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网约车等行业,很多司机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使用车辆——按月付款,付清后车辆归自己所有。但如果在付清全款后、办理过户前,租车公司因其他债务被法院查封了名下的车辆,实际已付清车款的司机能否排除执行?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以租代购车辆使用人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规则。
一、案情概要:以租代购的车款还清了,过不了户还被查封了
谢某通过”以租代购”方式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承租了一辆轿车,从事网约车服务。双方约定:谢某按月支付租金,租期到期后车辆过户给谢某。经过35个月的还款,谢某于2021年10月付清了全部款项(合计114908.25元),汽车销售公司也出具了《结清证明》,载明”车辆现归属谢某”。
然而,就在谢某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汽车销售公司因与其他人的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汽车销售公司名下的全部车辆,包括谢某正在使用的那辆轿车。谢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车辆归自己所有,并排除执行。
二、法院裁判:以租代购实质是分期付款买卖,实际车主排除执行
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谢某对案涉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名为”租赁合同”,实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是《汽车租赁合同》,但根据合同目的、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尤其是《结清证明》中明确”车辆现归属谢某”——可以认定双方实际建立的是以转移机动车所有权为目的的分期付款买卖关系,而非单纯的租赁关系。
第二,谢某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车辆。谢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35期款项合计114908.25元,汽车销售公司确认谢某已付清全部费用。自2018年汽车销售公司交付车辆后,谢某一直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三,车辆所有权在付清全款时已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在谢某付清全款后,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结清证明》即已作出转让的意思表示。由于谢某已经在之前占有了该车辆,物权在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谢某已在法律上取得了车辆所有权。该权利形成于法院查封之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车辆,确认车辆归谢某所有。
三、以租代购车辆排除执行的认定标准
本案确立了以租代购车辆排除执行的关键规则:
- 合同性质认定:法院不拘泥于合同名称,而是审查合同的实际内容和履行情况。如果合同的核心目的是”以付清全部款项后取得所有权”,即使名为”租赁”,也应按分期付款买卖关系处理;
- 付清全款是核心条件:以租代购的使用人必须实际付清了全部合同款项,仅部分付款不能取得所有权;有《结清证明》等书面凭证更有说服力;
- 实际占有是重要证据:使用人从交付之日起持续占有使用车辆,是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重要事实;
- 所有权转移在先:付清全款取得所有权的时间必须在法院查封之前。如果查封后才付清全款,则不能排除执行。
四、实务操作要点
- 以租代购的用车人应在付清全款后尽快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即使暂时无法过户,也应保存好《结清证明》、付款凭证和合同等全套文件;
- 如果登记公司因其他债务被查封车辆,用车人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已付清全款并实际享有所有权;
- 建议在选择以租代购公司时,定期关注公司的涉诉情况和信用状况,避免因公司债务问题影响自己的用车权益;
- 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而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后,如果案外人能以完整证据证明自己已在查封前取得所有权,法院将支持排除执行——但用车的付款情况和实际占有是判断的关键。
结语
以租代购在法律上并非单纯的租赁关系,当用车人付清全款后,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实际转移给用车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一定就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实质大于形式,这一原则在以租代购车辆排除执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果您在以租代购、执行异议或车辆权属纠纷中需要专业帮助,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案例11,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