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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刑事律师:虚构工程项目骗保证金,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2026-06-24 预计阅读 5 分钟 浏览 0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导读:同样是骗钱,为什么有的定”诈骗罪”,有的定”合同诈骗罪”?这两个罪名听起来差不多,但归属的法律体系、侵害的客体并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甚至会出现一审定诈骗罪、二审改判合同诈骗罪的情况。用虚构的工程项目和承包合同骗取保证金,到底属于哪一种?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一、案情概要:虚构木业产业园项目,骗六家公司保证金1179万

2015年起,刘某某作为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某区政府签订了”现代家居·木业产业园”等项目的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但这些项目所在土地不能建设,自始至终未办理立项、审批、报建等任何手续,根本不具备开工条件。

明知如此,刘某某仍虚构”项目手续已完备、具备开工条件”,以公司名义通过网上招投标,与河北、广东、四川、广西等地六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监理合同,以”缴纳诚意金、保证金即可进场施工”为由,先后骗取六家公司诚意金、保证金共计1179.1199万元。这些钱并未用于项目,而是用来退还此前收取的其他公司诚意金、公司日常运作和个人开支。

案发前刘某某退还了46万元,仍有1133万余元未退还。2022年6月,刘某某经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

本案定性一波三折:一审认为刘某某没有真实经营、无履约能力和意愿,只是借签合同骗钱,定诈骗罪,判十四年;二审则认为其骗取财物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纠正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量刑仍维持十四年、罚金30万元,责令退赔1133万余元。

二、法院裁判:骗财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定合同诈骗罪

本案毫无疑问构成犯罪,争议在于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二审从四个层面厘清了二者区别,最终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一,侵害客体不同。诈骗罪是单一客体,只侵害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还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本案六家公司既遭财产损失,市场交易秩序也被破坏。

第二,”合同”须体现市场秩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市场经济领域、其签订履行受市场秩序制约的合同。本案的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正属此类。

第三,骗财是否”利用合同”实施是关键。如果获得财物不是利用合同欺骗的结果,而是通过与合同无关的其他虚构事实取得,即使存在合同也定诈骗罪;反之,骗财伴随合同签订、履行,骗的是合同标的物或保证金,则定合同诈骗罪。本案保证金、诚意金正是基于合同而支付。

第四,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刘某某项目无任何手续、完全不具备履约能力,仍签约收钱,且把钱挪作退款、运营和个人开支,未创造条件履约反而逃避义务——签合同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保证金,符合合同诈骗罪特征。

综上,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利用签订施工合同骗取财物,且骗财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自首、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

三、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标准

本案明确了两罪的核心区分点:

侵害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害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还侵害市场交易秩序、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须与市场秩序相关:必须是经济往来中、受市场秩序制约的合同;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协议不算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骗财是否”通过合同”实施:财物是利用合同本身的签订履行骗取,定合同诈骗罪;若以与合同无关的事由骗取,即便存在合同也定诈骗罪。

都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两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区别不在主观目的有无,而在客观上是否依托合同、是否侵害市场秩序。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企业而言,签订工程承包、采购等合同前,务必核实对方项目的立项、审批、土地、施工许可等真实手续,警惕”先交诚意金/保证金即可进场”的诱饵;大额保证金应通过监管账户、分期支付、设置履约担保等方式控制风险;

对辩护而言,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直接影响罪名认定,虽本案两罪量刑相当,但定性错误本身就是可上诉、抗诉的理由(本案二审即纠正定性)。辩护应准确判断骗财是否依托合同、是否侵害市场秩序;

同时,非法占有目的仍是争取出罪或罪轻的核心。若行为人有真实项目、确在推进经营、资金用于合同目的,则可能是民事违约或经营失败,而非犯罪,应着力举证;

自首、认罪认罚、退赔是重要从宽情节。本案刘某某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其在数额特别巨大情况下争取从轻的关键,涉案人应尽早争取。

结语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法条竞合关系:当骗财行为依托真实市场领域的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并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企业来说,再诱人的项目也要先查清手续真伪;对涉案者来说,罪名的精准认定关系重大,需要专业判断。如果您在合同诈骗、诈骗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需要专业帮助,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11,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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