权诉讼等途径救济。实际施工人可在特定条件下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Q9:基坑工程是和整个建筑一起拍卖吗?

是的。基坑工程与主体结构不可分割,不能单独折价或拍卖。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体现为就整个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其基坑工程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由所有优先受偿权人按比例分配。

Q10:贵州基坑工程有哪些特殊法律风险?

贵州喀斯特地貌分布广泛,贵阳、遵义等地基坑工程可能遭遇溶洞、暗河、软弱土层等复杂地质条件,容易引发基坑变形、周边建筑沉降等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充分研究地质勘察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留存地质条件变化的证据以便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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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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