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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误怎么赔偿?最高法:看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计算

2026-08-26 预计阅读 10 分钟 浏览 5

民商事诉讼 浏览 5

裁判规则速览: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属侵权责任。判断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诉讼请求最终是否获支持,还要看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既要考察其起诉是否合理,也要结合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考察保全是否适当。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只在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担责,不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2期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公司股权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


一、典型案情

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实业公司”)与中铁公司、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渝能公司”)等就”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中铁公司以战略投资、阶段性持股方式入股青岛渝能公司开发该项目,中金实业公司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股权回购权。

2011年1月24日,中金实业公司以中铁公司、青岛渝能公司、荣置地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股权回购权、三被告恶意阻挠回购条件成就,请求判令配合回购、停止对项目的任何处置行为,并索赔约30亿元(后多次变更为4.8亿元)。起诉同日,中金实业公司申请对青岛渝能公司财产保全,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豪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

此后一年间,双方围绕查封展开激烈博弈:

  • 2011年1月28日,山东高院查封青岛渝能公司项目土地使用权;
  • 为解封保证销售,青岛渝能公司从中铁公司筹措1.2亿元存款作担保换封,2月23日解封土地、冻结1.2亿元存款;
  • 3月7日青岛渝能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中金实业公司随即增加诉请至2.4亿元、继续申请保全,项目土地再次被查封;
  • 此后中金实业公司多次变更诉请、追加查封限额,至2011年9月8日保全限额已提高到3.9亿元,导致项目土地使用权长达一年多无法销售

2011年9月13日,山东高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中金实业公司全部诉请;最高法(2011)民二终字第108号判决驳回上诉;再经(2013)民申字第161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中金实业公司另案主张股权回购亦未获支持。

青岛渝能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中金实业公司赔偿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1.9亿余元,中金豪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阶段 法院 结果
一审 山东高院(2014)鲁民一重初字第1号 中金实业赔偿约6669万元;中金豪运连带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改判:中金豪运仅以担保房产价值为限担责,非连带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四个:

焦点一:中金实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构成错误?

中金实业公司辩称其起诉有合同依据,保全无过错、无恶意。青岛渝能公司则主张对方屡次增加诉请和查封限额、阻挠项目销售,属滥用诉权。

焦点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涉及1.2亿元被冻结资金的利息损失,以及项目因保全迟延销售一年的房款利息损失,双方对计算基数、利率、因果关系争议巨大。

焦点三:中金豪运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金豪运公司辩称其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应无效,且即便担责也仅以担保财产为限。一审却以共同侵权判其连带。

焦点四: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等待另案结果?

中金实业公司主张应待其股权回购案终审后再审本案。

三、法院裁判要点

规则一:保全是否错误,看”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非单纯看诉请输赢

最高法明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民事诉讼法》第105条,错误保全的赔偿属侵权责任。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不能只看诉讼请求最终是否获支持,还要看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起诉是否合理: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等约定,中铁公司投资是为获取项目销售收益,股权回购以中铁公司已获得约定投资收益为前提。在项目尚未销售、投资风险未释放完毕时,中金实业公司即以股权回购为由起诉并要求巨额赔偿,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还无证据就将青岛渝能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禁止其处置项目,起诉缺乏合理性
  • 保全是否适当:中金实业公司本可通过冻结房屋销售账户保护利益,却选择查封土地使用权、阻挠正常销售,且在被保全人提供1.2亿元担保换封后又屡屡追加诉请和查封限额,致项目土地查封一年以上,保全对象和方式均不适当

据此认定中金实业公司主观明显过错、客观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

规则二:错误保全的损失计算规则(冻结资金+查封资产)

最高法对两类损失的赔偿计算确立了明确标准:

① 冻结资金的利息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资金,影响被保全人对资金的使用收益,必然造成相应利息损失,申请保全人应赔偿。被保全人能证明资金系借贷所得或有合同约定借贷的,该合同约定的利息为实际损失,但该利息与冻结期间银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24%上限;否则,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按未约定利率时的年利率6%标准确定。

本案青岛渝能公司1.2亿元系向股东中铁公司借贷,按央行半年期贷款利率5.85%计算半年,判赔351万元,并无不当。

② 查封房屋等有市场价值资产的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被保全人有权请求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被保全人未请求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财产因市场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由其自担,与保全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申请保全人不同意/阻碍被保全人处分的,则价值贬损与保全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赔偿数额为财产”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开始时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本案中,青岛渝能公司筹措1.2亿元换封土地后中金实业公司仍追加查封限额、阻却其销售处分,故迟延销售的房款利息损失与保全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按全部销售额10%为基数、以同期贷款利率6.31%计算一年,判赔6318万余元,最高法予以维持。

规则三:保全担保是”司法担保”,第三人只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担责

最高法指出,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担保,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担保。财产保全的侵权行为人是申请保全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按其承诺在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中金豪运公司三份《财产保全担保书》均明确系以特定房产提供担保、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担责,无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且其并非共同侵权行为人。故改判:中金豪运公司仅在担保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四:判断保全错误不因另案结果而中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本案判断的是中金实业公司当年申请保全时是否存在过错,与其此后是否还享有股权回购权无关;且本案损失赔偿涉及青岛渝能公司独立财产及债权人利益,即使将来母子关系变化,也应裁判。故不支持中止审理。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作为长期处理民商事诉讼的律师,笔者就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应对提示如下:

