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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刑事律师:缓刑期内起意虚开发票、金额却超出考验期,算犯新罪吗?

2026-06-24 预计阅读 5 分钟 浏览 0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缓刑考验期内只要不犯新罪、平稳度过,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如果一个人在缓刑期内就开始策划、着手犯罪,只是当时虚开的发票金额还没达到追诉标准,等金额累积够数时已经出了考验期——这还算不算”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要不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文取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讲清跨越缓刑考验期连续犯罪的认定规则。

一、案情概要:缓刑期内起意虚开,金额却”跨”出了考验期

何某此前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7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止。

就在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前——2019年12月,何某介绍某供应链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陈某,为梁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手续费。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2月25日,该公司为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税额合计15.28万余元。

关键的时间点在于:其中在缓刑考验期内(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4日)只虚开了2份,税额合计1.5万余元,尚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数额标准;大部分金额是在考验期结束后(2020年1月5日至2月25日)才累积达到的。2022年7月,何某主动投案。

三个争议焦点:①跨越缓刑考验期的连续犯罪要不要整体评价;②考验期内金额未达标,能否认定考验期内犯新罪;③要不要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

二、法院裁判:一审不撤缓刑判实刑,二审撤销缓刑但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顺德区法院):认为何某介绍陈某给梁某之初,各方尚未就虚开数额达成合意;在缓刑考验期内虚开金额未达构成新罪的数额标准,故不宜认定其在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撤销前罪缓刑。何某系从犯且有自首,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二审(佛山市中院):认为何某明知梁某有虚开需求而介绍其与陈某结识,后双方达成合意并开始实施虚开。虽然考验期内虚开数额未达追诉标准,但后续持续的虚开行为未超出考验期内事前通谋的范围,犯罪行为未被有效间断,属于基于同一或概括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虚开行为,系连续犯,应整体评价为一罪。因此,何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已共谋并着手实施本案犯罪,属于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

但鉴于本案虚开情节轻微、供应链公司已上缴违法所得并全额缴纳罚款、公司及陈某均被不起诉,二审对何某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三、跨越缓刑考验期连续犯罪的认定标准

1. 连续犯应整体评价为一罪。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属连续犯,应整体评价为一罪,而不能机械地按”考验期内””考验期外”切割成两段分别看待。本案的虚开行为是在一个连贯的通谋范围内连续实施、未被有效间断,故应作整体认定。

2. 考验期内金额未达标,不等于没”犯新罪”。判断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是看考验期内单独累积的金额是否达标,而是看被告人是否在考验期内已经形成犯意、共谋并着手实施了该犯罪。本案何某在考验期内已共谋并着手,整体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在考验期内所犯的新罪。

3. 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本案据此撤销了前罪缓刑,将前罪三年与本案并罚。

4. 量刑均衡——与同案不起诉主体的平衡。本案中虚开主体公司及主犯陈某均被不起诉,何某作为从犯、情节轻微,二审对其本罪免予刑事处罚,既维护了量刑均衡,又因撤销缓刑而执行了前罪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缓刑人员的警示——考验期内”起意着手”即有风险:本案最重要的提示是,缓刑考验期内绝不能有任何新的犯罪行为,哪怕当时金额、后果尚未达到追诉标准。只要在考验期内已形成犯意、共谋、着手,后续连续行为整体仍可能被认定为考验期内犯新罪,导致缓刑被撤销、前罪刑罚被激活。缓刑是改过自新的机会,务必珍惜、严守底线。

对辩护一方——精准把握连续犯的认定边界:是否构成连续犯、犯意是否概括同一、行为有无有效间断,直接决定整体评价还是分段评价,进而影响是否撤销缓刑。辩护中应细致梳理行为的起止时间、通谋范围、是否存在中断,争取有利认定。本案一、二审正是在这一点上产生分歧。

重视退赃缴罚与从犯、自首情节:本案何某系从犯、有自首,所涉公司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和罚款,二审据此对本罪免予刑事处罚。涉税犯罪中,积极退赃缴罚、争取行政处理到位、明确共犯地位,是争取从宽乃至免罚的关键。

关注量刑均衡抗辩:当同案其他主体被不起诉或从宽处理时,可主张量刑均衡,避免出现”主犯不诉、从犯重判”的失衡结果。本案二审正是兼顾了与不起诉主体的均衡。

结语

跨越缓刑考验期的连续犯罪应整体认定,考验期内”起意着手”即可能构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这一规则提醒所有缓刑人员,考验期内任何犯罪苗头都可能让缓刑功亏一篑。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缓刑撤销、连续犯认定等问题,专业的梳理与辩护至关重要。

如果您或家人遇到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犯罪、缓刑撤销等刑事法律问题,可咨询贵阳刑事辩护律师刘正刚(电话:13885187222),获取专业的分析与辩护意见。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52,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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