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个人贩毒六次,前罪只判了其中三次、还服刑期满了,剩下三次的交易记录其实早在前罪侦查时就被公安机关调取、固定在卷里,只是当时没拿来定罪——如今这”漏掉的三次”才起诉到法院,还能不能算”漏罪”、和前罪数罪并罚?漏罪的”发现”时间到底以哪一刻为准?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漏罪发现时间的认定与数罪并罚。
一、案情概要:贩毒六次只判三次,余下三次构成漏罪并罚
张某在2018年先后贩卖毒品六次,其中三次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于2021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22年,张某因醉酒驾驶被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又发现其剩余3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同步立案侦查。
查明:2018年2月至4月,张某以”埋地雷”方式向郑某、周某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每次约0.3克,毒资共计1300元(先由郑某向周某微信转账、再由周某向张某微信支付)。
关键在于:这三次贩毒的交易记录,早在前罪贩卖毒品案侦查时就已被公安机关调取、刻录成光盘固定入卷,只是当时未作为前罪定罪依据。法院认定该三次贩毒系漏罪,应与前罪数罪并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金5000元,与前罪三年四个月、罚金4000元并罚,又以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一个月十日、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1万元(扣除前罪已执行的三年四个月,实际再执行约一年)。判决已生效。
二、法院裁判:漏罪发现时间可提前至客观证据存在之时,适用数罪并罚
本案核心争点是:剩余三次贩毒的交易记录已在前罪侦查中被调取固定入卷,此时后罪能否按刑法第七十条的”漏罪”情形与前罪并罚?法院从三方面分析:
第一,漏罪”发现”的主体是最早发现的司法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应数罪并罚。关于”发现”主体,实践中”最早发现说”已成共识——漏罪处理需经公检法多个环节,若以法院判决为准,很可能因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而无法成立”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的条件。以公安机关发现漏罪、锁定嫌疑人的时间点为准,最符合立法本意。本案公安机关在侦办危险驾驶案中发现张某还有贩毒事实并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是漏罪的发现主体。
第二,”发现”可作宽泛理解,以客观证据存在时间为标准。“发现”不必然要求公安机关主观上发现漏罪。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侦办前罪时客观上已收集漏罪证据并通过立案侦查固定,即使主观上未发现,只要该部分未作为前罪定罪依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能证明漏罪犯罪事实,就可将漏罪的”发现”时间提前到该证据客观存在之时。本案三次转账记录恰存在于前罪固定的光盘中、能证明罪行存在,故即便张某始终未供述、公安机关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未认定该罪行,仍不影响适用第七十条的漏罪规定。
第三,本案可适用数罪并罚。通常做法: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同种漏罪一般合并按一罪处罚(一罪论处明显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按数罪并罚),异种漏罪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单独定罪处罚。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漏罪已被”发现”但未处理,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漏罪才诉至法院(这是立法者未预见的、因异地办案侦破复杂等导致的情形),对此仍可适用第七十条数罪并罚,刑期上适用”先并后减”。本案前罪三年四个月、后罪三年一个月,若机械地将后罪单独处置会导致量刑失衡(向多人贩毒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适用第七十条并罚、吸收危险驾驶罪后决定执行四年四个月、扣除已执行的三年四个月,实际再执行一年,既与第六十九条无差别,又体现了限制加重原则的立法本意。
三、漏罪发现时间与数罪并罚的认定标准
本案厘清了相关认定要点:
发现主体——最早发现说:漏罪的”发现”以最早发现的司法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锁定嫌疑人的时间为准,而非以法院判决为准。
发现时间——客观证据存在时间:前罪侦查中已客观收集、固定漏罪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能证明罪行)且未作前罪定罪依据的,漏罪”发现”时间可提前至该证据客观存在之时。
适用第七十条数罪并罚: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漏罪已被”发现”但未处理、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诉至法院的,仍可适用第七十条数罪并罚,刑期”先并后减”。
防止量刑失衡:对同种漏罪机械单独处置会导致量刑失衡的,应通过并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辩护而言,当被告人存在”前罪已判、漏罪后诉”的情形时,应审查漏罪证据是否早已在前罪侦查中被客观收集、固定。若是,可主张将漏罪”发现”时间提前、适用第七十条数罪并罚,通过”先并后减”避免刑期叠加,争取实际执行刑期的最优;
数罪并罚的方式直接影响实际刑期。本案通过并罚,被告人实际再执行约一年;若将漏罪单独处罚,则可能与前罪刑期简单叠加,造成量刑失衡。辩护中应据理主张有利的并罚方式;
注意区分漏罪的不同情形: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同种漏罪一般合并按一罪、异种漏罪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一般单独处罚。但本案这种”前罪判决前已发现、执行完毕后才起诉”的特殊情形,仍可适用第七十条并罚;
对当事人而言,毒品犯罪是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罪,向多人贩毒属”情节严重”。切勿心存侥幸认为”没被一次性查处就没事”——客观证据一旦固定,漏罪终将被追究并数罪并罚。
结语
“漏掉的罪”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消失。本案明确:漏罪的”发现”时间可以客观证据存在的时间为标准,即便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仍可适用数罪并罚——既不放纵犯罪,又通过”先并后减”避免了量刑失衡。这一裁判智慧,体现了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准把握。如果您或家人涉及毒品犯罪、数罪并罚等案件,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46,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