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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刑事律师:付了首付骗过户、转手抵押套现——合同诈骗还是合同违约?

2026-06-24 预计阅读 5 分钟 浏览 0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导读:买房付了定金和首付,却付不出尾款,最后还把刚过户的房子偷偷抵押套现——这究竟是”付不起钱”的合同违约,还是精心设计的合同诈骗?同样是没付清房款,一个是民事纠纷,一个是要坐牢十几年的刑事犯罪,分界点到底在哪?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案情概要:付了50万首付骗过户,转手把房抵押套现280万

2021年12月,曾某在身负高额债务、个人征信不良、无法从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仍以439万元总价,通过中介与卖家钟某签订购房协议。为顺利签约,曾某向钟某和中介隐瞒征信不良、谎称”有亲戚在某银行任行长,可帮快速办贷款”,并提供了伪造的、未显示逾期的征信报告。

曾某支付10万定金、40万首付后,谎称尾款待银行放贷后付清,骗取钟某办理过户,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又以”亲戚已办妥贷款手续、无需共同到银行”为由,骗取房产证取件单领走房产证。随后,他在2021年12月24日就把房子典当抵押给典当公司借款280万元,所得款项不仅没用于支付购房尾款,反而全部转移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还一直对钟某谎称仍在办贷款。

后房产被法院拍卖,钟某仅分得48万余元,尚有340万余元购房款无法收回。法院认定曾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另就骗取他人26万余元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3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从履约能力到资金去向,综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的难点在于:曾某确实签了合同、付了定金首付,最后没付尾款造成损失——这到底是”付不起钱”的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法院指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从四个要素综合认定:

第一,签约时有无履约能力。曾某签约时已背负高额债务、名下无资产、无稳定收入;定金和首付全是借来的;征信不良无法从银行贷款,提供给被害人的征信报告还是伪造的。可见他根本不具备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能力。

第二,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曾某出具伪造征信报告隐瞒不良记录;虚构”亲戚任银行行长可快速办贷”;明知办不了贷款仍以办按揭为由骗取房产证;并隐瞒私自抵押典当房产的事实。诈骗行为环环相扣。

第三,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房子价值300多万,曾某仅付40万定金首付,以”部分履行”骗取信任和房产证,取证后既未办按揭、也未创造条件支付尾款,没有任何实际履约行动——这是典型的”钓鱼式合同”。

第四,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方式。曾某拿到房产证后立即抵押套现280万,次日即将钱全部转移用于个人还债和消费,恶意挥霍,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

综合履约能力、诈骗手段、实际履约行为、资金去向四方面,法院认定曾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履行”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本案明确了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违约的核心——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提供了四要素审查框架:

有无履约能力:审查签约时的财产状况、资金(首付)来源、还款(贷款)能力。靠借款凑首付、明知无法贷款仍签约,是重要的不利因素。

有无诈骗手段: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伪造材料、虚构关系、隐瞒重大事实,这是判断主观目的的客观标准。

有无实际履约行动:是否仅以小额或部分履行”钓鱼”,取得财物后有无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剩余义务。

财物处置方式:取得财物后是否用于合同目的,还是挥霍、挪用、转移、携款潜逃。资金去向往往最能反映真实意图。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交易相对方(卖方)而言,过户、交付重要权证(如房产证取件单)务必与尾款支付、资金监管同步,警惕”先过户、贷款后付款”的套路;对买方资质、征信、资金来源应核实,必要时通过资金监管账户、抵押登记等方式锁定权利;

对被指控者而言,”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辩护的生死线。辩护应围绕四要素逐项反驳:是否确有履约能力或履约努力、有无真实经营或还款行为、资金是否用于合同相关用途、损失是否因客观经营失败而非主观骗取,力争认定为民事违约而非犯罪;

注意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罪数问题。本案曾某一人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两罪、数罪并罚,应准确区分各笔事实对应的罪名与数额,避免重复或拔高;

认罪认罚、退赔谅解仍是从宽的重要途径。本案诈骗罪部分因认罪认罚获从宽,民事损失由生效裁定确定偿还义务。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时,积极退赔、争取谅解对量刑意义重大。

结语

合同诈骗与合同违约,表面都是”没履约、有损失”,但前者要坐牢、后者只担民事责任,分界就在”非法占有目的”。一个签约时就没钱、靠伪造材料和虚假承诺骗取信任、拿到财物就挥霍转移的人,即使签了合同、付了部分款,也难逃合同诈骗的认定。守约靠的是真实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而非话术与套路。如果您在合同诈骗、诈骗或合同纠纷中需要专业帮助,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10,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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