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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刑事律师:单位负责人检举他人犯罪,能算单位立功吗?

2026-06-24 预计阅读 5 分钟 浏览 0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导读:公司负责人在自己单位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检举揭发了别人的毒品犯罪——这份”立功”,能不能算到公司头上、让公司也获得从宽?单位也能”立功”吗?单位负责人个人的检举行为,什么情况下能代表单位、构成”单位立功”?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单位立功的认定标准。

一、案情概要:化妆品公司假冒名牌雪花膏,负责人检举他人毒品犯罪

本案是一条假冒”A”品牌注册商标雪花膏的产销链条:某化妆品公司及实际经营人韩某甲与张某共谋,由公司为张某生产假冒”A”注册商标的雪花膏;林某、黄某、胡某、彭某等人则层层进货、加价销售,销售金额从20余万元到31万余元不等,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扣押大量假冒雪花膏。经权利人确认,涉案商品系假冒”A”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案中,化妆品公司实际经营人韩某检举了他人的毒品犯罪行为,但该检举线索并非单位掌握、也非依其职务行为所掌握。

法院认定:张某、某化妆品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韩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林某、黄某、胡某、彭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刑罚(多人缓刑)。对韩某的检举,不认定为单位立功;某化妆品公司及韩某的非法经营数额按张某销售价认定为15.8万余元(而非按收取的加工费3万余元)。

二、法院裁判:个人检举无法体现单位意志,不构成单位立功

本案有两个争点:一是单位负责人检举的与单位生产经营无关联性的他人犯罪是否认定为单位立功;二是公司及韩某的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第一,单位可以成立立功。刑法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单位能否立功无明确规定。但单位是人格化的社会组织,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实质是单位整体行为及单位意志的外在表现——单位既能通过成员形成犯意、实施犯罪,同样可以通过成员实施立功行为。从确立单位犯罪的逻辑结果看,对单位应同样适用立功这一法定从宽情节。

第二,某化妆品公司不构成单位立功。单位立功与个人立功的共性在于都需符合立功成立要件;特殊性在于单位是拟制的人,其行为须通过自然人实现。单位犯罪中,并非所有个人立功都当然惠及单位——个人的立功行为必须能够代表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符合单位特征,单位才能构成立功。本案韩某检举他人毒品犯罪,但该线索并非单位掌握、也非根据其职务行为所掌握,无法体现单位意志,在利益追求上与单位没有强烈一致性,故不构成单位立功。

第三,犯罪金额按实际销售价格认定。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应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韩某与张某共谋、由公司为张某生产假冒商品、通过收取加工费获利,公司与张某构成共同犯罪。公司提供膏体、利用张某提供的外壳包装生产假冒商品,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与张某地位作用相当、无须区分主从,故公司及韩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应以收取的加工费3万余元认定,而应按张某销售假冒商品的价格认定为15.8万余元。

法院最后强调:认定单位立功,要从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如何体现单位意志、是否履行工作职务等方面综合认定。

三、单位立功的认定标准

本案厘清了相关认定要点:

单位可以成为立功主体:虽无明确规定,但从单位犯罪的逻辑结果看,单位可适用立功这一法定从宽情节。

个人立功须能代表单位意志:单位犯罪中个人的立功行为,必须能代表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符合单位特征,才能构成单位立功。

与单位无关联的个人检举不算单位立功:检举线索并非单位掌握、也非依职务行为所掌握、与单位生产经营无关联的,属个人立功,不构成单位立功。

综合认定标准:从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如何体现单位意志、是否履行工作职务等方面综合判断。

犯罪金额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的,按销售假冒商品的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而非仅按收取的加工费。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辩护而言,要准确区分”个人立功”与”单位立功”。单位负责人的个人立功(如检举与单位无关的他人犯罪),可作为该负责人个人的从宽情节,但不能当然惠及单位;若要主张单位立功,须证明立功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利益、属职务行为;

对单位犯罪案件,应分别评价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情节。个人的自首、立功不必然及于单位,单位的从宽情节需单独审查、单独主张;

犯罪金额(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辩护重点。本案明确: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时按销售价格而非加工费认定,这会显著影响定罪量刑。辩护中应仔细核查金额认定的依据、地位作用的划分;

对经营者而言,本案是知识产权刑事风险的警示。无论是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进货加价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整个产销链条各环节都可能被追究刑责。务必合法经营、远离假冒伪劣。

结语

单位也能”立功”,但前提是立功行为要真正体现单位的意志、服务单位的利益。单位负责人个人检举与单位无关的他人犯罪,是其个人的立功,不能”搭便车”惠及单位。准确区分个人立功与单位立功,既保障了从宽情节的正确适用,也维护了罪责自负的原则。如果您或企业涉及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知识产权犯罪,需就立功等量刑情节争取从宽,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45,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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