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一项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原则上应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的关键,在于能否综合现有信息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之约定,能够确定股东根据方案应当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的,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认定为具体。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从股东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股东转让股权时,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除合同明确约定外并不随股权转让而转让。当分配利润期限届至而公司未分配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公司按决议载明方案给付利润,诉讼时效自分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7期(裁判文书选登)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23号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17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公司股权与商事争议业务。
一、典型案情
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金达公司)持有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城公司)52.5%股份。
2014年2月,审计报告载明万城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1.696亿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189亿元,已付股利1.62亿元,未分配利润5693.02万元。
2014年3月27日,万城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万城股字〔2014〕2号股东会决议,决定:
公司201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27亿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189亿元,本年度已分配支付利润1.62亿元,剩余未分配利润5693.02万元暂未支付,决定2014年6月份之前,将这部分剩余未分配利润分配完毕。
2014年6月25日,万城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形成《临时股东会议纪要》,确认对2013年未分配利润在7月底之前进行分红,2014年按季度分红。
2015年6月18日,乾金达公司与赵金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4.8亿元将乾金达公司全资子公司乾金达资产管理公司100%股权(乾金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万城公司52.5%股权)转让给赵金堂,协议第6.3条约定转让后乾金达公司不再对乾金达资产管理公司、万城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分红。2015年12月17日,乾金达资产管理公司100%股权过户至赵金堂名下,乾金达公司彻底退出万城公司。
2017年10月10日,乾金达公司向万城公司及各股东发出《公司函件》,要求万城公司支付其2015年6月18日前的利润3473.28万元。
2018年9月12日,乾金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万城公司给付其2013年度未付利润2988.84万元(按52.5%比例计算)及2014年度未付利润445.92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审理过程:
| 审级 | 结果 |
|---|---|
| 一审(2019.2.19) | 认定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判决万城公司给付2988.84万元及利息;驳回2014年度请求 |
| 二审(2019.7.8) | 改判:2013年度分配方案不具体,驳回乾金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 最高法再审(2021.12.17) | 纠正二审关于分配方案不具体的认定,但因诉讼时效届满,维持驳回请求的裁判结果 |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股东会决议只确定了利润总额和分配时间、未写明各股东分配数额,是否属于”载明具体分配方案”?
万城股字〔2014〕2号决议仅写明待分配利润总额5693.02万元和分配时间,未写明各股东分配比例及具体数额。乾金达公司主张可依据公司章程”按出资比例分红”的约定确定其应得数额;万城公司主张方案不具体,不能据以请求分配。两级法院观点正好相反。
焦点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随之转移?
乾金达公司已于2015年退出万城公司。它对2013年度未分配利润的主张,究竟是随股权一起转让给了新股东,还是作为独立的债权仍然保留在原股东手中?
焦点三:股东主张2013年度利润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万城公司2014年3月决议分配、7月底分配完毕。乾金达公司直到2017年10月才首次发函主张、2018年9月起诉。如果诉讼时效自负息期限届满起算,则已超过三年;如果从乾金达公司2015年退出万城公司后才起算,则未超时效。这直接决定乾金达公司能否获得胜诉。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三要素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对”具体分配方案”作出了权威界定:
不仅要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决议,而且要求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具体。原则上,一项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的关键,在于能否综合现有信息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
(二)决议总额+章程分红约定=方案具体
最高法查明,万城公司章程第十条股东权利条款规定”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十七条规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且万城公司此前历年亦均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据此:
案涉股东会决议载明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之约定,能够确定乾金达公司根据方案应当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故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201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具体的,符合《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之规定。
二审判决认为分配方案不具体的认定,被最高法明确纠正。
(三)股权转让前后,两类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归属
最高法系统阐述了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两种形态:
抽象性利润分配请求权(也叫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成员资格享有的股东权利,属于股权的组成部分。股东转让成员资格(股权)时,包括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一并转让。
具体性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公司股东会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后,抽象性权利转化而来的。此时权利已脱离利润分配请求权和股东成员资格独立存在,性质上与普通债权无异。股东转让股权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的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并不随之转让。
本案中,万城公司2014年3月已作出分配2013年度利润并载明具体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乾金达公司的请求权已转化为具体性权利(普通债权)。其2015年转让股权时,协议中未对该债权作出特别约定,故乾金达公司仍享有向万城公司主张2013年度未分配利润的权利。
