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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有错,冻结资金查封房产造成损失怎么赔?最高法:错保全要担责

2026-08-24 预计阅读 10 分钟 浏览 3

民商事诉讼 浏览 3

裁判规则速览: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损失的,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是否”保全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起诉是否合理、保全标的额/对象/方式是否适当。赔偿范围:冻结资金的按实际利息损失赔(不超过年利率24%);查封房产的,若申请人阻挠被保全人处分,按保全前后价差及资金利息损失赔。为保全提供的担保属司法担保,担保人仅在其承诺范围内担责,不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8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与重大商事诉讼业务。


一、典型案情

青岛渝能公司开发建设”青岛国际贸易中心”项目。2008年,公司股东中金实业公司、中铁公司等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中铁公司阶段性持股、中金实业公司享有股权回购权。

2011年1月,因项目销售定价分歧,中金实业公司以中铁公司、青岛渝能公司等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股权回购权并索赔巨额损失。同月,中金实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据此对青岛渝能公司项目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为解封土地、保障项目正常销售,青岛渝能公司从中铁公司筹措1.2亿元存款作为担保,申请解除查封。法院解除土地查封、冻结了这1.2亿元存款。但中金实业公司随后不断追加诉讼请求标的额、提高保全限额——从2.4亿元一路提高到3.9亿元(2023年9月8日),导致项目土地使用权长达一年多处于查封状态,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子无法正常销售。担保方滨州中金豪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为保全提供担保。

最终结果: 中金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在(2011)鲁商初字第2号案一审、最高法(2011)民二终字第108号案二审均被驳回,最高法(2013)民申字第161号裁定亦驳回其再审申请。

青岛渝能公司遂起诉,主张中金实业公司、中金豪运公司赔偿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1.93亿元(其中1.2亿元被冻结半年的利息损失351万元,项目迟延销售损失1.895亿余元)。

审理阶段 法院 结果
一审 山东高院(2014)鲁民一重初字第1号 保全错误,赔偿6669.46万元,担保方中金豪运公司连带责任
二审 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保全错误成立,赔偿6669.46万元维持;担保方改为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担责,非连带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三个:

焦点一: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构成”错误”?

中金实业公司主张其诉讼请求曾在另案中获得支持、保全并非恶意,不能仅因诉求未获支持就认定保全错误。那么,判断保全是否错误的正确标准是什么?

焦点二: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包括冻结1.2亿元存款半年的利息损失、项目迟延销售一年的房款利息损失,具体按什么标准计算?被保全人未及时申请解封是否也要分担责任?房产价格上涨能否抵消损失?

焦点三:为保全提供担保的中金豪运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仅在担保财产价值范围内担责?

三、法院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立了以下重要裁判规则:

规则一:判断保全是否错误,要”诉讼请求+主观过错”双重考察

最高法院明确,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

“不仅要看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本案中,中金实业公司起诉本身缺乏合理性(项目尚未销售、投资收益未释放、回购条件未成就),保全方式也不适当(本可冻结销售账户却查封土地使用权、为对抗解封不断追加保全限额),故其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构成保全错误。

规则二:被冻结资金的利息损失如何计算

申请保全冻结被保全人资金的,影响其对资金的使用收益,必然造成利息损失,申请人应当赔偿。关于计算标准,最高法院给出明确规则:

  1. 被保全人能证明资金系向他人借贷或被冻结前已签订合同借贷他人的,该约定利息为实际损失
  2. 但该约定利息损失与冻结资金银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
  3. 否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未约定利率时的年利率6%资金占用费标准确定。

规则三:被查封房产/土地的损失如何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被保全人有权请求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据此:

  1. 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或其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财产因市场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由被保全人自行承担,与保全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2. 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财产价值贬损与保全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加上开始时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规则四:保全担保是”司法担保”,担保人仅在承诺范围内担责

这是本案的重要改判。最高法院指出,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是向法院出具的司法担保,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担保。保全错误的行为主体是申请人,担保人提供担保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仅在其担保承诺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中金豪运公司的担保书明确以名下特定房产提供担保、愿承担相应责任,故其责任范围限于该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而非与中金实业公司连带赔偿6669万元。

规则五:被保全人申请解封及时与否的考量

被保全人提供置换担保、申请解封及法院审查均需时间,且本案中申请人不断追加保全数额,故不能以被保全人”未及时申请解封”为由减轻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作为长期处理民商事诉讼的律师,笔者针对财产保全及其损害赔偿责任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对申请保全一方

