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执行到期债权时,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如果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第三人逾期后还能否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文结合一则典型案例解析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的异议规则。
一、案情概要: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异议,法院强制执行后提出异议
某工程局对宁夏某医院享有到期债权,法院向宁夏某医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明确告知可在15日内提出异议。宁夏某医院工作人员在笔录中表示对债权金额有争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法院随后强制执行,冻结扣划了1250万元。宁夏某医院以”债权数额不确定”为由提出异议,同时另案债权人主张对该债权享有在先冻结权。
二、法院裁判:逾期未提异议可强制执行,但仍可提执行行为异议
法院认为: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有权强制执行。但第三人提出的关于债权数额、履行条件等实体争议,应当按照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而非到期债权异议。关于另案在先冻结的问题,涉及轮候查封的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三、实务要点
-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书面提出,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逾期未提异议,不意味着完全丧失救济途径——第三人可以执行行为异议的方式提出审查请求;
- 多个法院对同一债权的冻结按时间先后确定顺位,在先冻结具有优先效力。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案例20,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