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即使未出售获利而是自行饲养,或者在非法运输、出售过程中没有获利,其行为均侵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应以犯罪既遂论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罪系选择性罪名,应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定罪;猎捕后又运输、出售同一动物的,系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分别针对不同动物实施猎捕和收购的,应数罪并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年10月10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环境资源法律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张爱民设立”苏州鹰隼交流群”QQ群,王学义设立”西北鹰猎群”微信群,另有”西安鹰猎群””宠物石猴买卖交流群”等网络平台。十五名被告人通过这些群组相互结识,利用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支付,通过长途客运车辆托运,形成了一个横跨多省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网络。
涉案野生动物经鉴定包括:
| 保护级别 | 物种 | 数量 |
|---|---|---|
|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 | 金雕 | 5只 |
|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 大鵟 | 1只 |
|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 猎隼、游隼等隼类 | 4只 |
|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 雀鹰 | 4只 |
|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 松雀鹰 | 1只 |
|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 猕猴 | 1只 |
|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 草原雕 | 1只 |
| CITES附录二 | 网纹蟒 | 1条 |
各被告人行为分类:
| 行为人 | 主要行为 | 量刑 |
|---|---|---|
| 张爱民 | 收购金雕5只、网纹蟒1条,运输出售金雕2只、大鵟1只 | 11年6个月,罚金4万 |
| 李楠 | 收购、运输、出售金雕5只(累犯) | 11年,罚金3.5万 |
| 王杰 | 收购运输出售金雕3只、猎隼1只、猕猴1只(部分未成年时实施) | 7年,罚金2万 |
| 韩冬冬 | 收购、运输金雕各1只 | 5年,罚金1.5万 |
| 黄达林 | 收购网纹蟒、雀鹰、松雀鹰、游隼,出售网纹蟒 | 4年,罚金1万 |
| 王志 | 运输、出售金雕1只 | 2年,罚金7000 |
| 高江涛 | 猎捕猎隼1只 + 收购猎隼1只(不同对象,数罪并罚) | 1年6个月,罚金6000 |
| 刘西员 | 猎捕雀鹰2只并运输出售给赖正文 | 1年6个月,罚金6000 |
| 王高、赖正文、邓雨、田景、王学义、许藤严、储朔 | 情节较轻,适用缓刑 | 缓刑1-2年 |
案发后,王高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王高、韩冬冬在案发后将各自饲养的金雕上缴至猛禽救助中心和森林公安局;王杰实施一起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张爱民一起以3500元从李楠处收购金雕的行为系犯罪未遂。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买野生动物回家自己养,没有卖也没有赚钱,算不算犯罪?
王高、韩冬冬等人收购金雕后自行饲养,没有转卖获利。其辩护人可能主张,没有出售就没有造成市场流通的危害,不应认定为犯罪或应认定未遂。
焦点二: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是一个罪还是多个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针对不同对象分别实施猎捕和收购,是数罪并罚还是按一罪处理?猎捕后又运输出售的,是牵连犯还是数罪?
焦点三:运输野生动物出县境需要什么批准?未经批准是否独立成罪?
韩冬冬除了收购外,还按照张爱民要求通过长途客车将金雕运输到异地,但未办理野生动物运输审批手续。这一运输行为是否单独构成犯罪?
焦点四: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何区分?
