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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合同纠纷律师案例:商铺租赁纠纷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2026-06-16 预计阅读 8 分钟 浏览 2

商铺租赁纠纷中,承租人往往会基于长期租赁预期进行装修、招商、经营投入。一旦物业权利人中途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承租人的经营利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

近期,刘正刚律师代理的一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一审法院曾判决承租人搬离案涉物业;二审阶段,律师围绕委托出租、隐名代理、长期履行、善意承租和诉讼主体等问题提出系统意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起诉。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已对案件信息作匿名化处理。

一、案情简介:租赁合同已履行多年,承租人却被要求搬离

本案中,承租人于2005年与某商场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案涉商业物业用于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较长,租金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一直按约支付租金,并在案涉物业内持续经营多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权利人曾出具委托收租、减租说明等材料,相关内容显示其对商场管理公司代为出租、承租人实际使用物业等事实是知情的。

多年后,物业权利人以收回物业、解除代理出租关系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承租人搬离案涉物业。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请,判决承租人搬离相关房屋。

承租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律师结合上诉状和庭审情况,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委托代理、善意承租、租赁合同稳定性以及诉讼主体等角度提出代理意见。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核心争议:商场管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约束物业权利人?

本案表面上是一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但争议核心在于:

  • 商场管理公司是否有权代理物业权利人对外出租;
  • 承租人与商场管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 该租赁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物业权利人;
  • 物业权利人长期收租、委托收租、出具减租说明,是否构成对租赁关系的认可;
  • 一审法院以物业权属登记、代理期限等理由否定合同效力是否正确;
  • 一审是否存在法律关系认定错误、遗漏或错列诉讼参加人的问题。

对于此类案件,不能机械地只看合同落款主体,而应结合授权文件、委托管理事实、收租情况、长期履行过程以及承租人是否善意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律师代理思路:围绕四个关键点展开二审突破

1. 物业权利人曾授权商场管理公司统一出租

根据案件材料,物业权利人与商场管理公司曾签订代理出租协议,明确约定由商场管理公司对外统一出租商业物业,并将合同文本分送各业主,租金由商场管理公司按面积支付给业主。

这说明,商场管理公司对外出租并非无权处分,而是具有一定委托代理基础。承租人与商场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商场管理公司具有出租权限。尤其在商业物业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的背景下,承租人通常无法也无义务过度审查内部授权细节。

2. 物业权利人长期明知并接受合同履行结果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实际经营多年,并持续支付租金。物业权利人长期未对承租人使用案涉物业提出异议。

更重要的是,物业权利人曾出具材料,明确提到承租人是与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这类文件对证明物业权利人明知并认可租赁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安全角度看,如果权利人长期接受合同履行结果,在多年后再否认租赁关系,会严重损害善意承租人的合理信赖。

3. 本案应重视隐名代理和善意第三人保护

商场管理公司虽然以自己名义与承租人签订合同,但其背后存在物业权利人的委托出租关系。此类情形在法律上可能涉及隐名代理、表见代理或者事后追认等问题。

律师在上诉和二审代理中提出,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有合理理由相信商场管理公司有权出租,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多年。即便物业权利人与商场管理公司之间对代理期限或权限有内部约定,该内部约定原则上也不应轻易对抗善意承租人。

换言之,不能让善意承租人为权利人与管理方之间的内部管理问题承担不利后果。

4. “买卖不破租赁”体现租赁关系稳定性

一审判决曾将物业权属登记、权利取得等因素作为支持腾退的重要理由。但律师认为,即便租赁期间物业权属发生变动,也不当然影响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的租赁合同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正是为了保护租赁关系稳定性和承租人的合理经营预期。本案中,承租人已经基于长期租赁合同投入大量装修和经营成本。如果仅因权属登记、内部代理期限等问题就否定合同效力,既不利于交易安全,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四、程序突破:一审存在法律关系认定和诉讼主体问题