给申请保全方(原告/债权人)的提示:

  1. 诉前慎思”保全必要性”。保全要”合理+适当”双达标:起诉须有充分事实依据,不要夸大诉请;能冻结账户、查封具体财产达到保全目的的,就不要过度查封土地、房产等影响经营的核心资产,否则极易被认定”不适当”。
  2. 勿滥用追加封额对抗换封。被保全人提出担保换封时,若一味抬高保全数额、阻挠对方解封,会被认定为恶意阻挠、主观过错加重,这是本案认定错误保全的关键情节。
  3. 保全担保别乱承诺。为他人保全提供担保,务必在担保书中明确仅限于特定财产范围内担责,不写”无限连带”字眼。司法担保按承诺担责,超出担保财产的连带责任通常不被支持。

给被保全方(被告/债务人)的提示:

  1. 第一时间申请复议、换封减损。觉保全不当,应立即申请复议,并主动提供担保换封(如用等值存款置换被查封的土地、房产),既可恢复正常经营,也为日后索赔固定”已主动减损”的证据。
  2. 保留资金借贷与利息证据。资金被冻结的利息损失,有借贷合同或往来凭证的,可主张合同约定利息;务必留存借款协议、转账记录、付息凭证,否则只能按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甚至6%主张。
  3. 及时主张”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依保全规定第20条,被保全人可请求自行处分财产,经审查准许后处分。若保全人阻止你处分,其要对该期间财产价值贬损负责——这既是减损手段,也是索赔依据。

五、FAQ

Q1:官司输了,就能认定之前申请保全错误吗?

不一定。 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只是参考因素之一,关键还要看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其起诉有合理依据、保全方式适当,即使最终败诉,也可能不构成保全错误。反之,若起诉本身缺乏合理性或保全方式不当(如过度查封、恶意追加封额),则可能被认定错误。

Q2: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我能主张哪些?

分两类:冻结资金和查封资产。 冻结资金可主张被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有借贷合同主张约定利息,但利息之和不超年利率24%,否则按基准利率或年利率6%);查封房屋等资产,若因保全人阻止处分导致价值贬损,可主张”保全开始与结束两个时点价差+开始价款对应利息”。

Q3:为别人打官司做保全担保,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只在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担责,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 保全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按其在担保书中的承诺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担责。只要你担保书明确限定为特定房产并注明”在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担责”,就不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切勿在担保书中承诺”无限连带”。

Q4:被保全的房产被查封期间跌价了,能找申请方赔吗?

看是否因申请方阻挠处分。 若你主动请求自行处分(如变卖房产)但被申请保全人阻止或不同意,则可主张跌价损失;若你未请求处分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跌价风险自行承担,与保全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被查封后要主动书面申请处分并保留证据。

Q5:财产保全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有效。 保全担保是向法院出具的司法担保,经法院审查接受即有效,不以公司内部股东会决议为前提。公司以”未经股东会决议”抗辩不接受,本案最高法即驳回该抗辩。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另行解决。

Q6:在贵阳打民商事官司,申请保全要注意什么?

遵循”合理+适当”原则。 在贵阳起诉涉保全时:一是诉请金额要有证据支撑、别虚高;二是在能达到保全目的前提下优先选对生产经营影响小的对象(如冻结账户而非查封整块土地);三是被对方换封时理性应对,不盲目追加封额。贵阳市中院及各区法院对超标的、影响经营的保全审查趋严,滥用保全反易背上赔偿责任。

Q7:被错误保全冻结的资金,利息损失怎么才算得清?

关键看你能否证明资金成本。 若资金是借来的,提供借款合同、转账记录、付息凭证,可主张按约定期限的利息(不超年利率24%);若无法证明借贷,则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无约定利率时按年利率6%)计算。务必保全好资金往来证据链,否则法院只能从低认定。

Q8:法院超标的查封,我能主张由法院赔偿吗?

不能直接告法院,但可借此主张申请方责任。 超标的查封的责任主体是申请保全人(保全以申请为前提),你可向法院申请复议解除超标的查封,同时在错误保全赔偿之诉中,以”申请方申请超标的、方式不当”作为认定其存在过错、应赔偿损失的依据。

Q9:案件还在打,我能另案起诉保全错误赔偿吗?

原则上可以,且通常不需要中止等待原案终审。 判断保全是否错误,看的是申请保全时的行为是否合理、适当,而非原案最终结果。只要原案已有明确判决驳回对方诉请,就可据此起诉保全错误赔偿,不因另案是否再审而中止。

Q10:贵阳法院对保全担保有什么要求?

通常要求提供等值财产担保或保险公司保全责任险。 在贵阳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实践中除了现金、房产等传统担保,也普遍接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险保单。担保方式选择不当或被保全人提出合理异议,可能影响保全是否获准。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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