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放火烧了东西、报警后被抓、也承认了是自己点的火,可上了法庭却辩解说”烧的是我自己家的东西、又没损害别人财产,不该算犯罪”——这种辩解,算不算”翻供”?会不会因此丢掉自首?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是不是犯罪”的辩解,和推翻供述的”翻供”,到底怎么区分?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二审改判案例,解析”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与”翻供”的区别及对自首的影响。
一、案情概要:醉酒放火烧前女友衣物,二审认定自首减刑
2023年4月9日,黄某甲因心理压抑独自在住宅厨房喝酒。当晚醉酒后回到房间,看到前女友和女儿留在家里的衣服感到难受、压抑,用打火机将衣服点燃,未采取灭火措施便外出离开、任火势蔓延。其住宅周围均是民宅、毗邻山林。
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黄某甲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通知父亲;父亲赶到欲救火却被黄某甲阻止。民警到场将其抓获。消防于1时42分控制火势。火灾烧毁民房内家具、电器等物品,房屋多处烧焦碳化、屋顶被烧毁。黄某甲曾因犯放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2019年8月刑满释放,系累犯。
黄某甲到案后讯问中对故意放火事实供认不讳,但庭审中辩解”烧的是自己家的东西、没损害他人财产、是醉酒不小心点的,不应构成犯罪”。一审认定其构成放火罪、未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审认为其庭审辩解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认定自首并结合获得谅解,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法院裁判: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不属于翻供
本案核心争点是:黄某甲庭审中的辩解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还是”翻供”,以及其是否构成自首?二审认为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构成自首:
第一,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依法行使辩护权。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对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有罪无罪、此罪彼罪、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等)的辩解,本质是对法律适用的辩解,而非对犯罪事实本身是否存在的辩解。根据最高法院批复,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认定时须以行为人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前提。
第二,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与翻供的区分。① 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认上不同:翻供是对已作出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在承认客观事实基础上对自身行为认定提出的不同观点,与如实供述并不冲突。② 主观心态上不同:翻供否认有罪供述时,认罪心态也发生变化、不足以认定悔罪;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只是对行为存在不同理解,不影响悔罪表现。③ 对自首结果的影响不同: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认定自首(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除外);而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
第三,结合本案认定自首。黄某甲在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主动报警,符合自动投案;到案后讯问中对故意放火事实供认不讳,已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庭审中”烧的是自己家东西、没损害他人财产、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是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前提下,对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的辩解,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庭审中没有如实供述。故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应认定自首。一审未认定不当,二审予以纠正并减轻处罚。
三、”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与”翻供”的区分标准
本案厘清了二者的区分要点:
辩解的对象不同:对行为性质的辩解针对”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法律适用);翻供针对”犯罪事实本身是否存在”(事实认定)。
是否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翻供是否认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犯罪事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建立在承认客观事实基础上,与如实供述不冲突。
对悔罪心态的影响不同:翻供反映认罪心态变化、不足以认定悔罪;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悔罪表现。
对自首的影响不同: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前提是已如实供述罪行);翻供则可能导致不认定自首(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除外)。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辩护而言,被告人对行为性质(如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是否正当防卫等)提出辩解,是依法行使辩护权,不影响自首认定,更不应被当作”翻供”或”认罪态度不好”对待。应据此为已如实供述但对定性有异议的被告人争取自首及从宽(如本案二审改判);
关键看是否已”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必须以如实供述客观事实为前提;若连客观犯罪事实都予以否认,则可能构成翻供、影响自首。当事人应稳定如实供述客观事实,同时可对法律定性表达不同意见;
区分主要事实与次要事实。翻供针对的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不影响犯罪构成的次要事实先后供述不一致的,不属于翻供,不影响自首;
对当事人而言,本案也是警示: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即便”烧的是自己的东西”,只要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周围是民宅、毗邻山林),同样构成放火罪;累犯还会从重。切勿因一时情绪冲动酿成大祸。
结语
认罪与”认法律评价”是两回事。被告人如实交代了自己做了什么,却对”这算不算犯罪、算什么罪”提出不同看法,这是法律赋予的辩护权,不能因此否定其如实供述、剥夺其自首认定。准确区分”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与”翻供”,既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让自首的认定更加公正。本案二审的改判,正是这一法理的生动体现。如果您或家人涉及放火等刑事案件、需就自首及定性问题获得专业帮助,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44,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