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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购砂者事前通谋构成共同犯罪吗?最高法公报案例裁判规则

2026-08-21 预计阅读 10 分钟 浏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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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速览

在非法采砂犯罪中,采砂者与购砂者事前通谋,通过采运一体方式非法采砂,形成产销利益链条的,应当认定购砂者与采砂者构成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认定生态环境损害应根据采砂量、鱼类资源直接损失量、底栖生物损害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等量化指标综合认定。对具有非法采砂犯罪前科或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的被告人,应认定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故意,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案由: 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环境资源与刑事辩护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21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少山等32人在江苏省建湖县境内,利用”三无”采砂船在航道、湖泊等水域大肆非法采砂,形成了”采砂—运输—收购—销售”一条龙的完整犯罪链条。

具体作案模式为:采砂船主提供采砂船舶,与收购砂石的老板事前通谋,由收购方预先支付保证金(最高达70万元),双方约定分成比例(通常五五分成),采砂船每日根据收购方的需求和指挥,在指定水域非法采砂,采出的砂石直接过驳到运输船上运走,收购方按方量当场结算。

其中,被告人马朝玉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砂石,仍多次予以收购、转卖,情节严重。

经审计评估,非法采砂总量巨大,造成水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包括鱼类资源损失、底栖生物损害、水体净化功能下降、栖息地破坏等。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张少山等32人犯非法采矿罪、马朝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二、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三个核心法律问题:

第一,购砂者事前与采砂者通谋、形成采运一体产销链条的,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庭审中,部分购砂者的辩护人提出,购砂者只是收购砂石,没有直接实施采砂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法定刑明显低于非法采矿罪)。

第二,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如何量化认定?

非法采砂不仅造成矿产资源损失,还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导致鱼类和底栖生物死亡、影响水体自净能力。这些生态损害具有无形性、滞后性和复杂性,如何科学量化是公益诉讼的难点。

第三,哪些被告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存在争议。是否所有被告人都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还是仅限于具有特定情节的被告人?

三、法院裁判要点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购砂者事前通谋构成非法采矿罪共犯

法院明确指出,在非法采砂犯罪中,采砂者与购砂者事前通谋,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非法采砂,形成产销利益链条的,应当认定购砂者与采砂者构成非法采砂的共同犯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键区分标准在于:
事前通谋 + 采运一体 + 利益分成 → 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
事后明知是赃物而收购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部分购砂者不仅事前与采砂者约定分成、支付保证金,还在现场指挥采砂数量和地点,实际上是非法采砂犯罪链条的组织者和出资者,应认定为主犯。而马朝玉系事后收购砂石,未参与采砂预谋和实施,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二)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认定

法院认为,认定非法采砂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根据以下量化指标综合认定:
1. 采砂量:非法开采的砂石方量;
2. 鱼类资源直接损失量:采砂作业导致的鱼类死亡数量;
3. 底栖生物损害数:底栖动物、水生植物的损害程度;
4.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水体净化、栖息地供给、生物多样性维持等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

上述指标由具备资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评估鉴定意见,结合专家证言综合认定。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法院判决指出,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认定其具有破坏生态环境的故意,公诉机关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具有非法采砂犯罪前科的;
2. 在非法采砂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的。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根据被告人的过错程度、犯罪情节、获利情况、生态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少山等31人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马朝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相关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一)非法采矿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河砂属于矿产资源,未经许可采砂即可能构成本罪。

(二)非法采砂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界限

区别维度 非法采矿罪共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观联系 事前通谋、明知采砂计划 事后明知是赃物
行为方式 出资、占股、指挥采砂、现场接砂 单纯收购、转移、代销
利益关系 参与利润分成 赚取收购差价
法定刑 3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3-7年 3年以下;情节严重3-7年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以下责任:
1.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
4.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 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适用条件包括:
1.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明知违法仍实施);
2. 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 造成严重后果;
4. 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有犯罪前科和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的被告人,其主观故意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

(五)贵州地区非法采砂的司法实践

贵州地处长江、珠江上游,河流众多,砂石资源丰富,非法采砂问题一度突出,对河道行洪安全和水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近年来,贵州法院加大了对乌江、赤水河、南盘江、北盘江等流域非法采砂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普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对于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非法采砂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贵州法院积极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决被告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同时,探索”替代性修复”方式,如要求被告人履行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巡河护河等生态修复劳务,以弥补生态环境损害。

(六)采砂从业人员的合规建议

  1. 务必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严禁无证采砂;
  2. 不得超越许可范围、许可期限和许可总量采砂;
  3. 砂石收购企业应核实砂石来源合法性,保留供货方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交易凭证;
  4. 发现供货方可能非法采砂的,应立即停止收购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 不得与非法采砂者事前通谋、出资占股或利润分成,否则将以共犯论处。

五、FAQ

Q1:在河里采砂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需要同时取得:水利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和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部分地区已合并审批)。未经许可擅自采砂,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贵州地区根据《贵州省河道条例》,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和许可制度。

Q2:买砂子也会构成犯罪吗?

如果购砂者事前与非法采砂者通谋,通过出资、占股、指挥采挖地点和数量等方式参与采砂,并形成采运一体的产销利益链,则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如果只是事后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砂石而收购,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正常经营中以合理价格收购、有合法来源凭证的,不构成犯罪。

Q3:非法采砂会被判多少年?

根据《刑法》第343条,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特定矿种5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等。

Q4: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不仅要求追究32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Q5:非法采砂的生态环境损害怎么计算?

由具备资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主要量化指标包括:非法采砂方量、鱼类资源直接死亡损失量、底栖生物损害数量、水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自净能力、栖息地价值等)丧失量。评估综合采用资源当量法、生境等价分析法、生态服务价值法等方法。

Q6:什么情况下会被判惩罚性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本案明确:有非法采砂犯罪前科的、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非法采砂的,应认定有破坏生态的故意。惩罚性赔偿数额通常在实际损失的一至三倍之间确定,具体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综合裁量。

Q7:非法采砂但没有实际卖出砂子,也构成犯罪吗?

非法采矿罪是行为犯,只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不以实际销售或获利为既遂要件。已经采出但尚未销售的砂石仍计入采砂量和矿产资源损失数额。如果采砂行为已经实施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完成(如被当场查获),可能构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Q8:采砂船只是被雇佣来干活的船工,也会被判刑吗?

这取决于船工的主观明知程度和参与程度。如果船工明知雇主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仍积极参与采砂作业,并领取高额报酬或参与分成,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如果船工只是领取正常工资、不了解非法采砂情况、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Q9:生态修复费用通常有多少?

生态修复费用因案件规模和损害程度差异很大。小型非法采砂案件可能数万元,大型案件可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修复费用不仅包括直接的河道平整和栖息地恢复费用,还包括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底栖生物恢复、生态监测等费用。本案涉案人数众多、采砂量大,修复费用相应较高。

Q10:贵州哪些河流的采砂管控最严格?

贵州对赤水河(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江流域、沅水源头区等生态敏感水域实行最严格管控。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砂的,依法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2021年以来贵州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非法采矿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占比较高。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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