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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刑事律师:以“管教”为名长期殴打孩子致死,是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2026-06-24 预计阅读 4 分钟 浏览 0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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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情

被害人王某某长期随祖父母在外地生活。2022年8月底,年仅10岁的王某某来到上海,随父亲王某和继母徐某共同生活、就读小学。同年12月学校改线上教学后,待业在家的徐某频繁以”学习不好、习惯不好、难以管教”为由,甚至杜撰老师反映的问题,与王某一起对孩子施暴。

2023年1月上旬至2月12日,两人以管教为名,频繁用拳打脚踢,或使用戒尺、木棍、钢管等工具殴打王某某的头面部、躯干、四肢,还以跪搓衣板、罚站、不许睡觉等方式体罚。2月7日就医时,医生要求进一步检查治疗,徐某却拒绝,仅做清创缝合。2月12日起孩子大小便失禁、卧床不起,至16日被发现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王某某系遭钝性外力反复作用致全身大面积皮肤损伤,继发感染、肺炎、心肌炎等,终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法院认定王某、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王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情依据公开裁判案例改编,已匿名化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二、争议焦点

父母(含继父母)以”管教”为名长期频繁暴力殴打未成年子女致死,应认定为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三、法院裁判要点

  1. 行为已超出虐待故意范畴。两人明知暴力殴打会伤害孩子身体健康,在孩子头面部大面积淤青肿胀、腿伤血流不止等肉眼可见明显伤势下仍继续殴打,明显有别于虐待罪中的软暴力、轻暴力,超出了”追求肉体和精神摧残”的虐待故意,具有伤害的故意。
  2. 客观手段残忍、暴力程度强。使用戒尺、木棍、钢管等工具,殴打频繁、部位遍布全身并伤及头面部等要害,力度致工具断裂,最终致死,作案手段残忍。
  3. 定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鉴于二人并非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死),而非故意杀人罪。
  4. 违背监护职责、放任后果,从严惩处。作为父亲和继母,二人负有监护照护义务,却以管教为名长期施暴,就医时拒绝治疗,孩子卧床失禁仍听之任之,放任重伤乃至死亡。犯罪故意明显、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严惩。
  5. 区分作用与坦白量刑。徐某暴力程度虽不及王某,但持械殴打并有挑唆行为,同担伤害故意;结合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量刑,王某因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判处死缓而非立即执行。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管教孩子”绝不是施暴的挡箭牌。父母对子女有监护教育权,但任何形式的暴力体罚都可能触犯刑法。一旦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就可能从”家务事”变成故意伤害犯罪;致死的,最高可判死刑。
  2.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定性天差地别。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的)最高七年;故意伤害致死最高可至死刑。区分关键在主观故意与暴力程度:是否使用致命工具、是否击打要害部位、伤情恶化后是否停止、有无隐瞒伤情拖延救治。本案因工具致命、击打要害、拒绝救治,被定故意伤害。
  3. “未积极追求死亡”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分界。本案被告人虽手段残忍,但因无追求死亡的直接故意,定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故意杀人。这一界限在重伤、致死案件的辩护中至关重要。
  4. 如实供述、积极赔偿仍是从轻的现实路径。本案王某因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得以判处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徐某亲属代赔17万元。即使案情严重,坦白、认罪、赔偿仍可能成为”保命”或减轻的关键。
  5. 发现儿童受虐应及时干预报警。邻居、学校、亲属若发现孩子身上有反复伤痕、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安、妇联、未保机构反映。本案悲剧本可在多个环节被阻止。

五、常见问题(FAQ)

Q1:打自己孩子,也会构成犯罪吗?
A:会。父母对子女没有施暴权。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期摧残的可构成虐待罪;致死的,最高可判死刑。

Q2: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怎么区分?
A:看主观故意和暴力程度。虐待罪以控制、折磨为目的,对死亡结果仅过失,多为软暴力、轻暴力;故意伤害罪是明知暴力会致伤害仍追求或放任,常用致命工具、击打要害。本案因手段残忍被定故意伤害。

Q3:把人打致死,一定是故意杀人罪吗?
A:不一定。如果行为人并非积极追求或放任死亡,而是出于伤害故意,则可能定故意伤害罪(致死),而非故意杀人罪,二者量刑思路不同。

Q4:家人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被刑拘,第一步该做什么?
A:尽快委托刑事律师会见、阅卷,核实主观故意(伤害还是杀人)、暴力程度与因果关系,评估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空间,制定罪名与量刑辩护方案。

刘正刚律师,法学博士,专办重大疑难刑事、经济犯罪案件。如您或家人在贵阳及周边遇到故意伤害、虐待、故意杀人等刑事指控,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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