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被假释出狱后,办案机关才把他几年前漏掉的旧罪翻出来追诉——这时候,已经生效的假释裁定还算不算数?是直接按漏罪数罪并罚,还是要先把假释撤销了再并罚?这个看似程序细节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刑期怎么算、罪犯最终要在监狱待多久。本文取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一起电信诈骗案,讲清”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处理规则。
一、案情概要:假释出狱后,旧的诈骗大案找上门
侍某某2020年7月伙同他人在境外成立电信诈骗组织,用”杀猪盘”等方式骗取国内公民钱财,本人非法获利3万元。他对公司整体运作负责管理、对接洗钱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
关键在于时间线交错:侍某某此前因另一起诈骗罪,已于2021年3月被浙江温州龙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22年10月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到2023年5月21日止。
而本案中,办案的市公安局早在2022年2月(侍某某前罪还在服刑期间)就已通过侦查锁定侍某某是本案犯罪嫌疑人,但为避免超期侦查,当时没有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直到2022年11月8日(已在假释考验期内)才将其抓获刑事拘留。
于是问题来了:这起在前罪服刑期间就被”发现”、却在假释考验期内才实际抓人的漏罪,到底要不要先撤销假释,再数罪并罚?
二、法院裁判:撤销假释,再数罪并罚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侍某某伙同他人在境外从事针对国内居民的电信诈骗、一年内赴境外诈骗窝点超过三十日,属”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诈骗罪;系主犯,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又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程序上,法院认定侍某某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先撤销假释,再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判决:一、撤销前罪的假释裁定;二、本案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三、退出的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
三、”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认定标准
本案的核心争点,是《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发现”二字怎么理解。该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第七十条数罪并罚。实践中对”发现”有两种理解:
狭义理解:“发现”必须发生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侦查机关在假释开始前就发现了漏罪,则不属于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无需撤销假释,直接按第七十条数罪并罚即可。
广义理解(司法实践主流):只要漏罪的”发现”状态持续到假释考验期内,就应适用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先撤销假释再并罚。本案中公安机关2022年2月即发现侍某某,这种”发现状态”一直延续到2022年11月其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刑拘,因此仍应认定为”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法院采纳了广义理解。理由是:如果按狭义理解只数罪并罚而不撤销假释,会出现”假释裁定有效却因被收监执行新刑罚而无法执行”的矛盾,刑罚变更程序不严密;采广义理解先撤销假释、再并罚,既给前罪假释画上句号,又把漏罪依法并罚,整个刑罚执行逻辑更严密。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辩护一方——抓住数罪并罚的”就低裁量”空间:本案法官后语特别提示,数罪并罚时应充分注意被告人在前罪服刑期间被假释的情况,综合考量认罪悔罪态度、再犯危险性,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就低决定执行刑期。这意味着并罚不是简单相加,辩护时应积极争取在量刑幅度内从低执行。本案前罪2年3个月+本案3年6个月,总和5年9个月,最终只决定执行4年9个月,正体现了这一裁量。
重视犯罪未遂、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本案被告人虽是主犯,但因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获得了从轻处理。电信诈骗类案件中,这几项从宽情节叠加运用,对最终刑期影响显著。
关注假释考验期与漏罪追诉的时间衔接:对正在服刑或假释中的人员,若担心存在未处理的旧案,应及早厘清旧案的发现、立案、强制措施时间节点。这些节点决定了是否撤销假释、如何并罚,对刑期影响巨大。
境外电信诈骗的从重提示:一年内赴境外诈骗窝点超过三十日会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量刑档次随之提高。这类案件辩护需高度重视情节认定与共犯地位的区分。
结语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处理,看似是程序技术问题,实则关乎刑罚执行的逻辑严密与被告人的实际刑期。撤销假释与数罪并罚的衔接、并罚时的就低裁量,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改变最终结果。涉及漏罪并罚、假释撤销、电信诈骗辩护等问题,专业的梳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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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48,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