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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刑事律师:在场拉扯过被害人,就构成强奸罪共犯吗?

2026-06-24 预计阅读 5 分钟 浏览 0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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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几个人一起拉扯、跟随同一名被害人,最后其中两人实施了强奸——那个全程在场、也曾动手拉过被害人的第三人,要不要以强奸罪共犯论处?在强奸的共同犯罪中,”在场””帮过手”是否就等于共犯?认定共犯的关键究竟是什么?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强奸罪共同犯罪中主观故意(犯意联络)的认定。

一、案情概要:两人轮流强奸获重刑,同行第三人被判无罪

2022年2月1日晚,包某与吉某前等多人聚餐,五男四女。饭后沙某提议一起去娱乐场所唱歌,被被害人热某等女方拒绝。其后,吉某1、沙某、吉某某等人多次拉扯被害人热某,将其从工厂门口拖拽至河边座椅。期间热某打了吉某1一巴掌,沙某提出强奸被害人、吉某1同意,吉某某未回答。热某躲进便利店,三人跟进拉扯,最后吉某1一人将其拉出。

之后吉某1、沙某二人将热某抬至河边草地,轮流控制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吉某某在离现场50多米处的长椅上。沙某第二次施暴时被路人撞见,二人逃离。被害人报警,并在现场看到吉某某质问,吉某某随后逃离。

法院认定沙某、吉某1构成强奸罪(公共场所轮奸,从重处罚),沙某系犯意提起者、与被害人发生两次性关系且未如实供述全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吉某1发生一次性关系、基本如实供述,判处十年。原审被告人吉某某被判无罪,二审维持。

二、法院裁判:无犯意联络、无帮助行为,不构成强奸共犯

本案核心争点是:全程在场、曾参与拉扯被害人的吉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共犯?法院认定无罪:

第一,强奸犯意产生时吉某某并未参与,无犯意联络。沙某、吉某1明确供述并当庭确认:强奸犯意是二人将被害人从便利店门口拉往河边过程中提出的,吉某某没有参与、二人也不知其去向。在此之前,沙某提议去唱歌被拒后的拉扯、便利店的拉扯,都是”拉被害人去娱乐场所唱歌”意图的延续,与后来的强奸意图不能割裂、混为一谈。吉某某在便利店拉被害人时,沙某、吉某1尚无强奸意图,故吉某某与二人之间没有强奸的犯意联络,不属于强奸共犯。

第二,吉某某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也没有提供帮助、望风。沙某、吉某1一致供述吉某某在便利店拉被害人后便不知去向,二人没有指使其望风,吉某某也稳定供述未望风。实施强奸时双方互不清楚对方位置,无法互相报信望风;二人是自行发现路人经过才停止逃离,此时吉某某才看到从草丛跑出的二人。故公诉机关指控其”望风”与事实不符。

第三,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判处无罪。吉某某既无强奸犯意,也无强奸或帮助行为,无需也不应对沙某、吉某1的强奸行为承担罪责。公诉人以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解读等间接证据推定”犯意产生于吃饭前或第一次拉扯时”,据理不足、于法无据。经证据缜密分析,对吉某某判处无罪。

关于量刑区分:沙某系犯意提起者、主观恶性更深、发生两次性关系、自始至终未如实供述全案(尤其对同案吉某某行为),应重于吉某1;吉某1发生一次性关系、基本如实供述。二人在公共场所轮奸应从重。故沙某十二年、吉某1十年,量刑予以区分。

三、强奸罪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

本案厘清了共同犯罪认定的关键要点:

犯意联络是共犯成立的核心: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之间就实施特定犯罪有意思联络;犯意产生时未参与、事后也无沟通配合的,不构成共犯。

“在场”不等于共犯:仅在现场附近、未实施实行行为、未提供帮助或望风的,不能仅凭在场就认定为共犯。

行为意图不能割裂或拔高:前期拉扯若是其他意图(如拉去唱歌)的延续,不能与后来的强奸意图混为一谈、反推从一开始就有强奸故意。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认定共犯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以间接证据推定犯意联络据理不足的,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主犯之间也应区分量刑:犯意提起者、实施次数、是否如实供述等,影响主犯之间的量刑轻重。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辩护而言,本案是”在场不等于共犯”的典型范例。对未直接实施、未参与犯意、未提供帮助的当事人,应紧扣”有无犯意联络””有无实行或帮助行为””有无望风等协助”,并善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争取无罪或排除共犯认定;

共犯认定要看犯意形成的时间节点。应通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等还原犯意究竟何时、何地、由谁提出,谁参与了联络,避免被以间接证据”拔高”或”提前”认定犯意;

对主犯之间的量刑差别,应结合犯意提起、行为次数、认罪态度、是否如实供述全案等情节据理力争。本案沙某因未如实供述同案行为、主观恶性更深而量刑更重,认罪态度对量刑影响显著;

对公众而言,本案也是警示:即便没有亲自实施,若参与犯意谋划、提供帮助或望风,同样构成共犯。在场时应坚决制止、及时离开并报警,切勿因”帮忙””跟着”而卷入严重犯罪。

结语

共同犯罪的认定,靠的是确实充分的犯意联络与行为证据,而不是”在场””沾边”的推定。本案两名实施者依法受到严惩,而无犯意、无行为的第三人则被判无罪——这正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罪责自负、不枉不纵,是刑事司法应有的温度与力度。如果您或家人涉及强奸、共同犯罪等刑事案件,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30,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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