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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之外签”债权转让+资产托管协议”收钱,是合法担保还是变相收息?最高法明确无效

2026-08-25 预计阅读 11 分钟 浏览 4

民商事诉讼 浏览 4

裁判规则速览: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借款人受让贷款银行的债权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转让费用,但不获取任何利益的,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系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等为目的。双方签订该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行为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行为所隐藏的收取利息的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9期(裁判文书选登)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7094号
裁判日期:2021年6月25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合同纠纷与金融借贷业务。


一、典型案情

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荣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以下简称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之间的纠纷,源于一起看似”多赢”实则复杂的金融交易安排。

2013年10月21日,腾荣公司与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腾荣公司借款5400万元,年利率6.15%——这明显低于当时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13%左右的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几乎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两份配套协议:

  1. 《债权转让协议》:腾荣公司以1062.04万元的对价,受让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对江西维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财公司)及担保人江西南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
  2.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腾荣公司委托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对受让的债权进行清收,清收所得在扣除费用后,剩余款项全部作为委托管理费归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所有

也就是说,腾荣公司支付了上千万元受让债权,委托银行清收,却约定清收回来的钱全部归银行——腾荣公司从中得不到任何收益

后因维财公司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无力清偿,腾荣公司主张其受让债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起诉要求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并由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返还债权转让款1062.04万元及利息。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腾荣公司的诉讼请求。腾荣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债权转让协议》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合同性质是什么?

腾荣公司主张协议合法有效、主张解除协议返还款项;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则抗辩协议已履行完毕。但更深层的问题是:这两份”受让债权却无收益”的协议,究竟是独立的债权转让,还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焦点二: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如果两份协议真实目的并非债权转让,而是变相收取借款利息,能否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认定其无效?

焦点三:债权转让款在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如果两份协议无效,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收取的1062.04万元债权转让款该如何处理?是返还给腾荣公司,还是作为借款利息由相关法律调整?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穿透合同表象,认定实质是借款合同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停留在协议的名称和表面文义,而是从约定内容、订立目的、实际履行三个维度进行穿透审查。

第一,从协议内容看,不符合债权转让的常理。 最高法指出:

一般而言,腾荣公司作为案涉债权受让方及资产委托管理方,其受让案涉债权并委托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清收,应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但本案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腾荣公司以1062.04万元的对价受让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的债权,再委托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予以清收,清收所得款项在扣除支出费用后,剩余款项全部作为委托管理费归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所有。

也就是说,腾荣公司花钱受让债权,却明确约定自己拿不到任何收益。这严重违背债权转让和受托管理的商业常理。

第二,从订立目的看,是为变相收息和剥离不良资产。 腾荣公司2015年5月13日出具的《关于要求提供债务人信息资料的报告》明确载明:

“我公司为了在贵行贷款伍仟肆佰万元人民币,接受了贵行债务人江西维财实业有限公司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条件……”

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在一审中也自认:该借款腾荣公司享受了优惠利率政策,年利率仅为6.15%,而当时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的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为年利率13%左右,”这也是腾荣公司同意接受本案债权的原因所在”。

最高法据此认定:腾荣公司签订两份协议是为了获取5400万元借款;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签订两份协议是为了在借款合同之外另行收取1062.04万元款项,并达到剥离不良资产(案涉债权)的目的

第三,从实际履行看,银行并未真正转让债权。 《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银行应在交割日(2013年10月28日)将债权转让给腾荣公司,但银行在收到1062.04万元债权转让款后,并未将债权移交给腾荣公司,而是继续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的方式追讨,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追讨情况告知腾荣公司。

综合以上分析,最高法认定:

腾荣公司与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关于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收取的1062.04万元的债权转让款应认定为其就案涉5400万元借款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之外另行收取的利息。

(二)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法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据此:

  • 腾荣公司与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债权转让及资产委托管理行为无效
  • 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支付1062.04万元借款利息的行为,实际系双方订立本金为5400万元的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该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即应按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利率监管规则审查是否合规、是否应予调整)。

(三)未主张借款合同效力,故维持原判

由于腾荣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就双方订立的5400万元借款合同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最高法对该借款合同的效力不作出审查和认定。鉴于此:

  • 二审判决认定《债权转让协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合法有效虽有不当(说理错误);
  • 但二审判决驳回腾荣公司关于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及返还债权转让款和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结果正确)。

因为既然两份协议被认定为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而无效,腾荣公司主张”解除协议”就没有对象(无效合同无需解除);而1062.04万元款项的性质已转化为借款利息,不属于可以依”解除债权转让协议”而返还的范畴,其处理应纳入借款合同整体利益计算。

(四)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同时明确指出二审判决关于《债权转让协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合法有效的认定不当,予以纠正。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警惕”阴阳合同””名为A实为B”的安排被穿透

