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钱一旦买成了保险,就进了”保险箱”,债权人和法院都动不了。真是这样吗?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保单,法院能不能强制退保、把保单的现金价值划走还债?如果保险的受益人是被执行人的子女、老人,又该怎么办?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中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一、典型案情
许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确认。宋某未履行,许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强制解除了被执行人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将退保金4万余元划拨至法院账户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宋某的女儿宋某某(保险受益人)提出异议:这些保险的投保人是父亲宋某,但受益人是自己、且具有健康疾病保障功能,法院强制退保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她请求法院撤销退保执行行为、出具保险复效通知。
二、争议焦点
受益人宋某某请求法院对涉案保险出具复效(恢复保险效力)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三、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驳回了宋某某的异议,认定强制退保扣划合法,理由如下:
1. 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可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执行
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且保险合同解除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被执行人是投保人的,即使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他人,保单也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我国保险法律将投保人认定为保险产品的权益主体,执行法律也认可保险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类型。
2. 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一致时,受益人无权要求退还现金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本案保单投保人均为宋某本人,扣划现金价值后即应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不应再退还给被执行人或受益人。
3. 能否复效,按保险性质和比例原则审查
本案保险虽有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名目,但名称为”分红型””年金保险(万能型)”等,具有明显的财产投资属性,应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纳入执行。法院同时明确了复效的审查标准:
- 若保险确为保障老年人或未成年人人身健康、不具财产属性或以人身属性为主导的,应对保单复效;
- 若保险具明显理财投资属性,则作为个人财产执行;但如果不予复效会对受益人/被保险人个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应本着善意执行理念予以复效,给予适当保障。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对债权人(申请执行人)而言:
- 执行中不要忽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保单——尤其是分红型、万能型、年金型等具理财属性的保单,其现金价值可作为执行财产;
- 申请法院向保险公司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必要时强制退保;
- 注意:投保人是被执行人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主张退还现金价值通常不被支持,可放心主张执行。
对被执行人及家属而言:
- 买成保险并不能”隔离”债务——以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理财型保单,现金价值仍会被执行;
- 若保单确为保障老人、未成年人人身健康的纯保障型产品,受益人/被保险人可提出异议、申请复效,法院会按比例原则审查;
- 真正的人身健康保障应选择保障属性突出的产品,并注意投保人身份的安排。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欠债的人买了保险,法院能动吗?
答:能。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被执行人是投保人的,保单可作为其财产被强制执行,法院可冻结、扣划现金价值,必要时强制退保。
问:保险受益人是我孩子,法院退保是不是损害了孩子利益?
答:投保人是被执行人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要求退还现金价值通常不被支持。但若保单确为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健康、不具财产属性的产品,可申请复效,法院会按比例原则审查。
问:什么样的保险可能不被执行或可以复效?
答:以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人身健康为主、不具备或较少财产属性的纯保障型保单,更可能获得复效保护。而分红型、万能型、年金型等具明显理财投资属性的保单,一般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执行。
问:买保险能用来隔离债务、规避执行吗?
答:不能简单地以此规避执行。以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理财型保单,现金价值仍可被执行。试图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刘正刚律师,专注疑难民商事诉讼与强制执行。如您在债权实现、保单执行、执行异议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