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登记了一套房产,但该房产实际是用夫妻二人的工龄折算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该房产时,被执行人配偶能否主张自己的份额、排除对共有财产的全额强制执行?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被执行人配偶对共有房产的执行异议规则。
一、案情概要:丈夫欠债房产被查封,妻子主张一半产权
冯某甲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赵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登记的一套房产被法院轮候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冯某甲的配偶胡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冯某甲一人名下,但实际是夫妻二人使用双方工龄折算后共同购买的公有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在执行拍卖时将该份额排除执行。
胡某某提交了购买公有住房时的工龄调查表、购买公有住房申请等证据,证明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冯某甲和胡某某二人的工龄。这些证据表明,该房产的实际购买和出资包含了胡某某的贡献。
二、法院裁判:确认配偶享有50%产权份额
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被执行人配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是否享有共有权益,能否在执行中要求保留其份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冯某甲一人名下,但在购买时使用了冯某甲和胡某某夫妻二人的工龄。根据我国公有住房改革的相关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时职工工龄的折算直接关系到购房价格和优惠幅度——使用夫妻双方工龄购买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
- 确认胡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
- 涉案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中的50%归胡某某所有,不得对该部分价款予以执行。
这一判决既保护了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债权人的利益——房屋可以继续拍卖,但配偶的50%份额应当从拍卖款中予以保留并返还。
三、配偶共有财产排除执行的关键规则
本案揭示出被执行人配偶主张共有财产排除执行的核心规则:
- 先确权,再排除:配偶不能仅凭”我们是夫妻”就要求完全排除执行,而是应当先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财产享有共有权益,请求法院在诉讼中确认共有份额;
- 区分份额执行,而非整体排除:在大多数情况下,配偶不能要求完全排除对共有财产的执行,而只能要求保留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法院可以继续拍卖被执行人的份额,但应当保留配偶应得的份额;
- 不动产登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判断标准: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如果在购买时使用了夫妻双方的工龄、资金或共同出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应当积极举证证明自己对该房产的贡献;
- 工龄的证明价值:在公有住房改革背景下,购买公有住房时使用的工龄是证明夫妻共同出资、共同享有权益的重要证据——工龄调查表、购房申请等文件是关键的证明材料。
四、本案与案例3、4的区别
将本案与前面两个离婚协议相关的案例对比:
- 案例3(离婚未过户→不能排除):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但未过户+债务在先+配偶怠于行使权利→不能排除;
- 案例4(离婚后前夫抵押→排除):离婚在前+债务在后+配偶积极维权+债权人非善意→可以排除;
- 本案(婚姻存续期间→部分排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共有权→法院确认50%份额,并在执行中予以保留。
三个案例的关键区别在于:前两个是”离婚后”的财产归属纠纷,本案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份额确认。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益更为明确和直接。
五、实务操作要点
- 对被执行人配偶而言:如果债务人的房产被查封拍卖,配偶应当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工龄折算证明、贷款还款记录等;
- 配偶通常不能完全排除执行,但可以要求保留自己的份额。法院应当在拍卖后从拍卖款中扣除配偶应得的份额;
- 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而言:被执行人配偶主张共有权益时,不应简单地认为配偶是在”逃避执行”。确认配偶份额后,剩余部分仍可依法执行,对债权人的权益影响有限;
- 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并不一定就是该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等多种情形。债权人申请执行前,应当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状况。
结语
被执行人配偶主张对共有房产的份额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法院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保护配偶对共有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通过确认50%份额并在执行中予以保留,实现了债权保护和配偶权益的平衡。如果您在执行异议、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中需要专业帮助,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案例9,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