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贷、大额交易中,债权人常常会要求把合同办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旦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不用先打官司,直接拿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就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常高效。但这种便利的前提是公证程序合法。如果公证办理过程存在严重瑕疵,被执行人能不能请求法院”不予执行”?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中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一、典型案情
某信托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经协商,就双方债权债务达成《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约定了债务金额、履行方式、担保,并特别约定了强制执行公证条款。双方向北京某公证处申请办理该协议的公证。
公证处受理后,仅指派一名公证员助理前往某集团公司位于深圳的办公地点,办理了一系列事务:核验委托代理人身份、告知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后果、让对方签署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确认函、就债权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谈话询问并制作笔录、当面见证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等。之后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后因某集团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信托公司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集团公司则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
二、争议焦点
某集团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键在于:本案公证是否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
三、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如下:
1. 不予执行只审查程序事由,实体争议另行起诉
公证债权文书属于司法审查范围,被执行人可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但审查范围主要限于程序性事由,不审查实体事由。本案中某集团公司主张的”明股实债””违反监管规定””协议无效”等,属于债权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不属于不予执行的审查范围,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2. 判断标准:是否严重违反《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
是否”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以《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程序为标准。核验当事人身份、核实意思表示、告知法律后果、见证债权文书签署等,都是办理债权文书公证的重要事项。
3. 仅一人外出、无见证人在场,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公证程序规则》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本案公证处仅指派公证员助理一人外出,办理的又是核验身份、告知、谈话、见证签署等重要公证事项(已超出单纯”核实、收集书证”的范围),且没有见证人在场,根本违反了该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依法应不予执行。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对债权人而言:
- 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是高效的债权保障工具,但办理时务必确保公证程序合规——尤其是核验身份、告知、谈话、见证签署等关键环节,应符合公证法及程序规则的人员、见证要求;
- 程序瑕疵可能导致整份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使债权人丧失直接申请执行的便利,只能另行起诉,得不偿失;
- 办理前可与公证机构充分沟通办证流程,必要时留存办证过程的合规证据。
对被执行人而言:
- 对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有异议的,应区分程序事由与实体事由:程序严重违法的,可申请不予执行;对债权内容、合同效力等实体争议,应另行提起诉讼;
- 注意申请不予执行的时机和条件,避免错过法定期限。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什么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答:指经公证、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无需另行诉讼,可凭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效率较高。
问:公证债权文书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吗?
答:可以。被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但审查范围主要限于程序性事由(如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对债权内容、合同效力等实体争议,应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问:什么情况算”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
答:以《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为标准判断。例如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核验身份、告知、谈话、见证签署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由二人进行、又无见证人在场的,即属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
问:我认为合同本身有问题,能在不予执行程序中解决吗?
答:一般不能。合同效力、债权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等属于实体事由,不在不予执行审查范围内。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刘正刚律师,专注金融与公司类纠纷、强制执行与公证债权文书争议。如您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不予执行申请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