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了逃避警察追查,开车撞了执法车辆、还往前推了几十米——这到底是”袭警罪”还是”妨害公务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把袭警单独定罪后,两罪量刑差别明显。是不是只要撞了警车就算袭警?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二审改判案例,解析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区分。
一、案情概要:走私冻品逃避缉私撞警车,二审从袭警罪改判妨害公务罪
2021年7月,钟某等人按同案人安排,组织在江边停车场卸运走私入境的冻品,被民警查获冻品26.585吨、价值147万余元。
同月13日凌晨,叶某驾货车搭载押车人员田某运输走私冻肉,遇缉私民警拦截后驾车逃离。民警驾驶两辆民用号牌皮卡车前后堵截,其中一辆行至货车车头、民警开窗持证表明身份并手势示意停车。叶某仍驾货车撞击该执法车辆尾部,致其横挡在车头并向前推行约60米,造成车辆严重损坏、近20米铁栅栏及数根护栏被撞倒,直到民警持枪倒数才停车试图逃跑被抓。两辆执法车损失共1.8万余元。
一审认定叶某、田某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及袭警罪。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这部分定性有误:叶某虽撞击执法车辆,但车上民警未受人身攻击、推行速度不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二人主观上并无袭击民警的故意,撞车是为逃避检查而非暴力袭警,依法改判为妨害公务罪。叶某由七年改判五年,田某由六年改判四年。
二、法院裁判:撞车是为逃避检查、未危及民警人身,定妨害公务罪
本案的核心争点是:叶某、田某驾车撞击、推行执法车辆,构成妨害公务罪还是袭警罪?法院指出,袭警罪是从妨害公务罪中抽离出来的特别罪名,成立袭警罪须以符合妨害公务罪为前提、并额外满足其他要件。本案符合妨害公务罪无争议,关键在是否进一步构成袭警罪,需从客观、主观两方面分析:
第一,客观上——暴力的对象及程度不同。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是广义的,包括对物实施暴力(如打砸执法车辆)间接阻碍职务;袭警罪的”暴力”是狭义的,是对警察身体的人身攻击,且至少对人身安全有具体危险,并具有”出其不意突然攻击”的瞬时性。本案中,叶某是在民警加速超车堵截时撞上执法车辆尾部并缓慢推行约60米,并未直接针对民警身体撞击、速度慢、未达危及人身安全程度,也非瞬时性袭击,客观上仅符合妨害公务罪。
第二,主观上——对暴力的认识和目的不同。妨害公务罪要求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阻碍;袭警罪还要求有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的故意。本案虽然民警开的是民用号牌车,但有穿制服的辅警、佩证表明身份,且多次贴靠开窗表明身份、打手势、鸣枪警告,过程持续较长——叶某、田某坐在视野较高的驾驶室,应能意识到是警察缉私。但二人撞车是为逃避检查、逃离现场,并非意欲攻击民警人身,没有袭警故意,故不构成袭警罪。
综上,二人为逃避追捕撞击执法车辆,属以暴力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该暴力没有伤害民警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不构成袭警罪。
三、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区分标准
本案清晰厘清了两罪的界限:
暴力对象不同: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可针对人或物(含对执法设备的暴力)、对象包括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袭警罪的暴力只能针对警察的身体。
暴力程度不同:袭警罪要求对警察人身安全有具体、现实的危险,并具瞬时突然性;渐进式抵抗、对人身无现实危险的,不宜认定袭警罪。
主观目的不同:妨害公务罪只需有阻碍执法的故意;袭警罪还须有对警察进行人身攻击的故意。为逃避检查而撞车、过失致警察受伤的,不构成袭警罪。
两罪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袭警罪以符合妨害公务罪为前提,再额外满足”针对警察人身、危及人身安全、有袭击故意”等要件。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当事人而言,暴力抗拒执法绝不可取——即便没有袭警故意,撞砸执法车辆、设备同样构成妨害公务罪。遇到执法应配合,事后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切勿”硬闯硬撞”加重罪责;
对辩护而言,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量刑差异明显,准确区分是重要辩护点。应紧扣”暴力是否针对警察人身””是否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是否瞬时突然攻击””主观有无袭击故意”等要素,争取从袭警罪降格为妨害公务罪(本案二审即如此改判);
主观认识也是关键。若确有合理理由不知对方是警察(如对方未表明身份、便装无证等),可影响妨害公务罪乃至袭警罪的认定;但本案民警多次表明身份,”不知是警察”的辩解未被采信;
本案还提示:走私、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等数罪并罚时,应准确区分各行为对应罪名与量刑,二审正是对定性和量刑一并纠正,可见准确定性对最终刑期影响重大。
结语
不是”撞了警车”就一定是袭警罪。袭警罪保护的是警察的人身安全,须有针对警察人身的暴力袭击和袭击故意;而为逃避追查撞击执法车辆、未危及民警人身的,构成的是妨害公务罪。罪名的精准区分,直接关系到刑期的轻重。当然,任何形式的暴力抗法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如果您或家人涉及妨害公务、袭警、走私等刑事案件,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23,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