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该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社会救助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从政策推动进一步迈向法治化、规范化、体系化。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基本民生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过去,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运行。社会救助法实施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临时困难人员等困难群体的救助权利,将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困难群众而言,社会救助法解决的是“谁可以救助、怎样申请、有哪些救助、政府如何办理”的问题;对于基层政府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言,该法也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履职、便民服务、信息核查、动态调整和监督保障责任。
一、社会救助法为什么重要?
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最兜底的制度安排。它不同于社会保险,也不同于一般社会福利,其核心功能是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防止个人或家庭因贫困、疾病、灾害、失业、突发事件等原因陷入基本生活困境。
社会救助法的制定,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将长期实践形成的社会救助制度上升为法律。我国已经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但这些制度过去分散在不同法规和政策中。社会救助法对其进行系统整合,有利于形成统一、稳定、可预期的法律框架。
第二,进一步明确困难群众获得救助的权利。社会救助法贯彻宪法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的精神,明确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
第三,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社会救助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如果程序不清、部门不协同、信息不共享,就可能出现“该救助的没有救助、不该救助的获得救助”的问题。社会救助法通过规定申请渠道、信息核对、审核确认、公示告知、动态调整和监督责任,为救助工作提供了更明确的程序依据。
二、哪些人可以纳入社会救助对象?
社会救助法的一大亮点,是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明确将多类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
根据公开报道,社会救助法将以下困难群体纳入社会救助对象:
- 特困人员;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受灾人员;
-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
- 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实际纳入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这说明,社会救助不再只关注传统意义上的“低保户”或“特困人员”,而是向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突发困难家庭等群体延伸。
所谓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常是指家庭收入虽然不一定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重大疾病、残疾、教育、照护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实际生活困难的家庭。社会救助法将这类家庭纳入视野,体现了救助制度从单纯看收入,向综合考量家庭支出、实际困难和风险承受能力转变。
三、社会救助包括哪些类型?
社会救助法确立了多层次的救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
基本生活救助主要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其目的在于保障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确保其不因缺乏收入来源而陷入生存困境。
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困难群众遇到的困难往往不是单一的,比如有的家庭是因病致贫,有的是因学负担较重,有的是因住房困难,有的是因灾害导致生产生活困难。专项救助的意义在于针对不同困难原因“对症下药”。
急难社会救助主要包括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它主要解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例如,因突发疾病、事故、火灾、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严重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临时救助。
此外,社会救助法还对价格临时补贴、突发事件社会救助等作出规定,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增加社会救助帮扶措施。这有利于推动社会救助从“保生存”向“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拓展。
四、申请社会救助,程序将更便民
社会救助法专章规定“救助程序”,强调社会救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
实践中,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时,常常会遇到材料多、流程复杂、部门之间反复跑、信息重复提交等问题。社会救助法对申请渠道、信息核查核对、审核确认、公示告知、动态调整、便民服务等作出规定,有助于减少程序障碍,提高救助效率。
社会救助法还明确,要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也就是说,政府部门不能简单把所有证明责任都推给申请人,而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核对、部门协作等方式,提高审核准确性和便民化水平。
对于申请人而言,申请社会救助时仍应如实说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支出情况和实际困难,不得隐瞒、虚报、冒领救助。对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言,则应依法履行审核确认、告知、公示、动态调整和监督职责,既要防止救助缺位,也要防止骗取、冒领救助。
五、“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有助于解决多头跑问题
社会救助工作涉及民政、医保、教育、住建、人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残联等多个部门。过去,困难群众申请不同救助事项,可能需要分别到不同部门提交材料、说明情况,造成办事成本较高。
社会救助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这一规定非常重要。
所谓“一门受理”,是指困难群众可以通过相对统一、便捷的窗口或渠道提出救助申请;所谓“协同办理”,是指相关部门之间应当依法分工协作,而不能让申请人在部门之间来回奔波。
同时,社会救助法还要求加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应用,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这意味着未来社会救助申请、查询、审核、告知等事项,有望更加数字化、便民化。
六、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将有更明确制度支持
社会救助不仅是政府责任,也需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法对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作出专门规定,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形式可以包括捐赠资金物资、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参与困难群众照护、提供心理疏导、就业帮扶、教育支持等。
法律明确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同时,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政府还应当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这有助于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衔接的格局,让困难群众不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也能获得更有温度、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支持。
七、社会救助监督和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
社会救助资金和资源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必须依法监管、规范使用。社会救助法设置了救助监督和保障措施,并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一方面,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依法查阅、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相关的资料,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这有利于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防止虚假申请和骗取救助。
另一方面,社会救助工作也要接受监督。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如果存在不依法履职、拖延办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也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申请人而言,虚报、隐瞒、伪造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不仅可能被停止救助、追回救助资金物资,还可能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而言,社会救助不是“人情救助”,更不能成为权力寻租或违规操作的空间。
八、遇到社会救助争议怎么办?
社会救助法实施后,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时,如果遇到不予受理、长期不处理、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救助决定明显不合理、救助被错误取消等情况,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一般来说,申请人可以先向作出决定的部门了解理由,要求依法告知依据和救济渠道;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是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事项中,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受理、审核、告知、救助职责,或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标准错误,申请人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
当然,社会救助案件具有较强的民生属性和紧急性。在维权过程中,应尽量保存申请材料、受理凭证、告知书、短信通知、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医疗票据、收入支出凭证等证据,以便后续依法主张权利。
结语
社会救助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它不仅明确了社会救助对象和救助措施,也对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作出系统规定,有助于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更加规范、有力、有效运行。
对困难群众而言,社会救助法提供了更清晰的权利依据;对基层政府和救助管理部门而言,社会救助法明确了依法履职责任;对社会组织和爱心主体而言,社会救助法也提供了参与社会救助的制度空间。
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不仅需要政策温度,也需要法治保障。社会救助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社会救助从“有政策可依”走向“有法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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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本文根据中国人大网、《中国人大》杂志2026年第9期《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徐航《社会救助法: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兜住兜牢民生底线》相关报道整理、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