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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刑事律师:被以“其他事由”通知到派出所到案,还能认定自首吗?

2026-06-24 预计阅读 5 分钟 浏览 0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导读:公安机关明明已经把人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却以”单位安全检查”的名义打电话把人”骗”到派出所,到案后出示拘留证、追逃文件,这个人才如实交代——这样到案,还算不算”自动投案”、能不能认定自首?侦查机关用”其他事由”通知到案,与真正的主动投案,到底差在哪里?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二审抗诉改判案例,解析这一自首认定难题。

一、案情概要:以”安全检查”名义通知到案,二审撤销自首

被告人许某系某机场地面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7月、8月,许某招募、安排、指挥多人,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通过他人支付宝账户接收钱款、在多账户间流转、转换成虚拟币再转回上家账户的方式转移涉案赃款,其中涉及他人被诈骗的钱款。

公安机关排查发现许某系网上追逃人员后,为保障抓捕安全、避免”打草惊蛇”,于2022年10月2日以对其单位进行”火种安全检查”的名义,电话通知许某到派出所配合检查。许某到案后未第一时间供述,直至民警出示拘留证、网上追逃文件等材料后,才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此后许某退赔并取得谅解。

许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认定其构成自首、减轻处罚,判二年九个月、罚金2万元。检察机关抗诉认为自首认定错误。二审撤销自首认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万元(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取得谅解,仍可从轻)。

二、法院裁判:到案未第一时间供述、抱侥幸试探心理,不成立自动投案

本案核心争点是:经侦查机关以其他事由通知到案的行为人,是否构成”自动投案”?二审认为不构成,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到案的客观行为不体现投案自动性。公安机关发现许某系在逃人员后已掌握其涉嫌犯罪的证据,因不确定其是否在本市、为避免打草惊蛇,才以安全检查名义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电话通知距案发已超过两年,许某作为机场地服公司高管,配合安全检查本属其职责范围。因此判断自首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其到案后的供述时间。

第二,到案未第一时间供述,反映侥幸试探心理。许某到案之日未第一时间供述罪行,直至办案人员出示拘留证、追逃文件等材料后才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其关于”到案前已知公安真实意图、确已准备投案”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这表明许某在一定程度上相信了”配合检查”的理由,始终抱有侥幸和试探心理,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意愿。故一审认定自首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第三,经”其他事由”通知到案,自首认定应从严。① 从事实认定准确性看,经”他事由”到案的行为人有更多试探侦查机关态度的机会、易生侥幸心理,侥幸与投案意愿都是隐秘心理活动、难以区分,认定须极为审慎;② 从主观恶性看,即便有投案意愿,也是在接到通知、受到心理威慑压力后才作出,其自动性远不如未经通知自动归案者;③ 从节约办案资源看,侦查机关往往已掌握主要证据、靠周密抓捕计划提升效率,经”他事由”诱骗到案并未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故对侦查机关已掌握证据、以他事由通知到案的,应从严把握投案意愿的认定,行为人必须有强烈的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明显降低,才可成立自动投案。

第四,分情形把握”到案后供述”。① 侦查机关尚未掌握证据的,行为人经通知到案既体现认罪悔罪又节约司法资源,可参照”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罪行”视为自动投案;② 侦查机关已掌握证据的,行为人必须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定罪最基本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且先于侦查机关),才成立自动投案;到案后矢口否认的,不认定。本案属已掌握证据情形,许某未第一时间供述,不成立自动投案。

三、经其他事由通知到案的自首认定标准

本案厘清了相关认定要点:

从严把握投案意愿:侦查机关已掌握证据、以”他事由”通知到案的,自首(自动投案)认定应从严,行为人须有强烈认罪悔罪态度。

看是否”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已掌握证据情形下,须到案后第一时间(先于侦查机关、排除客观阻碍后最早时点)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才成立自动投案。

侥幸试探心理阻断自动性:到案后未第一时间供述、相信了”其他事由”理由、抱侥幸试探心理的,不具有主动投案意愿,不认定自动投案。

区分是否已掌握证据:侦查机关尚未掌握证据时,经通知到案主动交代的可视为自动投案;已掌握证据时则从严认定。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辩护而言,对经”其他事由”通知到案的被告人主张自首,应重点举证其”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以及强烈的认罪悔罪态度;若行为人到案后未第一时间供述、需待侦查机关出示证据才交代,自首主张通常难以成立(如本案);

“到案前已准备投案”的辩解需有证据印证。仅凭被告人自述”早想投案”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难以认定其具有主动投案意愿,应注意收集相应客观证据;

即便不构成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取得谅解仍是重要的从轻情节。本案许某虽被撤销自首,但因如实供述、退赔谅解仍获从轻,辩护中应充分主张这些酌定从宽情节;

对当事人而言,若知道自己涉嫌犯罪,与其抱侥幸心理被动等待,不如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这才是争取自首从宽的正道。被”通知”到案后再交代,往往已失去认定自首的最佳时机。

结语

自首的核心在于投案的”自动性”和供述的”及时性”。当侦查机关已经掌握证据、只是以”其他事由”把人通知到案时,行为人能否认定自首,关键看其到案后是否第一时间如实供述、是否真正心存悔罪。抱着侥幸试探的心理被动到案、待证据摆上桌面才开口,便难言”主动投案”。这也提醒涉案者:真诚悔罪、主动投案,永远好过心存侥幸、被动归案。如果您或家人涉及刑事案件、需就自首认定等量刑情节争取从宽,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39,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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