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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刑事律师: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刑期如何计算、数罪并罚?

2026-06-24 预计阅读 5 分钟 浏览 0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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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人因抢劫、强奸被判无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出狱后还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因开车出了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时前罪没执行完的剥夺政治权利,要不要和新罪一起数罪并罚?没执行完的刑期又该算到哪一天为止?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这一刑罚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一、案情概要:服刑出狱后剥权期间又肇事,二审纠正数罪并罚

2004年1月,潘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3万元。服刑期间经七次减刑,刑期减至2020年5月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22年9月1日,潘某驾驶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京沪高速违法跨实线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轿车内驾驶员陈某、乘客谭某当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潘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一审宣判后于2023年4月3日被逮捕。

一审判处潘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但未对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检察机关抗诉。二审认为,潘某属于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其剩余一年零二十七日的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应与新罪数罪并罚。遂撤销原判,改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剩余剥夺政治权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二十七日。

二、法院裁判:以新罪被羁押之日为前罪剥权刑期的中止计算日

本案核心争点是:一审宣判后发现前罪尚有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当如何计算?实务中存在三种意见:① 算至新罪主刑执行之日(即判决生效执行前的审理时间都计入);② 以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之日为中止日;③ 以涉嫌新罪被羁押(逮捕)之日为中止日。本案采纳第三种意见

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且其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最高法院相关《批复》进一步明确: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从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从新罪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故应以被告人犯新罪的被羁押时间作为中止计算时间。

理由一:若按第一种观点以新罪判决生效之日作为停止计算时间,可能导致”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失去数罪并罚的意义;而潘某一审期间一直取保候审、未被先行羁押,该期间既不能折抵新罪刑期,也不影响剥权的执行,故无须按第二种观点以取保候审之日为中止日。

理由二:若将生效前先行羁押时间计入前罪剥权刑期,会导致一审、二审不同审级对剥权刑期计算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出现”新罪未生效、前罪剥权却已执行完毕”,使一审未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错误无从纠正,与《批复》要求依刑法第七十一条数罪并罚相违背。以新罪被羁押之日为中止日,符合刑罚确定性与立法本意。

理由三:“新罪主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不等于”新罪判决生效之日”。本案特殊性在于潘某一审未被羁押、宣判后才逮捕,以逮捕时间作为前罪剥权的中止节点,与”新罪主刑执行之日停止计算”的要求相契合,符合数罪并罚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规定。

三、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刑期计算标准

本案厘清了相关认定要点:

应当数罪并罚: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应依刑法第七十一条与新罪数罪并罚。

停止计算的时点: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权刑期,从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实务中以被告人因新罪被羁押(逮捕)之日为中止计算日。

区分强制措施性质:取保候审等未被先行羁押的期间,不作为中止计算日,也不折抵新罪刑期。

继续计算:从新罪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继续执行前罪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刑满释放人员而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仍要继续执行,此期间并非”自由身”。在剥权期间再犯新罪的,剩余刑期会与新罪数罪并罚,务必遵纪守法,避免”二进宫”;

对辩护和承办而言,对有前科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的被告人,应核查前罪剥权的起算、减刑、剩余期限等情况,准确主张数罪并罚及刑期计算,避免遗漏(本案一审正是因遗漏数罪并罚被抗诉纠正);

刑期计算的时点选择直接影响数罪并罚能否实现。应以新罪被羁押之日为中止计算节点,确保刑罚的确定性,防止出现前罪剥权”提前执行完毕”导致无法并罚的逻辑悖论;

对检察监督而言,本案体现了抗诉对纠正一审量刑及法律适用错误的重要作用。承办律师也应关注量刑情节的完整性,发现漏判、错判及时通过法定程序救济。

结语

刑罚的执行是一项严谨的法律工程,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数罪并罚的适用,每一个时点都关系到刑罚的确定性与公正性。本案明确了”在剥权期间犯新罪,以新罪被羁押之日为前罪剥权中止计算日”的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对当事人而言,更重要的是认识到:刑满释放不等于一了百了,附加刑的执行同样不可触碰法律红线。如果您或家人涉及交通肇事、数罪并罚、刑罚执行等问题,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32,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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