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把不合格的”调和油”染色冒充国标柴油卖给加油点和车主,卖家辩称”有些买家明知是库油、轻循环油还照买,属于’知假买假’,不算欺骗”——这种说法能否成立?知假购买的中间商和消费者,会影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吗?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知假购买”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规则。
一、案情概要:调和染色冒充柴油销售7011万,另虚开增票抵税169万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部分:黄某甲实际控制石油公司、工贸公司、运输公司。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三家公司合谋购入轻质循环油和航空煤油,在厂区内调和、着色,使其外观接近柴油,再以柴油名义销售给下游油商、黑加油点及部分车主,销售金额共计7011万余元。公安机关查获194余吨、货值94万余元油品,经检验均为不合格车用柴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石油公司明知他人用于抵扣税款,仍为工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其抵扣税款169万余元,石油公司赚取发票金额(含税)的3%。
法院认定:三家被告单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石油公司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被判处高额罚金;黄某甲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30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七至八年至缓刑不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买家”知假”不能阻却冒充欺骗,仍构成伪劣产品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部分购买者”知假”购买,被告单位、被告人是否还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欺骗,从而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从三个层面分析:
第一,”知假”的对象只能是最终消费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欺骗的对象应是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中间销售商不是最终消费者,其是否”知假”不能阻却对最终消费者的欺骗性。
第二,”知假”程度要从理性人角度判断。普通消费者通常不具备专业知识识别产品是否达标,判断是否”明知”不合格,应看产品是否”有用、安全”。只有当消费者明确知道产品无用或不安全时,才算”明知”不合格。
第三,本案两类买家都未阻却欺骗。① 黑加油点等中间商虽明知油品不合格,但他们不是最终消费者,是被告人拓展销量、寻找更多消费群体的手段——黑加油点越多,受骗的车主越多,社会危害越大,实质仍是欺骗最终消费者;② 部分自用消费者即使被告知是”库油””轻循环油”,但被告人同时告知”性能跟柴油一样、可给车辆使用”,消费者仍是相信油品安全可用才购买,本质上仍是受骗。被告人给油品染色,目的就是包装成柴油外观销售,染色并不改变使用性能,其微信聊天记录也证实明知油品被当作国六柴油卖给车辆使用。
综上,被告单位、被告人明知油品不合格仍冒充柴油生产、销售,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知假购买”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标准
本案厘清了”知假购买”抗辩在刑事案件中的边界:
知假主体须是最终消费者:只有最终消费者的”知假”才可能涉及是否被欺骗的问题;中间销售商”知假”不影响对最终消费者的欺骗认定。
知假程度看”有用、安全”:消费者须明确知道产品无用或不安全,才算”明知”不合格;仅笼统知道是”某种油”不等于明知不合格。
染色、改名不改变冒充本质:给不合格产品做外观包装、改个名称(如”库油””轻循环油”),只要实质是当合格产品卖、利用其使用性能误导,仍属冒充欺骗。
销售金额决定刑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为核心量刑依据,本案7011万元销售额对应了极重的刑罚和罚金。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经营者而言,成品油、食品、药品等关系民生安全的产品,绝不能以调和、勾兑、改名等方式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告知是库油””买家自己知道”都不能免责——只要实质上冒充合格产品欺骗最终消费者,就构成犯罪;
对辩护而言,”知假买假”抗辩在刑事领域空间有限,重点应放在销售金额的核实(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区分(主犯/从犯)、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等方面;
注意数罪并罚问题。本案石油公司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黄某甲数罪并罚执行十六年。涉多笔犯罪事实时,应准确区分罪名、数额,避免拔高;
自首、认罪认罚、从犯、退赔仍是从宽关键。本案部分财务人员、介绍人因系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获判缓刑,说明在共同犯罪中准确定位、积极争取从宽情节意义重大。
结语
“知假买假”在民事领域或许还有讨论空间,但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中,中间商的”知假”无法掩盖对最终消费者的欺骗,给不合格产品换个名头、染个颜色更不能改变”以假充真”的本质。成品油、食品、药品事关公共安全,任何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都将承担刑责。如果您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刑事案件中需要专业帮助,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12,已做脱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