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内河里抽采河砂卖钱,含泥多、卖价低,是不是就不算”非法采矿”?以”航道清淤””应急疏浚”为名采砂,能否逃避刑责?帮忙收购、过驳、销售盗采河砂的”黄牛”,到底构成非法采矿罪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内河非法采砂的三大法律争点。
一、案情概要:内河非法采砂5.7万吨,17人获刑
2021年6月中旬至8月,仇某、张某等人在某码头附近水域组织采砂,并与简某、蔡某、王某等人事先共谋,分工实施:仇某、张某组织采砂,黄某等运砂船运至码头过驳,王某等提供码头过驳,简某、蔡某等负责销售河砂。
其间,该水域因航道堵塞,2021年6月29日至7月4日,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组织包括涉案采砂船在内的船舶进行应急疏浚,仇某等人参与协助。
经认定,仇某等人非法采砂共计57662.58吨、价值282万余元,分别由简某、蔡某等人收购销售并运至王某、彭某、周某等经营的码头过驳。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仇某等17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彭某、周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缓刑;蔡某数罪并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河砂属矿产资源、应急疏浚部分扣减、事前通谋以共犯论
本案有三个关键争点,法院逐一作了认定:
争点一:以航道疏浚为名采砂、含泥量高的河砂,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河砂是河流相沉积的天然石英砂,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经长期地质作用形成,属于矿产资源分类中的天然石英砂,具有矿产资源属性。各被告人明知开采、销售的是河砂而非泥土,依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开采河砂构成非法采矿。河砂含泥量高、细度模数低,只影响其价值(作为销赃金额和量刑因素体现),不影响其矿产资源属性;”达不到建筑用砂标准”的辩解不成立——建筑用砂标准是产品标准,并非认定矿产资源属性的依据。
争点二:行政机关组织应急疏浚期间的采砂,是否计入犯罪数额?不计入。法院强调对非法采矿这类”行政犯”要作实质违法性判断:应急疏浚是在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下实施的航道修复抢通,与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砂有本质区别,不应受刑法否定性评价;不能因行为人擅自销售了疏浚出的河砂,就反向认定协助疏浚也是非法采砂。故应急疏浚期间的采砂数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争点三:收购、销售盗采河砂的”黄牛”,是非法采矿罪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看是否”事前通谋”。明知是犯罪所得矿产品而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且事前与非法采矿分子通谋的,以非法采矿罪共犯论处。判断”事前”以掩饰隐瞒行为人参与的时间为准,只要上游犯罪尚未完成(既遂前)即可,包括在上游采砂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形成共谋。简某等四人明知犯罪内容、危害后果而在收购销售前与仇某通谋、配合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共犯;而彭某、周某等仅事后提供码头过驳、未事前通谋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内河非法采砂相关问题的认定标准
本案厘清了内河非法采砂的三大认定要点:
河砂的矿产资源属性:河砂属天然石英砂、具矿产资源属性,含泥量、细度模数只影响价值不影响定性;”未达建筑用砂标准”不能作为出罪理由。
实质违法性判断:对非法采矿等行政犯,不能只看形式上是否”采了砂”,还要作实质违法性判断——经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应急疏浚,不受刑法否定评价,相应数额应扣减。
共犯与掩饰隐瞒罪的区分:事前(上游犯罪既遂前)通谋、配合采砂的,以非法采矿罪共犯论处;上游既遂后才介入、仅事后掩饰隐瞒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事前”时间节点:以掩饰隐瞒行为人参与的时间为准,与采砂是否已着手无关,只要上游犯罪尚未完成即可。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从业者而言,无证在河道开采河砂,无论含泥多少、是否达建筑标准,都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航道清淤””疏浚”绝不是非法采砂的挡箭牌——只有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安排的疏浚才不受刑法评价,擅自采砂仍要担责;
对收砂、过驳、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经营者而言,是否”事前通谋”直接决定罪名:事前通谋配合的,按非法采矿罪共犯论处(量刑更重);事后介入掩饰隐瞒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勿明知是盗采河砂仍收购销售;
对辩护而言,可从”涉案物是否属矿产资源””应急疏浚等合法部分应否扣减””是否事前通谋””涉案数额及价值认定”等角度切入,争取扣减数额、降低罪名或量刑(本案应急疏浚数额即被扣除);
涉案数额、价值是量刑核心。河砂的含泥量、细度模数会影响价值认定,应严格核查鉴定与价格认定证据,剔除应扣减部分,争取从轻。
结语
河砂虽不起眼,却是受法律保护的矿产资源;无证盗采、达到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以”清淤疏浚”为名行盗采之实,逃不过实质违法性的审查;而收购销售环节的”黄牛”,是否事前通谋决定了罪名轻重。生态资源保护日益从严,涉砂石产业链各环节都应守住合法开采、合法经营的底线。如果您或企业涉及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件,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24,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