本案是典型的以债权转让之名行加收利息之实的交易。法院穿透合同表象,依据商业常理(受让债权却无收益)、合同目的(银行优惠放贷+变相收息+剥离不良资产)、履行情况(未真正交付债权)认定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宣告合同无效。企业在金融借贷、买卖、担保等交易中,切勿以为表面合同写得”天衣无缝”就能规避实质审查。只要交易安排违背常理、与真实目的不符,法院即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认定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2. 借款成本要综合计算,警惕”费用化”变相加息

合同约定一个较低的表面利率(如本案6.15%),再通过债权转让费、顾问费、财务顾问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各种名义另收费用,使实际融资成本远高于表面利率——这是实践中常见的变相加息手段。根据现行规定,无论是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法院会审查实际综合费率是否超过法定上限(民间借贷以一年期LPR的4倍为界限;金融借款受监管利率政策约束),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借款人应保存全部收费凭证,综合计算实际年化利率,对变相加收的费用可主张返还或抵扣本息。

3. 无效合同≠不用付钱

要注意,即使《债权转让协议》《资产托管协议》被认定无效,双方隐藏的”收息”行为效力另行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法院宣告诉讼协议无效,并不意味着银行拿走的钱就得原样退还——因为那笔钱被认定为借款利息,需要纳入整个借款合同的利息计算中,按是否超过法定上限决定是否调整、返还。当事人起诉时应明确诉讼请求(比如要求重新核算借款本息、返还超付部分),否则可能因请求基础错误而败诉,如同本案腾荣公司仅请求”解除协议+返还转让款”而未触及借款合同整体利益。

4. 金融借款中”不良资产剥离”安排的合规风险

本案中银行通过”债权转让+资产托管”实现不良资产由借款人”接盘”的安排,既变相收取了额外利益,又将不良债权风险转嫁给借款人。这类安排若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可能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应确保放贷、不良资产处置行为的真实合法,避免通过抽屉协议掩盖真实利率和风险分配。

5. 贵阳/贵州企业融资救济建议

贵州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向银行或民间机构融资时,应注意:一是在签约前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利率、费用测算,识别是否存在以各类”费用””服务费””转让款”名义变相加息;二是保留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记录、各类费用支付凭证、往来函件等完整证据;三是若已支付明显超高或变相的费用,可通过诉讼主张重新核算本息、返还超付部分;四是涉及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等复杂交易结构时,务必委托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效力与真实目的,避免”钱花了却拿不回”的困境。


五、FAQ

Q1:什么是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与相对人虽然表达了某种意思,但双方内心真实意图与该外在表示并不一致,即”通谋虚伪表示”。例如嘴上签”债权转让协议”,实际真实意图是变相加收借款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Q2:什么叫”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是指被虚假意思表示的表面行为所掩盖的真实法律行为。例如本案中以”债权转让协议”掩盖真实存在的”收取借款利息”行为。虚假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但隐藏的真实收息行为效力另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非当然无效。

Q3:变相收取的利息能要回来吗?

要看收取的利息是否超过法定上限。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都受利率上限约束(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一般为一年期LPR的四倍)。如果债权转让款、服务费等实为利息,经核定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借款人可以主张返还或用于抵扣本息。若未超上限,则该费用作为利息的一部分有效,不能要求返还。

Q4:银行放贷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服务费”合法吗?

银行收取的此类费用须真实对应相应的服务,且综合费率不得违反监管规定。如果只是名义上收取、实际未提供相应服务,或者以收取费用方式规避利率监管、变相加息,该收费安排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或违反监管规定而无效,借款人可主张扣除或返还。

Q5: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钱款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但本案有其特殊性——那笔钱被认定为借款利息而非独立的转让款,故不直接适用”返还”,而是纳入借款利息计算体系处理。

Q6:法院如何识别”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借贷”?

主要从三方面判断:一看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商业常理(如受让债权是否可能获取收益);二看合同订立目的(是为获得贷款还是真实受让债权);三看实际履行(是否真正交付债权、通知债务人、转移风险)。如果受让人支付大额对价却明确无法获得任何收益,且银行继续自行追讨债权,则极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

Q7: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该怎么写?

可提出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合同无效)+给付之诉(合同无效后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或要求重新核算借款本息。切忌在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解除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不存在解除问题。应围绕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和损失承担设计诉请,并尽量把隐藏的借贷关系一并纳入主张。

Q8:贵阳企业遇到银行变相收费怎么办?

建议:第一步固定证据,收集借款合同、放款及还款凭证、各类费用收据、对账单及能证明”费用实为利息”的沟通记录;第二步核算实际年化利率,比对法定上限;第三步委托律师评估,选择通过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主张重新核算本息、返还超付费用;第四步在签署任何清收、和解协议时审慎,避免因认可了变相收费安排而丧失救济机会。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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