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里,被执行人没钱还债,但别人欠着被执行人的钱(到期债权)。法院于是向这个”次债务人”(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还钱。如果第三人超过了通知里规定的期限才提出异议,是不是就彻底没机会了、只能被强制执行?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中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一、典型案情
某混凝土公司经生效判决对某工程局享有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但工程局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工程局对某医院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执行法院向某医院发出执行通知,明确: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异议的将强制执行。
某医院超过该期限后,才以”该笔到期债权正在审理中、具体数额不确定、双方暂不存在明确可执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和中院两级审查后认为:医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异议,法院有权强制执行,遂驳回异议、强制扣划了某医院账户1250万元。
(本案还涉及另一法院在先冻结该笔债权的效力问题。)某融资租赁公司不服,申诉至高院。
二、争议焦点
- 到期债权第三人超过履行通知指定的法定期限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是否应予审查?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认定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
- 另案法院在先冻结该笔债权的法律效力如何?
三、法院裁判要点
高院撤销下级法院相关裁定,纠正了直接强制执行的做法。核心规则如下:
1. 超期未提异议,丧失程序保护,但不等于承认债务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会丧失到期债权程序对其利益的保护,但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规则——超期不是”默认认账”。
2. 第三人仍可提”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应实质审查
第三人仍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法院对该异议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而不能简单以”超期”为由直接强制执行。
3. 对有争议的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不得直接审查确认并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对该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具体而言:
- 对第三人认可的部分,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 对第三人不认可或全部否认的部分,执行法院不得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确认并强制执行。
本案某医院主张”暂不存在明确可执行的到期债权债务”,执行法院即不能再对其强制执行,否则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对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三人提出未到期/未结算/否认债权等异议的,应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不能在执行程序中径行认定。
4. 关于在先冻结债权的效力
另案法院在先作出的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合法有效(即便送达时存在程序瑕疵),且早于本案法院的冻结。因此本案法院对该笔债权强制执行确有不当,应予纠正。(同时,冻结债权只有限制处分的效力,不当然产生在先优先受偿权,仍需通过代位执行程序控制次债务人财产才可能优先受偿。)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这则案例对”被法院通知还别人欠款”的第三人(次债务人)非常重要:就算错过了15天异议期,也不代表你就得乖乖被执行。
对作为次债务人的第三人而言:
- 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务必在15日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如对债权存在、数额、是否到期有争议),这是最直接的保护;
- 即便错过了期限,也不等于承认债务、不必束手就擒——你仍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主张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明确可执行的到期债权,要求法院实质审查;
- 对有争议、未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执行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并强制执行,应通过诉讼解决,注意据此维权。
对申请执行人而言:
- 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依法定程序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通知(不能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
- 第三人对债权有异议的,对争议部分不能强制执行,应及时通过代位权诉讼等途径主张;
- 仅在先冻结债权并不当然优先受偿,要尽快通过代位执行程序实际控制次债务人财产。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法院通知我向申请执行人还”我欠被执行人的钱”,我超过15天才提异议,还有用吗?
答:超期会丧失到期债权程序对你的保护,但并不发生承认债务的实体效力。你仍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主张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明确可执行的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问:执行法院能在执行程序里直接认定我欠被执行人多少钱然后强制执行吗?
答:不能。对你认可的部分可以继续执行;对你不认可或全部否认的部分,执行法院不得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确认并强制执行,应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否则可能损害你的合法权益。
问:什么是”到期债权执行”(代位执行)?
答:指被执行人无力清偿,但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时,法院依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可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问:法院在先冻结了某笔债权,是不是就能优先拿到钱?
答:不一定。冻结债权只有限制债务人处分、限制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的效力,不当然产生在先优先受偿权。还需尽快通过代位执行程序实际控制次债务人财产,才可能优先受偿。
刘正刚律师,专注强制执行、到期债权与执行异议。如您遇到被法院通知履行到期债务、执行行为异议、代位执行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