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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刑事律师:保外就医期间不配合治疗,会被重新收监吗?

2026-06-24 预计阅读 5 分钟 浏览 1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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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重病的罪犯,法律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俗称”保外就医”),体现刑事法律的人文关怀。但这绝不是”免罪金牌”——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不配合治疗、不按医嘱用药、不按要求复查,导致病情”看起来没好转”,会不会被重新收监?本文取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讲清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执行的认定规则。

一、案情概要:保外就医期间,被建议收监

罪犯林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交付执行后,以患有高血压3级、糖尿病等疾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2022年9月,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但在监外执行期间,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建议法院对林某收监执行。原因在于:复查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林某虽有时达到高血压3级极高危的诊断标准,但这受其不规则用药、不规范治疗、不配合治疗的影响;其两次住院期间肾功能正常、糖尿病好转,与”挂床治疗”无异。更具体的是:林某2023年2月底出院时带药7天,本应3月初复查取药,却拖到4月中旬才去取药;住院复查期间多次不在病房;经司法所通知后仍未规范配合。

本案焦点:林某病情变化是否与其不配合治疗存在关联,是否符合”不得监外执行”的情形。

二、法院裁判:违反规定,决定收监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报告身体情况,保外就医的应到指定医院检查、配合治疗。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本案中,经医院处方笺、费用清单及林某本人陈述证实,其未按医嘱治疗、用药,未按要求住院复查——出院后该取药时拖了一个多月才取,住院复查期间多次不在病房。其行为已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法院决定对罪犯林某收监执行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审查方法:面对”两次诊断报告病情描述变化不明显、却被认定不符合监外执行情形”的疑点,法院牵头召集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机关、医疗机构进行专家会商,听取内科专家对病情的分析和疑点意见,指导社区矫正机关补充调查,最终查清林某不配合治疗的事实。

三、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执行的认定标准

1.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应当收监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法院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对重疾罪犯,判断标准就是病情是否好转。

2. 病情未好转,要审查是否因”不配合治疗”等主观原因所致。这是本案的核心。如果病情”没好转”是罪犯自己不规则用药、不规范治疗、不配合复查造成的,那么这种”病情”不能成为继续监外执行的理由。法律保护的是真正因病无法收监的罪犯,而非借病逃避监管者。

3. “不配合治疗”本身即属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明确,对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林某未按医嘱用药、未按要求住院复查,即落入该情形。

4. 复杂病情审查宜建立专家会商机制。重疾罪犯病情专业性强、审限短、补强证据时间有限,法官查清事实难度大。本案确立的经验是:由法院牵头,联合检察、社区矫正、医疗机构进行专家会商,借助专业意见准确查明病情真伪及是否配合治疗,提高审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监外执行罪犯及家属的重要提示——配合治疗是底线义务: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出狱了事”。罪犯必须按月报告身体情况、到指定医院检查、严格按医嘱用药、按要求住院复查、接受社区矫正监管。任何不配合治疗、规避复查、规避监管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情形消失”或”不配合治疗”而被收监执行。切勿因一时疏忽或心存侥幸而失去监外执行的机会。

对辩护及代理一方——病情证据要规范、可信:申请和维持暂予监外执行,关键在于病情诊断证据的规范性、连续性和可信度。应确保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规范检查治疗、留存完整的就诊和用药记录,避免出现”挂床治疗””间断用药”等可能被质疑为不配合治疗的情形。

重视专家会商意见的分量:本案显示,在病情真伪存疑时,专家会商意见对认定结果起决定性作用。涉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争议,应重视医疗专业意见,必要时申请专业鉴定或复查,用扎实的医学证据支撑主张。

关注社区矫正的警告前置机制:社区矫正机关对不配合治疗、违反监管规定的对象,可先行训诫、警告,达到法定次数仍不改正的可提请收监。被监管人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避免警告累积触发收监。

结语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法律人文关怀的体现,但以罪犯如实配合治疗、接受监管为前提。借病逃避监管、不配合治疗者,终将被依法收监执行。涉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收监执行等程序问题,专业的法律应对至关重要。

如果您或家人遇到涉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收监执行等刑事法律问题,可咨询贵阳刑事辩护律师刘正刚(电话:13885187222),获取专业的分析与辩护意见。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56,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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