本案二审并非只围绕实体合同效力展开,还涉及一审程序和诉讼主体问题。

律师提出,如果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就应审查合同主体、代理关系、合同效力以及解除条件;如果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而是返还原物或腾退物业纠纷,则应进一步查明实际占有、经营和使用主体。

在商业经营场景中,案涉物业可能由个体工商户字号或具体经营主体实际使用。如果一审没有准确列明实际占有人、经营者或者必要诉讼参加人,就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基础。

因此,二审阶段从法律关系和诉讼主体角度重新审查,是本案实现逆转的重要突破口。

五、案件结果: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起诉

经过二审审理,法院最终作出裁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

这一结果对承租人具有重要意义:

  • 一审要求承租人搬离物业的不利判决被撤销;
  • 承租人的经营利益获得保护;
  • 二审纠正了一审在法律关系、诉讼主体或起诉条件方面的处理问题;
  • 案件从一审败诉转为二审程序性胜诉。

需要说明的是,驳回起诉通常属于程序性处理,并不等同于法院对所有实体争议作出最终确认。但对被告方而言,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起诉,已经成功阻止了一审判决所带来的直接不利后果。

六、律师提示:商铺租赁纠纷二审,应重点审查这些问题

1. 合同是否长期实际履行

租金支付记录、收据、转账凭证、物业管理记录、装修投入、营业执照、经营照片等,均可证明租赁关系的真实存在和长期履行。

2. 出租方是否具有授权或表见代理基础

即使缺少明确书面授权,也要审查是否存在统一招商、代收租金、委托管理、出具说明、长期默许、事后追认等事实。

3. 承租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

如果承租人支付合理租金、正常经营、无恶意串通,并基于对管理方权限的合理信赖签约,应重点主张善意第三人和信赖利益保护。

4. 一审是否混淆法律关系

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原物、腾退房屋、支付占用费,分别对应不同法律关系。原告请求基础不清或法院混同处理,可能成为二审突破点。

5. 是否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

商业租赁案件常涉及产权人、管理公司、实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字号等多个主体。一审如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可能影响判决结果。

七、结语:二审上诉,要重新审查案件结构,而不是简单重复一审观点

很多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败诉并不意味着没有转机。尤其是商铺租赁、商业物业腾退、委托出租、权属登记与合同效力交织的案件,二审律师应当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诉讼主体和程序条件等多个角度重新梳理案件。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承租人搬离案涉物业;二审阶段,律师结合上诉状和代理意见,围绕委托出租、隐名代理、善意承租、长期履行、买卖不破租赁和诉讼主体问题提出系统意见,最终促成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起诉。

刘正刚律师长期办理重大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二审上诉和再审申诉案件。如您遇到商铺租赁合同解除、房屋腾退、合同效力争议、二审改判或撤销一审判决等问题,建议尽早携带合同、判决书、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材料咨询律师,及时制定上诉或应诉方案。可通过本站“联系我们”页面沟通基本情况。

常见问题

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二审还有机会撤销吗?

有机会。二审法院会依法审查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理程序是否正确。如果一审存在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证据采信错误、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等问题,二审可能改判、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

商铺租赁合同不是和产权人签的,一定无效吗?

不一定。需要结合出租人是否有授权、是否构成隐名代理、表见代理、产权人是否明知并认可、合同是否长期履行、承租人是否善意等因素综合判断。

物业权利人取得产权登记后,能否要求原承租人搬离?

不能一概而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权属变动的,原则上不当然影响原租赁合同效力。是否可以要求搬离,还要看合同期限、合同效力、解除条件、实际履行情况等。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

驳回起诉主要是程序性处理,通常意味着起诉不符合相应诉讼条件;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不能成立。二者法律含义不同,对后续救济路径也可能产生不同影响。

风险提示:本文案例已作匿名化处理,仅供法律学习和风险防范参考。个案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审理法院及诉讼阶段等因素影响,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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