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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刑事律师:被告人坚持辩解、不认罪,还能判缓刑吗?

2026-06-24 预计阅读 5 分钟 浏览 0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很多人有个误区:以为只要在法庭上坚持自己”无罪”、不认罪,就一定判得重、肯定不可能判缓刑。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和”没有悔罪表现”并不能简单画等号。本文取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一起虚开发票案,讲清”行为人拒不认罪/提出辩解时,能否适用缓刑”这一实务难题。

一、案情概要:虚开发票800多万,却坚称”工程真实存在”

2014年至2016年间,和某某应某铁路局工务段材料科梁某某(已判刑)的要求,在双方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其实际控制的12家建材经营部,先后向该工务段虚开发票共149张,累计金额815.48万余元。和某某收到工务段转来的”货款”后,按事先约定扣除约9%的税款和手续费,将剩余资金转回梁某某提供的账户。

案发后,和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但在一审、二审中,他始终辩称”涉案工程实际存在、开票属如实代开,不应以虚开发票罪论处”。于是出现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和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二是他这种”拒不认罪”的态度,还能不能适用缓刑。

二、法院裁判:构成虚开发票罪,仍判处缓刑

关于是否构成犯罪:法院认为,和某某在开票时与工务段之间并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没有按购销合同对应数量实际供货,发票所列金额、经营种类、交易时间均系虚构,收到”货款”后又扣除手续费转回——虚开发票行为已经完成,破坏了国家发票管理秩序。至于购销合同中的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与虚开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量刑与缓刑:和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其供述同案梁某某的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范畴,不构成立功)。法院认定其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万余元。二审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且认为其辩解属对行为性质认识不足、不影响自首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包括缓刑)

三、”拒不认罪/有辩解”与缓刑适用的认定标准

本案的核心,是厘清”提出辩解”与”无悔罪表现”的关系。结合裁判说理,可提炼如下:

1. 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悔罪表现”在相当程度上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衡量”有无再犯危险”的内在因素。

2. 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没有悔罪表现。本案被告人虽辩称不构成犯罪,但法院认定这属于其对行为性质、法律评价的”认识不足”,并非否认基本犯罪事实,也不影响自首成立。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方式、后果的客观事实是认可的,只是对法律定性有不同看法——这种辩解权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不能据此一概否定其悔罪表现。

3. 区分”否认事实”与”辩解定性”。真正影响悔罪认定的,是行为人否认基本犯罪事实、毫无悔过之心;而对法律适用、行为定性提出意见,属于正当行使辩护权。本案被告人如实交代了开票、转款等核心事实,只是对”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有异议,仍可认定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

4. 虚开发票罪不以”无真实交易对应工程”为出罪事由。本案明确:购销合同背后的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与虚开发票罪的成立无必然联系。只要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虚构发票内容,即破坏发票管理秩序、构成犯罪。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被告人及辩护一方——辩护权与悔罪表现可以并存:本案给出明确信号:被告人坚持自己的辩解(尤其是对法律定性、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必然丧失缓刑机会。辩护时应将”对事实的如实供述”与”对定性的合理辩解”区分开来,向法庭说明被告人认可基本事实、只是对法律评价有不同理解,争取保留自首、悔罪等从宽空间。不要因担心”显得不认罪”而放弃正当辩解。

用足自首、退赃、情节轻重等从宽情节:本案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得以减轻处罚,是争取缓刑的重要基础。涉发票类犯罪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都是争取从轻和缓刑的关键抓手。

厘清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边界:虚开发票罪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经营业务、发票内容是否虚构”,而非合同项下工程是否客观存在。涉及代开、挂靠、资金回流等情形时,应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把民事交易瑕疵误判为犯罪,也避免低估虚开行为的刑事风险。

注意”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本案二审虽认为存在可撤销缓刑的情形,但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未在二审直接撤销缓刑。被告人一审获缓刑后单独上诉的,二审不会加重刑罚,这是被告人上诉权的重要保障。

结语

“拒不认罪”不等于”没有悔罪”,正当行使辩护权与争取缓刑可以并存。关键在于区分被告人是否认基本事实,还是仅对法律定性提出意见。涉及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缓刑适用等问题,专业的辩护策略能在维护辩护权的同时争取从宽。

如果您或家人遇到涉及虚开发票、涉税犯罪、缓刑适用等刑事法律问题,可咨询贵阳刑事辩护律师刘正刚(电话:13885187222),获取专业的分析与辩护意见。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53,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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