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被取保候审后偷偷跑了、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过了一段时间又在家属陪同下”投案自首”——这种”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形,还能不能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逃跑过的人和老老实实配合的人,能享受同样的从宽吗?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这一自首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一、案情概要:盗窃烟酒9万余元,取保期间脱逃后又投案
2022年11月22日凌晨,李某伙同他人到某小区盗窃,窃得茅台酒、五粮液酒、中华烟、黄鹤楼烟等多种烟酒,经鉴定盗窃物品总价值9.361万元。
案发后,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李某在家属陪同下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
法院认定李某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对其脱逃后又投案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但认定为坦白,结合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万元,追缴款项退赔被害人。判决已生效。
二、法院裁判:脱逃后投案不构成自首,可作坦白等酌定从宽
本案核心争点是: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构成自首(逃跑已受没收保证金等制裁,脱逃后投案仍符合自动投案本质、有利于认罪悔过、节约司法成本);另一种认为不构成自首(会鼓励脱逃后仍获从轻,与自首制度价值相冲突)。法院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三:
第一,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成立要件。自动投案需具备自动性和时间要求。自动性要求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脱离司法控制、躲避追诉,不符合自动性要求。时间上,自动投案应是案发后”一直未曾”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能认为脱逃后强制措施效力消失、就可重新成立自首——否则自首认定标准随时变动、强制措施效力大打折扣。且司法解释明确”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脱逃后又归案应理解为对其脱逃后果的事后弥补;”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中主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针对的是犯罪后始终未被抓捕归案的在逃人员,不包括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脱逃的情形。
第二,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李某不顾取保候审义务约束、公然挑战司法追诉程序权威、躲避追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高、缺乏真诚悔罪、存在思想反复和再犯可能;若与未脱逃者同样适用自首从宽,容易导致量刑失衡、让人对法律产生错误理解,有违公平公正。
第三,不符合立法价值追求。认定自首会变相鼓励嫌疑人不受强制措施约束而”肆意妄为”,只要最后投案仍可从轻,无法让其敬畏法律、达到惩罚与教育目的。且评价司法资源浪费不应将脱逃与投案分开——脱逃导致上网通缉、加大追捕成本、影响审理,这些成本本可不额外消耗,故脱逃后投案并未真正节约司法资源,违背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
但保留酌定从宽空间。不认定自首,并不影响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在量刑时考虑,既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违反强制措施脱逃的嫌疑人积极到案。本案李某即被认定坦白,叠加认罪认罚、退赔获缓刑。
三、相关认定标准
本案厘清了相关认定要点:
脱逃后投案不成立自首: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后脱逃、再主动投案的,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自动性和时间要求,不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认定自首的延伸:投案后及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不应有逃跑行为,否则不认定自首;脱逃后又归案是对脱逃后果的事后弥补。
区别于”犯罪后始终在逃后投案”:“犯罪后逃跑、通缉追捕中主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针对的是从未被抓捕归案的在逃人员,不含强制措施后脱逃的情形。
仍可酌定从宽:不认定自首,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作坦白及酌定从宽情节,结合退赔、认罪认罚综合量刑。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当事人而言,取保候审绝不是”放松”或”逃跑的机会”。取保期间脱逃,不仅会被没收保证金、上网追逃、可能变更为逮捕,更会丧失自首的从宽机会,得不偿失。应严格遵守取保候审义务、随传随到;
对辩护而言,对取保期间脱逃后又投案的被告人,自首主张通常难以成立,但应转而充分主张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等酌定从宽情节,争取从轻乃至缓刑(如本案李某最终获缓刑);
如实供述与积极退赔是脱逃后挽回从宽的关键。即便不构成自首,归案后稳定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仍能在量刑上获得实质性的从宽考量;
要正确理解强制措施的效力。脱逃不会使先前强制措施”归零”、也不会重新开启自首认定的时间窗口,切勿听信”逃跑后再投案还能算自首”的错误说法。
结语
自首制度奖励的是真诚悔过、主动归案,而不是”逃了再回来”的投机。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已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即便事后投案,也不能抹去脱逃造成的司法成本和人身危险性,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法律并未因此关闭从宽之门——如实供述、认罪退赔,仍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敬畏法律、信守承诺,才是涉案者最明智的选择。如果您或家人涉及盗窃等刑事案件、需就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争取从宽,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38,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