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境外”杀猪盘”团伙骗了几十名被害人、上千万元,但很多被害人分散各地、难以全部找到,资金又被频繁转移、快速取现——这种情况下,诈骗数额到底怎么算?没有每一名被害人都到案指证,是否就只能”算少不算多”?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刑事推定”在认定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数额中的运用规则。
一、案情概要:境外杀猪盘团伙分组作案,骗取被害人数百万元
2020年11月,杨某在境外某酒店成立公司,专门从事”杀猪盘”式电信诈骗,下设”旺财组””鸿运组””聚财组””财神组”四个小组。罗某负责管理全部人员,杨某1负责资金流转并兼旺财组组长,周某是旺财组组员。
各组以单身、离异女性为主要诈骗目标,先通过社交软件聊天建立信任,再把被害人推荐给组长或代理”精聊”,进一步诱导被害人通过诈骗软件”投资”,骗取钱款。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杨某、杨某1、罗某共参与骗取数十名被害人360多万元,周某参与骗取多名被害人100多万元。
法院认定四人均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酌情从重。杨某、罗某、杨某1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至十三年;周某为从犯,判处四年六个月;四人退赔被害人损失。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被害人难以查清,依”刑事推定”综合认定诈骗数额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在被害人难以全部查清、资金链复杂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诈骗数额?法院采用了”刑事推定”的证明方法,分四步展开:
第一,被害人难以查清,符合刑事推定的适用前提。被告人在境外通过多种网络平台对不特定被害人作案,被害人分散各地、人数难查、资金频繁转移快速取现,传统”一对一印证”模式难以实现,符合采用综合认定和刑事推定的前提。
第二,基础事实有多元证据证实。同案犯供述、多名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手机联系记录、银行交易明细,以及从网络科技公司调取的注册信息(显示诈骗公司负责人为杨某),相互印证,证实了诈骗行为及被害人款项打入被告人公司账户的事实。
第三,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常态性(高度盖然性)。在一定时期内,多名被害人及陌生款项打入杨某控制的银行账户,而被告人与这些人之间并不存在正当交易、借贷等合法关系,且发生在诈骗行为持续期间——据此可以推定账户内资金即为诈骗数额。
第四,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刑事推定不是”一推了之”,被告人有权提供线索或证据,证明某笔款项不属于诈骗金额,对指控数额提出异议。本案被告人在庭审质证中并未提出有效反证,故推定成立。
据此,法院不依赖口供等言词证据,而是结合全案证据采用刑事推定,合理确定了诈骗数额。
三、刑事推定认定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
本案明确了刑事推定在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认定中的适用条件:
适用前提——被害人难以查清:针对网络诈骗非接触、隐蔽、被害人不特定、涉案区域广等特点,传统印证模式难以实现时,方可采用。
基础事实须有客观证据: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有银行流水、交易记录、注册信息、报案材料等客观证据证实,不能凭空推定。
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常态性:陌生款项在诈骗期间打入被告人控制账户、双方无正当法律关系,则可高度盖然地推定为诈骗资金。
允许被告人反驳:必须保障被告人提出反证、就个别款项提出异议的权利,经实质审查后确定,保证推定的严谨性。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被告人及辩护方而言,”刑事推定”并非不可撼动。辩护的关键在于针对”基础事实是否扎实””资金是否确无正当来源””个别款项能否排除”提出具体反证。被告人若能证明账户中某些款项系合法经营、借贷、亲友往来等,就可能从认定数额中扣除,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要紧盯数额对量刑的决定性影响。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巨大之间量刑差距很大,逐笔核查银行流水、审计报告,剔除重复计算、非诈骗款项,是降低刑期的重要途径;
准确区分主从犯同样关键。本案组织管理者为主犯、一般组员为从犯(减轻处罚),地位作用、参与时间、分工、获利情况都应充分举证;
注意从重情节。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酌情从重,累犯、前科亦从重;而自首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部分被告人虽回国但未如实供述,未被认定自首——涉案人应尽早如实供述以争取从宽。
结语
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找不全、钱款查不清”,并不意味着犯罪数额就能蒙混过关。在基础事实扎实、资金往来异常且无合法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刑事推定合理认定诈骗数额;与此同时,被告人始终享有反驳的权利。数额是此类案件量刑的命脉,无论指控还是辩护,都需要扎实的证据功夫。如果您或家人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帮信、洗钱等案件,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15,已做脱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