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赔偿申请的受理在《国家赔偿法》修正前、赔偿决定的作出在修正后,应根据《立法法》确定法律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权益保护力度更大,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2010年12月1日前已受理赔偿请求至该日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裁判日期:2011年7月20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国家赔偿业务。
一、典型案情
麦良原系广东省体育系统工作人员。2007年3月14日,麦良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3月29日经天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8月6日,天河区检察院向天河区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经过:
| 阶段 | 时间 | 结果 |
|---|---|---|
| 一审 | 2008年2月2日 | 天河区法院判决玩忽职守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 二审发回重审 | 2008年7月17日 | 广州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 取保候审 | 2008年10月24日 | 天河区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
| 重审一审 | 2009年2月16日 | 判决玩忽职守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
| 终审 | 2009年11月5日 | 广州中院(2009)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04号:证据不足,判决麦良无罪 |
麦良自2007年3月14日被羁押至2008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共被羁押591天。
2010年10月19日,麦良以错误拘留、逮捕和审判造成损害为由,向天河区法院和天河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2010年11月5日,两机关作出(2010)天法赔字第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按590天计算赔偿74003.70元(各承担一半)。麦良不服,向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0年12月20日,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纠正羁押天数为591天,按2009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25.43元计算,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74129.13元(两机关各承担37064.57元),但驳回了麦良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损失等其他请求。
当时适用的是1994年《国家赔偿法》,该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条新增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广州中院的赔偿决定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此时修正后的法律已生效。
麦良不服广州中院的决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主要理由包括:第一,赔偿回避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第二,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有病历为证;第三,本案决定是在国家赔偿法修改后作出的,应适用修正后的法律,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赔偿申请在旧法时期受理、赔偿决定在新法生效后作出,应适用哪一部法律?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适用问题。1994年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而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新增了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旧法还是新法,直接决定麦良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焦点二:麦良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否应予支持?
麦良被错误羁押591天,媒体进行了报道,其取保候审后心理门诊报告显示有轻度抑郁症状。但1994年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据此拒绝。
焦点三:人身伤害赔偿、家属损失、补发工资等请求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麦良主张身体受到损害应获赔偿、家属因案受到精神打击、责成原单位补发工资奖金等。这些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法律适用: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裁判理由如下:
第一,《立法法》确立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的权益保护力度更大(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于”有利追溯”的情形。
第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跨法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本案中,赔偿申请于2010年10月19日受理(在12月1日之前),广州中院的决定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在12月1日之后),且该决定因麦良申诉尚未生效,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第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变更。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本案赔偿义务机关由原来的天河区法院和天河区检察院共同赔偿,变更为天河区法院单独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人身自由赔偿金:74129.13元
麦良共被羁押591天。按2009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25.43元/天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为74129.13元。赔偿义务机关天河区法院应全额支付。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广东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麦良被羁押后相关媒体进行了报道,使其名誉严重受损;取保候审后心理门诊报告显示有轻度抑郁症状。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麦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本案具体情形,法院酌定天河区法院向麦良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四)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人身伤害赔偿:麦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实施了侵犯其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故不予支持。
关于家属损失赔偿金、责成省体育局补发工资奖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跨法案件”的法律适用直接影响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正的重要变化包括:新增精神损害抚慰金、完善赔偿程序、明确举证责任、提高赔偿标准等。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在修正前、但赔偿决定在修正后作出的案件,能否适用新法直接决定了请求人能否获得更充分的赔偿。根据司法解释,关键时间节点有三个:侵权行为发生时间、赔偿申请受理时间、生效赔偿决定作出时间。只要在2010年12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决定,就适用新法。
2.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存在该法第三条或第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如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判刑罚等);第二,造成了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严重后果”通常包括:被羁押时间较长、导致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名誉受到重大损害、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等。本案中麦良被羁押591天、有轻度抑郁诊断、媒体报道导致名誉受损,法院支持了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法定的、有限的
国家赔偿不是”有损害就有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按法定标准(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不区分个人实际收入;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酌定,有比例限制;而预期收入损失、家属损失、经营损失、律师费、补发工资等均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应聚焦于法定赔偿项目,避免在不获支持的请求上浪费时间和成本。
4.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因法律修订发生变化
1994年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一审法院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取消了检察院的共同赔偿责任。这一变化简化了赔偿程序,但也意味着赔偿申请人应准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避免因主体错误被驳回。
5. 错案后应及时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职权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获得无罪判决后,应及时整理羁押时间、罚金缴纳凭证、财产查封扣押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在时效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
五、FAQ
Q1:国家赔偿法修正前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有什么不同?
1994年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人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新增规定: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后冤案当事人获得精神赔偿有了明确法律依据。
Q2: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修正前,但赔偿决定在修正后,适用哪部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2010年12月1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这意味着即使侵权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只要案件在新法生效后仍在审理中,赔偿请求人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新法规定的权利。
Q3:国家赔偿中人身自由赔偿金怎么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该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公布。例如2024年的标准为每日436.89元。羁押天数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至释放之日(含取保候审前的羁押期间)。
Q4: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需要同时满足:第一,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如错误拘留、逮捕、判刑等);第二,造成了严重后果,如导致精神疾病、长期心理创伤、名誉重大损害等。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羁押时间长短、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金额,一般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一定比例。
Q5:错误羁押导致身体疾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吗?
如果能证明身体伤害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职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主张生命健康权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但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证据。如果只是因羁押导致原有疾病加重,而赔偿义务机关不存在殴打、虐待等行为,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Q6:家属因当事人被错判而精神受到打击,能要求赔偿吗?
不能。国家赔偿的请求权人限于职权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家属因亲人被错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但受害人本人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由其自由支配用于家庭。
Q7:被错判后单位停发的工资,能通过国家赔偿要回来吗?
国家赔偿中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是法定的统一标准,不按个人实际工资收入计算。要求原单位补发工资属于人事或劳动法律关系,不是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当事人可依据无罪判决与原单位协商恢复工作、补发工资等事宜,必要时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
Q8:国家赔偿案件在贵州地区如何申请?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如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提交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对决定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确保赔偿项目完整、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Q9:国家赔偿决定作出后,赔偿款多久能拿到?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一般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可在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拿到赔偿款。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