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案件越来越多。但并非任何主张自己”干了活”的人都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也并非都能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有严格的证据要求,发包人一方也有明确的抗辩空间。本文结合一起农村公路工程(”组组通”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案例(当事人及案号已脱敏处理),系统解析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举证要点、发包人的抗辩策略以及此类纠纷的实务应对。
一、什么是”实际施工人”?为何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实际施工人,通常指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等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人力、设备完成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本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但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作出了特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关键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有严格前提的——必须证明自己确属实际施工人,且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二、主张实际施工人身份,需要哪些证据?
主张实际施工人身份并索要工程款的一方,对以下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 施工事实:证明自己实际投入并完成了特定工程的施工,如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用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等;
- 工程范围:证明所施工的内容确属涉案工程的承包范围,而非其他主体施工的部分;
- 工程款金额:证明工程产值或结算金额,且该金额已经过相对方确认。仅有自行制作、未经对方签字盖章或监理单位确认的结算表,证明力不足;
- 转包/分包关系:证明自己是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处承接的工程,以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实务中,大量实际施工人之所以败诉或撤诉,正是因为缺乏经对方确认的结算依据,或无法证明所施工内容属于被告的承包范围。
三、发包人(总承包人)的抗辩策略
作为被诉的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可以从以下角度组织抗辩:
1. 合同相对性抗辩
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并非自己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则其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自己主张工程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合同主体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2. 实际施工人身份不成立的抗辩
指出对方未与自己签订合同,其施工内容是否属于自己的承包范围、是否验收合格均无证据证明;对方主张的工程产值未经自己确认,结算依据缺乏签字盖章或监理确认。
3. 工程范围抗辩
用证据证明对方主张的工程并不属于发包给它的范围,或相关工程实际由其他主体施工。例如,建设单位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工程发包文件等,可以证明涉案工程的真实施工主体和发包范围。
4. 款项性质抗辩
对方常以”曾收到付款”来证明自己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发包人可以举证证明该笔款项系其他经济往来,而非涉案工程款,从而切断付款行为与实际施工人身份之间的关联。
四、本案例的实务启示
在前述”组组通”农村公路工程的纠纷案例中,原告自称为实际施工人,向施工企业(被告)主张百余万元工程款。被告方通过以下抗辩,最终促使原告主动撤诉:
- 原告用以证明工程范围、工程款金额的补充协议,签约主体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与原告无关;
- 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合同,无法证明其施工内容属于被告承包范围、是否验收合格;
- 原告主张的施工产值未经被告确认,结算审核表既无被告签字盖章,也无监理单位盖章;
- 建设单位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证明,涉案工程不属于发包给原告的范围,相关工程由其他公司实施;
- 原告曾收到的一笔款项系其他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
由于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这一结果充分说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必须有扎实的证据支撑;而发包人一方只要围绕合同相对性、身份认定、工程范围、款项性质组织有力抗辩,完全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五、实务操作要点
- 主张实际施工人身份的一方,应在起诉前充分收集施工合同、经确认的结算依据、转包/分包关系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或被迫撤诉;
- 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被诉时,应第一时间梳理合同关系、工程范围和付款性质,找准抗辩切入点;
- 结算文件务必经双方签字盖章、监理单位确认,避免单方制作的结算表在诉讼中被否定;
- 涉及多方主体的工程纠纷,应注意厘清发包、承包、转包、分包的链条关系,明确各方责任边界;
- 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强、证据要求高,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制定有针对性的诉讼或抗辩方案。
结语
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本质上是证据之争和法律关系之争。对实际施工人而言,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证据是否扎实、身份是否成立、是否符合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前提;对发包人和总承包人而言,能否成功抗辩,取决于能否精准把握合同相对性、工程范围和款项性质等关键争点。如果您的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中遇到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权或抗辩方案。贵阳建设工程律师咨询电话13885187222。
(本文为普法参考,所涉案例当事人及案号均已脱敏处理,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获得帮助,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我们页面与刘正刚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