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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刑事律师:分手后强行发生关系,“曾是情侣”能否认定自愿?——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

2026-06-24 预计阅读 4 分钟 浏览 0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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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她以前是我女朋友””过程里她也配合了,怎么算强奸?”——在前情侣、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性侵案件中,被告人常以”曾经亲密””对方没有激烈反抗”为自己辩解。那么,曾有亲密关系,是否就意味着性行为不”违背妇女意志”?被害人为求自保而假意配合,又该如何认定?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此类案件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规则。

一、案情概要:分手后诱骗前女友,持械控制强行发生关系

李某与何某曾为同居情侣。2023年1月8日,何某提出分手并从同居处搬离,此后李某多次要求见面,何某均拒绝,并已重新结交男友。

2023年2月1日,李某用新注册的微信冒充陌生女性,以”介绍客户”为由将何某诱骗至偏僻处。见面后,李某用手铐铐住何某、用刀具挟持,带至临时租住处,以杀害相威胁,强行与何某发生性关系;次日又以拍摄视频要挟,不让其离开。何某为脱身佯装配合,取得信任后以上班为由离开,随即从公司逃至派出所报警。

李某被抓获时,警方在其身上、住处、车上查获头套、手铐、刀具、硫酸、望远镜等物品,并在何某身体多处及刀柄上提取到李某的DNA。李某承认发生关系,但辩称对方”自愿”、否认使用暴力胁迫。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综合双方关系、行为过程与事后表现,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双方曾为同居情侣的前提下,如何判断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法院从四个方面综合认定:

第一,没有再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双方虽曾同居,但何某已明确分手、搬离,分手近一个月、多次拒绝见面,并已结交新男友;案发当天是被李某冒充的”女性客户”诱骗才出门——可见双方已决然分手,不存在再次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

第二,被害人全程处于暴力控制和胁迫之中。何某被诱骗后随即被手铐铐住,在反对、要求脱身时,遭李某持刀、展示弩和硫酸视频、扬言杀害本人及家人等方式恐吓,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只能听令摆布。

第三,脱离控制后第一时间报警,求助意愿强烈。何某以上班为由脱身后,立即从公司其他通道跑到最近的派出所报警,反应剧烈、报警及时,印证其对性行为的强烈反对。

第四,客观证据印证被害人陈述。监控中持刀画面,查获的手铐、刀具、硫酸、望远镜、被割破的行李箱,微信聊天和购买记录,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李某辩称”手铐是情趣用品””硫酸用于打扫卫生”等说辞明显违背生活经验,其”自愿”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特别指出:被害人在被控制时的”配合””未激烈对抗”,是出于恐惧和自我保护的假意周旋,不能据此认定性行为出于自愿。

三、亲密关系背景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

本案为熟人、前情侣型性侵案件提供了清晰的综合判断框架:

审查双方现阶段关系:重点看亲密关系的结束时间与方式、结束后双方状态、有无修复可能,判断是否仍有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已决然分手的,不能以”曾经亲密”推定自愿。

审查行为过程中的暴力胁迫:熟人型强奸常无明显暴力痕迹,多以言语威胁逼迫配合。应结合被害人所处环境、双方力量对比综合判断,是否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审查事后表现:是否及时报案、报案动机、脱离控制后是否立即求助、是否主动与对方保持联系等,可辅证性行为是否违背意志。

“假意配合”不等于自愿:被害人在受控状态下为自我保护而佯装顺从,不影响”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被害人而言,遭遇熟人、前任性侵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全证据:及时就医检查、保留聊天记录、注意现场监控、保存对方威胁的言辞与物品线索。及时报警和客观证据,是认定”违背意志”的关键;

本案提醒社会公众:曾经的亲密关系绝不等于性同意,分手后更不存在所谓”旧情”豁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过往如何,都构成强奸罪;

对辩护而言,此类案件证据多为”一对一”,辩护应客观、审慎,重点核查暴力胁迫是否存在、证据链是否完整、被害人陈述是否前后一致并有客观印证,而非简单以”曾是情侣””未激烈反抗”主张自愿——本案这类辩解未被采纳;

对涉嫌者及家属而言,应正视客观证据,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对量刑有实际影响,远胜于罔顾证据的狡辩。

结语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核心。曾经的情侣、配偶关系,从不构成性侵的”通行证”;判断是否自愿,要看双方现阶段关系、行为过程中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事后反应等全过程,而非一句”她以前是我女朋友”。被害人在恐惧下的假意配合,更不能被曲解为同意。如果您或家人遭遇性侵害,或涉及相关刑事案件需要专业帮助,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16,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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