网络交易链条中,有人负责猎捕、有人负责收购中转、有人负责运输、有人负责终端购买。各被告的主从犯认定、累犯、自首、未成年、未遂等情节如何在量刑中体现?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收购、运输、出售任一行为即构成犯罪,自己饲养也是既遂
法院明确指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金雕、猎隼等处于生物链顶端的物种,繁殖率低、数量稀少,一旦被乱捕滥猎、非法交易,极易濒临灭绝,破坏生物链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因此必须加大刑事司法保护。
法院特别强调了一个关键规则:
行为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即使未予以出售获利而是自行饲养,或者在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没有获利,但其行为均侵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应以犯罪论处。
这意味着该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或目的犯: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也不要求动物已经死亡或被转卖。只要完成了收购、运输或出售中的任一行为,法益已被侵害,即构成既遂。王高等人将金雕买回家饲养,虽然事后主动上缴,但犯罪已经既遂,上缴只能作为酌情从轻情节。
(二)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规则
法院指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选择性罪名:
-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 “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被告人实施了上述行为的任何一种或几种,就以其实际实施的行为定罪。例如:
– 王高、赖正文、邓雨、许藤严、储朔仅实施收购 → 认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王志、王学义实施运输和出售 → 认定”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张爱民、李楠、王杰、田景实施收购、运输、出售 → 认定完整罪名。
(三)运输出县境须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法院引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案发时有效条文):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韩冬冬在非法收购金雕的同时,未经行政审批,按张爱民要求利用长途客运车辆将金雕运输到异地,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收购和非法运输,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说明:合法购买了野生动物(如人工繁育持证个体),但运输时未办理出县境审批手续,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四)牵连犯与数罪并罚的区分
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做了区别处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刘西员——牵连犯,择一重罪:
刘西员非法猎捕两只雀鹰后,将它们运输、出售给赖正文。猎捕、运输、出售三种行为指向同一对象(两只雀鹰),猎捕的目的就是出售,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法院认定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以处罚较重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一年六个月。
高江涛——数罪并罚:
高江涛分别实施了两个独立行为:一是非法猎捕了一只猎隼,二是非法收购了另一只猎隼。两个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分别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个不同罪名。法院认为这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两罪各判一年,决定执行一年六个月,罚金六千元。
区分要点: 关键看行为对象是否同一、犯罪目的是否单一。对同一动物先猎捕后运输出售 → 牵连犯择一重;对不同动物分别实施猎捕和收购 → 两个独立犯罪数罪并罚。
(五)共同犯罪及各类量刑情节
| 情节 | 适用规则 | 本案体现 |
|---|---|---|
| 主犯 | 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的均认定为主犯 | 张爱民、王杰、王志、韩冬冬、田景、王学义 |
| 累犯 | 前罪有期以上、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有期以上,从重 | 李楠(同种累犯)判11年,比同案张爱民仅轻半年 |
| 未成年人 | 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 | 王杰出售猎隼时17岁,该笔事实从轻 |
| 犯罪未遂 | 已着手但未得逞可从轻 | 张爱民3500元收购金雕未遂,从轻 |
| 自首 |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 | 王高自首,从轻并缓刑 |
| 坦白 | 归案后如实供述 | 李楠等12人依法从轻 |
| 认罪 | 当庭自愿认罪 | 张爱民、王杰酌情从轻 |
| 上缴救助 | 案发后主动上缴饲养动物 | 王高、韩冬冬酌情从轻 |
| 缓刑条件 | 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无再犯危险 | 王高等7人适用缓刑 |
2016年10月10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十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好玩””养着玩”不是免责理由
实践中,不少鹰隼、猕猴、爬行动物爱好者通过QQ群、微信群、贴吧、短视频平台购买”异宠”,误以为”不杀不卖、自己养着玩”不违法。本案通过最高法公报告诫社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无论购买动机是收藏、饲养、观赏还是放生,都构成犯罪既遂。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旦从野外被捕获进入非法交易链,即使最终被”善待”,其生态价值和野外种群已经受到损害。
2. 要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变化
本案判决时适用的是《刑法》原第三百四十一条。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该条后新增了第三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便不在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中)、情节严重的行为也纳入了刑法。2022年”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这意味着不仅猎捕、交易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交易常见的白鹭、麻雀、野猪等”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也可能触犯刑法。贵州是野生动物资源大省,山区民众因猎捕鸟类、蛙类、蛇类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不少见,切勿因”好玩””解馋”踩红线。
3. 人工繁育品种也要看许可证和标识
很多异宠爱好者辩称自己买的是”人工繁育”的,不是野外捕获的。但根据现行法律,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样需要凭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销售、购买。没有合法来源证明和标识的人工繁育个体,在司法实践中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对象。2022年新司法解释虽然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动物案件做出了出罪或从宽的特殊规定,但这需要被告人举证证明动物的合法来源,不能仅凭卖家口头声称”人工养的”就免责。
4. 运输是独立的犯罪行为
许多客运司机、货拉拉司机、快递员在不知情中为他人运输野生动物。如果确实不知道运输的是受保护野生动物,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收取了明显高于常规运费的报酬、对方采取了伪装藏匿手段、或曾被明确告知过货物性质,则可能被认定为”明知”。本案中韩冬冬不仅收购金雕,还按张爱民要求通过长途客车托运,被认定构成运输和收购两行为。货运从业人员在接单时遇到”动物””活物””木箱包装”等可疑情况,应主动核实是否有检疫证明和野生动物运输审批文件。
5. 选择性罪名的辩护要点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典型的选择性罪名,律师辩护时应逐项审查证据:
- 猎捕:是否有现场抓获、DNA鉴定、狩猎工具?
