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刚律师|法学博士|资深律师
刘正刚律师网重大刑事辩护|疑难民商事诉讼电话咨询 13885187222
最新经典案例
刘正刚律师网法律实务

包工头拖欠工资逃匿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吗?最高法公报案例裁判规则

2026-08-21 预计阅读 10 分钟 浏览 1

刑事辩护 浏览 1

裁判规则速览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的,即使工程总承包商已垫付劳动报酬,也不影响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含有”支付劳动报酬”意思表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构成本罪的前置条件法律文书。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 | 法院: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11年12月29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劳动争议与刑事辩护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10年12月,被告人胡克金(男,32岁,农民)分包了位于成都市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之后聘请多名民工入场施工。

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不予支付。

2011年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胡克金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克金在收到责令通知后,不仅不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工资,反而于当晚订购机票,次日早上携妻子乘飞机逃匿。

2011年6月30日,工程总承包商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胡克金垫付了民工工资12万余元。

2011年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能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

胡克金作为个人分包劳务工程,并非依法注册的用人单位,其是否符合《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的”用人单位”或”自然人”犯罪主体,存在讨论空间。

第二,总承包商已垫付工资,是否影响追究胡克金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可能提出,案发后总承包商已全额垫付民工工资,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弥补,胡克金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人社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前置条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入罪前提。双流县人社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否属于法定的前置行政文书,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

三、法院裁判要点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犯罪主体问题

被告人胡克金虽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但其实际招用民工、组织施工并负责发放工资,属于事实上的用工者。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胡克金作为直接用工责任人,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二)垫付工资不影响定罪

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人胡克金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使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工资款,亦不影响依法追究胡克金的刑事责任。

这一裁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和国家劳动用工管理秩序,总承包商垫付工资是事后补救行为,不能消除被告人此前逃匿拒不支付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三)责令改正通知书满足前置条件

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含有要求胡克金”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属于《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法律文书。胡克金在收到该通知后逃匿,完全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客观要件。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本罪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行为主体:用人单位或自然人(包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2. 客观行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3. 数额标准:数额较大(各地标准不同,一般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
  4. 前置程序: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
  5. 主观故意:明知负有支付义务而故意逃避或拒绝支付。

(二)”逃匿”的司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 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2. 逃跑、藏匿的;
  3. 隐匿、销毁或者篡改与劳动报酬相关的证据材料的;
  4. 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本案中胡克金在收到责令通知后当晚订票、次日携妻乘飞机离开本地,并在外地被抓获,属于典型的”逃跑、藏匿”行为。

(三)垫付工资的法律效果

实践中,总承包商或建设单位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较为常见。需要明确的是:

  • 垫付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 如果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 如果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胡克金本人并未主动支付工资,而是总承包商垫付,且其逃匿行为恶劣,故不足以从轻处罚。

(四)包工头与农民工的维权路径

对于农民工而言,遭遇拖欠工资时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2.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 持有工资欠条等直接证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4. 对于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可要求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包工头或施工方而言,应当认识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非单纯的民事纠纷,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将面临刑事追责。即使工程亏损,也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甚至逃匿的理由。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一般劳动争议的界限

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一般劳动争议、拖欠工资纠纷的界限:

区别维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般劳动争议
主观方面 有逃避支付的故意 因结算争议、质量纠纷等暂不支付
客观行为 转移财产、逃匿、有能力拒不支付 双方对工资数额有争议
前置程序 经政府部门责令仍不支付 未经行政责令程序
法律后果 刑罚+罚金 劳动仲裁/民事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工资计算方式、工程质量扣款等存在真实争议,用人单位并非恶意拖欠,而是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异议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只有在劳动者工资数额明确、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且经行政责令后仍不支付或逃匿的,才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六)贵州地区欠薪犯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本案中胡克金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远超上述标准。

五、FAQ

Q1: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会坐牢吗?

会。如果包工头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照《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胡克金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并逃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Q2:工程亏损能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理由?

不能。工程亏损属于商业风险,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劳动者。无论工程是否盈利,用工者都负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以工程亏损为由拒不支付工资,甚至逃匿的,仍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Q3:总承包商已经垫付了工资,包工头还会被判刑吗?

会。根据最高法公报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即使工程总承包商已垫付劳动报酬,也不影响追究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刑事责任。垫付是事后补救措施,不能消除被告人此前逃匿拒不支付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但如果被告人本人在公诉前主动支付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Q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包括哪些文书?

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这些文书须明确含有要求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并依法送达行为人。行为人收到责令文书后仍不支付或逃匿的,才满足入罪的前置条件。

Q5:没有用工资质的小包工头也能构成这个罪吗?

能。根据司法解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胡克金就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分包人,同样被定罪。

Q6:欠薪多少钱算”数额较大”?

各地标准不同。根据贵州省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Q7:收到责令支付通知后多久内支付可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宽限期”。根据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Q8:农民工遇到包工头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办?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并责令支付;二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是持有工资欠条等证据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四是发现包工头逃匿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可要求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Q9:”逃匿”具体包括哪些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包括: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与劳动报酬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方法。本案中胡克金收到责令通知后当晚订票、次日乘飞机逃至外地,属于典型的”逃跑、藏匿”。

Q10: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工资,也会构成犯罪吗?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支付的故意。如果确实因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等客观原因暂时无力支付,且没有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延期支付或分期支付。关键区别在于:是”想付但付不出”还是”能付却不付/逃匿”。不过,即使不构成犯罪,仍需承担支付工资的民事责任。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一键电话咨询:13885187222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