(四)诉讼时效自分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案决胜点
最高法指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一经作出,股东请求权由期待性权利转化为确定性权利,性质上转化为普通债权。当分配利润期限届满而公司仍未分配时,股东可以直接请求公司按决议给付利润,其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分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本案中,2号决议决定2013年度未分配利润于2014年6月前分配完毕,《临时股东会议纪要》顺延至2014年7月底。故:
- 分配期限于2014年8月1日届满;
- 乾金达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4年8月1日起算三年;
- 乾金达公司直到2017年10月10日才首次发函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 乾金达公司虽曾为万城公司控股股东,但并不影响其向万城公司主张权利;
- 故乾金达公司要求支付2013年度未分配利润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五)2014年度利润请求因无具体方案被驳回
关于2014年度利润,最高法认为《临时股东会议纪要》仅载明”按季度分红”,对分配利润数额等事项无记载,审计报告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故根据现有信息无法确定乾金达公司能获得的利润数额,股东会决议未载明具体分配方案,其2014年度利润请求不能成立。
(六)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乾金达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判决(即驳回乾金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纠正二审关于”分配方案不具体”的裁判理由——二审结果虽然正确,但说理错误。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股东要分红,先看有没有”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
《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确立了”有决议才分红、无决议原则不分红”的规则,且该决议必须载明具体分配方案。根据最高法本案标准,一项具体方案应包含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按出资比例还是其他)、分配范围、分配时间。四项缺一不可时会引发争议。股东在股东会上主张分红时,务必推动决议明确写清这四个要素,尤其是让各股东可据以算出自己该得多少的具体数额或比例。
2. 决议只写了利润总额?可结合章程分红条款补足”具体性”
本案的重要价值在于:即使决议只写了利润总额和分配时间、未写各股东分多少,只要公司章程明确约定了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且公司历年均按此执行,就足以认定分配方案具体。因此,股东在决议内容不完整时,不要轻易放弃,应收集公司章程分红条款和历年分红记录,综合现有信息论证方案的具体性。
3. 分红请求权转化为债权后,务必警惕诉讼时效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教训。股东会决议确定分配方案后,股东的请求权就从”股东权利”变成了”独立债权”,诉讼时效从分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股东不能因为自己还是大股东、控制着公司,就放松对债权的催收。本案乾金达公司正是在持股期间未及时向公司主张、退出两年后才发函,导致诉讼时效届满而败诉。分红款若逾期未付,建议在期限届满后尽早以书面函件催收并留存凭证,必要时及时起诉。
4. 转让股权前,明确约定未分配利润归谁
股东转让股权时,如果公司还存在已作出分配决议但未实际支付的利润,务必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该部分未分配利润的归属:是随股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还是保留给转让方。根据法律,具体性利润分配请求权(已转化为债权)原则上不随股权转让,但协议可以另行约定。若不写清楚,极易产生纠纷——转让方主张归自己(因为是独立债权),受让方主张随股权增值一并取得。
5. “2014年按季度分红”这类模糊决议不构成具体方案
如果决议只写”按季度分红””尽快分配””视经营情况分配”而未明确利润数额或比例,即使公司有审计报告载明利润金额,也不能认定存在具体分配方案。审计报告反映的是公司财务状况,不能代替股东会的分配决议。股东若需要稳定分红,应推动股东会在年初即对全年利润分配作出带具体数额和时间的决议,避免仅形成模糊的意向性表述。
6. 贵阳/贵州公司股东维权建议
贵州的民营企业多为有限公司,股权结构集中,”大股东决定分红与否”的现象普遍。中小股东若长期不分红,应注意:一是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即使无分配决议也可请求分配;二是保存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历年分红流水等证据;三是分红决议作出后一旦逾期未付,及时催收并主张权利,切勿因人情或控股地位拖延导致诉讼时效经过。涉及退股、股权转让时,务必书面锁定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五、FAQ
Q1:公司不分红,股东可以起诉要求分配利润吗?
可以,但原则上需要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效决议。如果公司拒绝分配且其”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不成立,法院会判决公司按决议分配。在没有分配决议的情况下,股东须证明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其造成损失(《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才可能获得支持。
Q2:什么是”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项具体的分配方案原则上应包括四个要素: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比例或方式)、分配范围(哪些股东参与分配)、分配时间。判断的关键是能否综合现有信息确定某个股东根据方案能拿到多少利润。如果决议只写利润总额和分配时间,但公司章程约定了按出资比例分红且公司历来照此执行,也算具体方案。
Q3:股东会决议没写各股东分多少,还能分吗?
分情况。如果决议确定了利润总额和分配时间,而公司章程有明确的按出资比例分红条款、且公司历年均照此执行,则能确定各股东应得数额,可认定为具体方案。但如果既没比例、章程又未约定分红方式、历年年报也无先例,无法确定股东应得数额,则可能被认定方案不具体而不予支持。
Q4:公司已经决议分红但一直没发,这笔钱是债权还是股权?
一旦公司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就从抽象的股东权利(成员权)转化为具体的债权(普通债权),独立于股东身份存在。即使股东之后转让股权,这笔已确定但未发放的分红款原则上仍归原股东,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Q5:转让股权后,还能向公司要之前的未分配利润吗?
取决于分配方案是否已经作成决议。如果公司在转让前已通过载明具体方案的分配决议,则该利润请求权已转化为独立债权,不随股权转让,原股东可以主张(除非协议约定随股权一并转让)。如果只是账上有未分配利润但还没有分配决议,则属于抽象请求权,随股权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原股东不能主张。
Q6:要求公司支付分红款,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从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例如决议明确”6月底前分配完毕”,则诉讼时效自7月1日起算。即使股东当时是控股股东、控制着公司,也不影响其向公司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超过三年未主张又无中断事由的,将丧失胜诉权。
Q7:如果决议只写”按季度分红”,能要求公司分红吗?
不能据此直接要求。因为”按季度分红”没有明确每季度分配的具体利润数额或比例,无法确定股东可得的利润数额,不构成”具体分配方案”。即便公司审计报告记载了利润金额,也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股东需要推动公司作出带具体数额和时间的分配决议。
Q8:小股东长期拿不到分红,在贵州诉讼有没有特殊途径?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股东已穷尽内部救济,且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股东即使没有分配决议也可以请求法院分配利润。此外,可依据章程规定主张召开临时股东会、行使知情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固定公司盈利证据,再视情况提起盈余分配之诉或要求公司回购股权退股。建议咨询当地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设计维权方案。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