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没有用电鱼、毒鱼、绝户网,只是拿一根鱼竿在江边”垂钓”,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在长江十年禁捕、禁止垂钓的背景下,有人以”休闲垂钓”为名,单人单竿大量钓鱼卖钱——这种看似无害的”钓鱼”,究竟是合法休闲还是非法捕捞犯罪?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垂钓”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量刑。
一、案情概要:长江保护区路亚竿钓鱼33次卖钱,获刑八个月
被告人薛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又因在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非法垂钓多次被农业农村部门罚款。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薛某在明知长江十年禁捕、禁止垂钓的情况下,仍在取保候审期间,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在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路亚竿非法捕捞33次,捕获渔获物229.71斤,分别销售给他人,获利1.2万余元。2022年4月,薛某在以垂钓方式实施非法捕捞时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定薛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其受过同种行政处罚、有前科、取保候审期间仍非法垂钓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判决已生效。
二、法院裁判:以垂钓为手段牟利达入罪标准,构成非法捕捞罪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薛某没有使用电毒炸、三重刺网等常见禁用方法,而是用”单人单竿”看似休闲垂钓的方式非法捕捞,手段新颖、隐蔽。法院从两方面作了认定:
第一,坚持罪刑法定,确保入罪正当。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及相关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意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1000元以上”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薛某在全面禁捕的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多次用路亚竿捕捞,渔获物达50公斤以上、价值1000元以上,实质上实施的是非法捕捞行为,侵害了该罪保护的法益、严重破坏长江渔业资源,符合入罪标准。
第二,量变引起质变,垂钓亦可成为犯罪手段。通常意义上垂钓不具违法性,但在全面禁捕的长江重点水域以垂钓为手段大量获利、将本应受保护的长江水产品销往市场餐桌,当渔获物数量或价值达到入罪标准时,行为的违法性就需通过刑法评价。借”垂钓”之名行非法捕捞之实,应当通过刑罚坚决打击。
第三,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区别于电毒炸量刑。使用地笼网、底拖网、电鱼、毒鱼等”灭绝式”工具方法,会对水质、其他水生生物乃至整个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损害;而以垂钓工具实施的非法捕捞,破坏范围一般仅限于所钓获的渔业资源,不会对水域生态产生严重威胁。故量刑时应有所区分,体现宽严相济。本案薛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但其有前科、曾因垂钓受行政处罚仍再犯、甚至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非法垂钓,主观恶性明显,应酌情从重,故未适用缓刑。
三、”垂钓”式非法捕捞的认定标准
本案厘清了此类案件的认定要点:
方式不限于电毒炸:非法捕捞的手段不以电鱼、毒鱼、绝户网为限,以垂钓为手段同样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入罪看时间、地点、数量价值:在禁渔期、禁渔区(如长江保护区)违规捕捞,渔获物达50公斤以上或1000元以上,或捕捞重要经济价值苗种、怀卵亲体的,达到入罪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是重要区分点:真正的休闲垂钓与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大量捕捞销售的”垂钓”有本质区别,后者实质是非法捕捞。
量刑区分手段危害性:垂钓式非法捕捞对生态破坏一般小于电毒炸等灭绝式方法,量刑时应有所区别,体现宽严相济。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垂钓爱好者而言,务必弄清当地禁渔期、禁渔区规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已全面禁捕、禁止垂钓,即便是”一根竿”,在禁钓水域钓鱼也可能先受行政处罚,数量价值达标、以牟利为目的的更会构成犯罪。切勿因”钓着玩””钓鱼卖钱”触碰红线;
对辩护而言,可从”是否达到入罪的数量价值标准””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区别于纯休闲)””手段危害性(区别于电毒炸)””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角度,争取出罪、从轻或缓刑;
主观恶性、前科及再犯情况显著影响量刑。本案薛某因有前科、屡罚屡犯、取保期间仍违法而未获缓刑,提醒当事人切勿在被处罚、取保期间继续违法,否则将丧失从宽空间;
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而言,本案体现了对”隐形化”非法捕捞的精准打击。涉渔涉江产业链经营者、餐饮场所也应警惕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法律风险。
结语
一根鱼竿,本是休闲的象征;但当它成为在长江禁渔区大量捕捞、牟利销售的工具时,就越过了合法的边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长江十年禁渔是国家生态保护的重大决策,任何”隐形化”的非法捕捞都逃不过法律的审视。守护一江清水、万千鱼鲜,需要每个人的自觉。如果您或家人涉及非法捕捞、破坏环境资源等案件,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33,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