- 收购:购买记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是否能证明明知是保护动物?
- 运输:是否有出县境审批?承运人是否明知?
- 出售:交易是否完成?是否实际获利?
同时要注意牵连犯的适用——如果对同一动物先猎捕后出售,应当择一重罪,不应将猎捕、运输、出售分别定罪后数罪并罚。本案中刘西员就是被认定为牵连犯,按一罪处理。而高江涛对两只不同的猎隼分别实施猎捕和收购,则应数罪并罚。
6. 积极上缴和救助是重要从轻情节
本案中王高、韩冬冬在案发后主动将饲养的金雕上缴至猛禽救助中心和森林公安局,法院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予以考量,王高最终获得缓刑。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动物是否存活、是否得到及时救助、被告人是否配合救治放生,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被调查后应第一时间配合公安机关将活体动物移交专业救助机构,不要隐匿、转移或导致动物死亡。
五、FAQ
Q1:买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鸟自己回家养,也会被判刑吗?
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行为犯,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要求转卖。只要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购买,无论自己饲养、观赏还是送人,都构成犯罪既遂。本案中王高、韩冬冬收购金雕后自己饲养,仍被定罪;王高因自首+主动上缴获缓刑,韩冬冬被判五年实刑。
Q2:不知道买的动物是国家保护动物,也构成犯罪吗?
要看是否”应当知道”。如果确实是在有合法资质的宠物店购买、有完整的人工繁育证明和销售标识、价格合理,可能构成抗辩理由。但如果是通过QQ群、微信群、贴吧等灰色渠道购买,价格明显异常,交易方式隐秘,动物种类具有明显的鹰隼、猕猴、蟒蛇等外形特征,司法机关通常会结合聊天记录、交易价格、动物外观等推定”明知”。
Q3:运输野生动物被查到,司机要担责吗?
视具体情况。如果司机确实不知道运输的是保护野生动物,且有正规托运单、检疫证明,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收取了明显高于市场价的运费、货物伪装藏匿、曾被明确告知货物为野生动物,或者曾因类似行为被查处过仍继续运输,则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或单独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Q4:猎捕一只雀鹰或猎隼,会被判多久?
根据2022年”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只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只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2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金雕属国家一级,本案中张爱民、李楠涉及5只金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11年6个月和11年。
Q5:什么是”选择性罪名”?
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条文将多种行为方式或犯罪对象并列规定在一个条文中,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或多种行为时,直接根据其实际行为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例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只实施收购就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实施三种行为就定完整罪名,不将三个行为分别定罪。
Q6:牵连犯和数罪并罚怎么区分?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行为,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例如本案中刘西员猎捕雀鹰的目的就是出售,针对的是同样两只雀鹰,法院认定为牵连犯。但如果针对不同对象分别实施不相关的犯罪行为,如高江涛猎捕了一只猎隼、又另行收购了另一只猎隼,则构成两个独立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Q7:养的是人工繁育的,不是野生的,也犯罪吗?
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受法律保护。合法购买人工繁育个体需要卖家具备人工繁育许可证、动物佩戴专用标识、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如果没有这些证明,即使动物确实是人工繁育的,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的动物案件,若所涉动物系人工繁育且行为人未造成动物死亡等,可作不起诉或从宽处理,但需要充分证据证明。
Q8:在贵州山区打几只斑鸠、麻雀会犯罪吗?
斑鸠、麻雀属于”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三有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23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猎捕”三有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或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20只以上等情形可立案。贵州多山区,农民因”打鸟解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逐年增多。
Q9:微信群、QQ群里买卖鹰隼,群主和管理员有责任吗?
如果群主或管理员积极组织、撮合、介绍交易,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即使群主不直接参与交易,但如果明知群内长期存在非法交易仍不制止、不移除、不退群,反而从交易中抽成收费,也可能构成帮助犯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建议社交群组管理者发现疑似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信息时及时踢人、解散群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Q10:涉嫌野生动物犯罪被抓后家属该怎么办?
第一时间委托具有环境资源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及的物种、数量、来源和交易方式;对物种鉴定意见提出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方法是否准确、是否为人工繁育个体);申请取保候审;引导当事人配合移交活体动物至救助机构争取从轻;争取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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