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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刑事律师:被告人先认罪后翻供,先前的供述还算数吗?

2026-06-24 预计阅读 4 分钟 浏览 0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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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常有这样的情形:被告人在侦查初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到了审查起诉或庭审阶段却突然翻供、全盘否认,理由五花八门——”我是被吓的””我怕被报复才认的”。这种翻供到底成不成立?法院凭什么采信先前的供述、否定后来的翻供?本文取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一起强制猥亵案,讲清被告人翻供的审查认定规则。

一、案情概要:侦查初期认罪,后期突然翻供

被告人林某经营一家理发店,被控在为被害人赵某(在校初中生)洗发、对方不敢反抗之机,先后多次对赵某实施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害人告知班主任,再经家长报警案发。

本案的证据焦点在于翻供:林某被抓获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前期如实供述了猥亵事实,但在侦查后期、审查起诉和庭审时均予以否认。其翻供理由是”害怕被害人家属报复”或”害怕公安机关民警”才不得不承认。那么,林某的翻供能否成立?

二、法院裁判:翻供不成立,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翻供不能成立,应认定其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相关费用;二审维持原判。认定逻辑主要有两点:

第一,翻供理由经查不能成立。经查看讯问同步录像,林某在侦查前期所作有罪供述均是其自己陈述经过,讯问人员态度和缓,不存在恐吓、诱供等影响其真实表达意思的情形,也没有施加压力导致其害怕的情况。其所称”因害怕被害人家属报复而不得不承认猥亵事实”,明显与日常生活经验相违背——正常人不会因为害怕报复就主动承认自己没做过的犯罪。故翻供理由不予采信,前期有罪供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利用特定时机实施猥亵构成强制猥亵。强制猥亵的手段不仅包括暴力、胁迫,还包括利用被害人来不及反抗的特定时机实施猥亵。本案被害人是涉世未深的在校生,洗发时处于放松无防备状态、对对方寄予信任,面对突然的侵害行为,加之力量、年龄差距,既来不及反抗也不敢反抗。结合被害人事后向老师反复表达的恐惧,认定林某利用特殊时机以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

三、被告人翻供的审查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的,需结合翻供事由及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本案确立了三层审查方法:

1. 翻供事由的合理性审查。实践中翻供事由以”刑讯逼供”为主,应重点审查讯问程序的合法性:讯问是否在立案后进行、时间地点是否合规、有无疲劳讯问、是否保障饮食休息、讯问人员是否不少于两人、是否在规定办案场所进行等。审查同步录像是核查的有效手段。本案正是通过同步录像排除了被告人所称的”被迫认罪”。

2. 供述和辩解的实质性审查。除合法性的形式审查外,还应对供述内容进行全面实质审查,运用经验法则判断是否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案件初始、心理防线被突破时作出认罪供述,这种初始供述多数情况下是真实的。被告人后来的翻供若与生活经验明显相悖,则难以采信。

3. 全案证据的综合性审查。还须结合全案证据体系,看被告人供述与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是否相互印证、指向是否明确。只有当先前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彼此吻合、形成闭合证明体系时,才能据以定案。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辩护一方——翻供需有扎实依据:本案警示,单纯的、缺乏证据支撑的翻供很难被法院采信,尤其当翻供理由违背生活常理时。若确有刑讯逼供、诱供、程序违法等情形,辩护应及时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像、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用程序违法的客观证据来支撑翻供主张,而非仅作空泛辩解。

重视讯问同步录像的作用:本案中讯问同步录像成为核查翻供真伪的关键。无论控辩,都应重视同步录像这一客观记录——它既能保护被告人免受非法取证,也能验证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辩护中如怀疑取证违法,应第一时间申请调取。

理解强制猥亵”其他方法”的认定:强制猥亵不限于使用暴力、胁迫,利用被害人来不及反抗、不敢反抗的特定时机实施的,同样构成。准确理解犯罪构成,有助于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特别提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因年龄、心智、信任关系等往往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弱势地位,法律对此类行为从严规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结语

翻供情形复杂,必须以慎之又慎的态度客观对待,牢固树立证据裁判和程序意识。翻供能否成立,取决于事由是否合理、是否有程序违法的客观支撑、是否与全案证据相印证。刑事证据的审查与翻供的认定高度专业,无论指控还是辩护都需扎实的证据功底。

如果您或家人遇到涉及刑事证据审查、供述翻供认定、刑事辩护等法律问题,可咨询贵阳刑事辩护律师刘正刚(电话:13885187222),获取专业的分析与辩护意见。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55,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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