1. 申请保全前务必评估诉讼的合理性和保全的适当性。 财产保全虽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但若起诉缺乏事实依据、诉求最终被驳回,且保全对象、方式明显不当(如可冻结账户却查封土地、反复追加保全数额),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2. 保全对象、方式要”精准”而非”贪大”。 能冻结账户的不要查封核心经营资产,能查封一辆车的不必封整栋楼,避免因”超标的保全””不当保全”被认定为保全错误。

3. 妥善评估对方置换担保申请。 被保全人提供等值担保申请解封的,若无正当理由应予同意。一味追加保全数额对抗解封,是本案被认定过失的重要情节。

对被保全一方

1. 被冻结资金、查封资产后,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证据。 积极提出保全复议、提供置换担保申请解封,这些行为既是减少损失,也是日后认定申请人”阻碍处分”的关键证据。

2. 注意保全错误的两个关键时间点。 保全开始和保全结束时点的财产价值(价差),是查封房产类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应及时固定评估。

3. 冻结资金的利息损失要留好借贷证据。 若能证明资金系借款所得(借贷合同、转账凭证),可主张按约定利息计算损失;但注意总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

对保全担保人

1. 提供担保时务必写明担保范围和责任方式。 司法担保是一把双刃剑——担保人仅对承诺的担保财产负责,不承担责任范围外的连带赔偿。但承诺范围越大,风险越高,务必在担保书中明确”以XX财产为限提供担保”。

2. 慎重为他人保全提供担保。 对被保全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申请人诉讼的法律依据缺乏了解时,不要轻易担保。一旦保全被认定错误,担保财产可能被用于赔偿。

贵阳地区提示

贵阳地区司法实践中,虚假、恶意诉讼中伴随的错误保全并不少见。被错误保全的企业应善用《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保全复议、提供置换担保,及时止损;发现保全确有错误给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依法提起保全损害责任之诉,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五、FAQ

Q1:申请财产保全错了,要赔对方损失吗?

要赔。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属侵权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判断是否”错误”,不能只看诉讼请求是否获支持,还要看申请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起诉是否合理、保全是否适当)。

Q2:起诉输了,就一定能认定之前保全错了要求赔偿吗?

不一定。诉讼请求被驳回只是判断保全错误的重要参考,但不是唯一标准。还要考察申请人提起该诉讼是否合理、保全的对象和方式是否适当。如果起诉本身有一定事实和合同依据、保全也适度,即使败诉也可能不构成保全错误。

Q3:账户被错误冻结,利息损失怎么赔?

按实际利息损失赔偿。能证明冻结资金系借款所得的,按合同约定利息赔偿,但该利息与冻结资金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否则参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费标准确定。无论哪种,申请人冻结资金导致被保全人不能使用资金,都会产生利息损失赔偿责任。

Q4:房产被错误查封,房价下跌的损失能赔吗?

分情况。如果被保全人自己没申请处分、或申请被驳回,房产因市场变化贬值的风险由被保全人自行承担。如果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如不同意其处分房产),则房产贬值与保全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应赔偿保全开始与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及资金利息损失。

Q5:为别人保全提供担保,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不必然。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是司法担保,担保人仅在承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担保书明确”以名下XX房产为限担保”,担保人责任范围就是该房产的价值;只有担保书承诺无限连带责任时才按承诺处理。

Q6:对方申请保全把我公司账户冻结了,该怎么减少损失?

一是立即向法院提出保全复议或异议;二是提供法院认可的等值担保(如现金、房产、保函)申请置换解封;三是积极申请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四是保存好所有因冻结造成的损失证据(借贷合同、合同违约损失凭证等)。这些措施既止损,也为日后追偿保全损失固定证据。

Q7:错误保全导致项目停售、公司业务中断的损失,能主张吗?

能。只要能证明损失与错误保全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如项目无法销售导致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已签订合同违约损失等,均可主张。本案中开发商因项目土地使用权被错误查封无法销售,获赔迟延销售一年的房款利息损失6000余万元。需举证据证明损失范围。

Q8:保全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还有效吗?

有效。为财产保全向法院提供的担保是司法担保,经法院审查接受后即合法有效,与公司对外担保需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不同性质。担保人不能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担保无效、逃避担保责任。

Q9:贵阳的公司账户被保全冻结了,大额利息损失找谁赔?

找错误保全的申请人索赔。贵阳市各基层法院、贵阳中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保全中,被错误保全的一方可就实际损失向申请人主张赔偿。建议及时提出保全复议、提供置换担保止损,并委托专业律师固定损失证据、评估起诉时机。

Q10:申请保全时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担保人承担责任有上限吗?

有。担保责任以担保承诺的范围为限,司法担保不是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人可在担保书中限定”以特定财产为限””以特定金额为限”承担责任,超出承诺范围的部分不承担。这也是本案最高法明确的重要规则——保全担保人仅对承诺担保的财产负责。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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