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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登记办完多年,民政局能事后确认无效吗?最高法公报:不能

2026-08-27 预计阅读 11 分钟 浏览 8

行政诉讼 浏览 8

裁判规则速览: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申请,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协议予以认可、并以颁发离婚证形式确认婚姻关系解除的行政行为。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产生对外效力和社会公信力,具有不可逆性。 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行终XXX号(二审改判);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行初13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2019年9月9日(二审)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婚姻家庭与贵州本地法律事务。


一、典型案情

梁某某与黄某某1985年11月登记结婚。黄某某2007年3月即已取得新加坡国籍(定居新加坡,依《国籍法》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015年8月10日,二人以感情破裂为由,持中国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签署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国籍栏打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住户口地均填云龙区地址)。民政局经审查当日办理离婚登记、颁发离婚证。双方均明知黄某某已入新加坡籍,但未告知登记机关,也未提交黄某某的护照。

2018年2月,云龙区民政局发现黄某某”隐瞒国籍”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2月27日,婚姻登记处主任电话告知梁某某:因黄某某办理离婚登记时已取得新加坡国籍,二人2015年的离婚登记无效,要求梁某某交回离婚证。3月5日,民政局作出《关于黄某某隐瞒国籍与梁某某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说明》,确认双方2015年8月10日办理的离婚登记为无效登记,存入档案馆。民政局收回了黄某某持有的离婚证,梁某某仍持有离婚证。

梁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情况说明》中”确认离婚登记无效”的行为无效。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区民政局对涉外离婚登记无级别管辖权,其办理的离婚登记是否因此无效?

焦点二:民政局能否在离婚登记完成两年多后,以”无管辖权、自行纠错”为由,单方确认离婚登记无效?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审:民政局自行确认无效并无不当(驳回梁某某诉请)

徐州中院一审认为:黄某某办理离婚登记时已属外国人,依《婚姻登记条例》,涉外婚姻登记应由省级民政部门(江苏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云龙区民政局办理涉外离婚登记属于超越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可依”有错必纠”原则自行纠正,江苏省民政厅文件也规定登记机关发现登记瑕疵可”补正、更正、确认无效”。民政局作出《情况说明》前电话告知、听取了梁某某意见,不违背正当程序。故判决驳回梁某某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确认民政局《情况说明》无效

江苏高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云龙区民政局《情况说明》无效,裁判逻辑如下:

规则一: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婚姻关系解除即具有不可逆性。

法院指出,离婚登记是登记机关依申请、以颁发离婚证形式确认婚姻关系解除的行政行为。颁证之时离婚登记即已完成,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产生对外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若登记机关或其他部门可随意对已解除的婚姻关系确认无效或撤销,会使相关人身法律关系处于随时可变的不稳定状态,使公众对离婚登记产生不安全感、不信任感,破坏一夫一妻等基本社会关系架构,损害现实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不可逆性在法律中有明确体现:《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对结婚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对离婚没有规定”无效离婚”或”可撤销离婚”,也没有授权登记机关确认已完成的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民事诉讼中,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财产分割问题除外)。

规则二:越权无效原则存在例外——离婚登记即属例外。

法院承认:行政越权无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绝大多数越权行为可通过自纠、监督、法院裁判确认无效或撤销。但对于极少数特定越权行为,若确认无效或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法律秩序带来重大、难以补救的损害,则应作为越权无效的例外,不予确认无效或撤销。本案离婚登记即属此例外。

因此,即便云龙区民政局确无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职权,其亦无职权在离婚登记完成后确认该离婚登记无效或予以撤销。民政局《情况说明》确认离婚登记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一审认定其纠错并无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若登记过程确有违法情形,应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或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非推翻离婚登记本身。

规则三:行政程序法律原则的适用应以”规则不能”为前提。

法院还纠正一审:在《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确认行为的程序已有一般规定的情况下,不应直接适用正当程序原则。而依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告知陈述申辩权、对陈述申辩应当记录归卷,决定应依法送达。本案民政局未对梁某某的陈述申辩进行记录、也未按法定方式送达《情况说明》(让其自行到档案馆查询),程序上亦不符合规定,应予纠正。

综上,江苏高院于2019年9月9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云龙区民政局2018年3月5日作出的《情况说明》无效。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作为兼具行政法与婚姻家庭业务经验的律师,笔者提示如下:

给婚姻当事人的提示:

  1. 离婚证具有高度公信力,离婚后人身关系即确定。 离婚登记完成、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解除,当事人可以再婚。除非通过法定途径,登记机关不能事后翻烧饼式地确认离婚无效。本案梁某某之所以胜诉,正是维护了离婚登记的确定性和社会信赖。
  2. 涉外婚姻登记要找对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结婚/离婚),应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如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并提交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图省事在基层登记、隐瞒外籍身份,可能埋下登记瑕疵隐患。
  3. 遭遇行政机关事后”翻案”,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完成多年后,作出对自己有利、却损害相对人既得权益和法律关系稳定性的”自行纠正”,相对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或予以撤销。

给行政机关的提示:

  1. “有错必纠”不是无边界的。 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时,必须考量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社会公信力和公共利益;对婚姻登记等具有不可逆性、涉及身份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不能简单以”无管辖权”为由确认无效。
  2. 纠错也要守程序。 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确认前,应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记录归卷、依法送达等程序义务,否则即使实体结论有据,程序违法仍可能被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
  3. 身份关系文书要善加保管、及时核对。 离婚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关系证件具有公信力,办理后要核对记载事项是否准确(姓名、国籍、证件号、日期)。发现登记错误应尽早通过法定途径处理;若行政机关事后作出影响身份关系的决定,要留意其是否依法送达、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以便在法定期限内救济。

贵州/贵阳地区涉及涉外婚姻登记、离婚登记效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政确认无效等行政与婚姻交叉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行政诉讼律师。贵州省民政厅及各地民政局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办理前可先电话确认机关和材料。

五、FAQ

Q1:离婚登记办完多年,民政局还能宣布”离婚无效”吗?

一般不能。 离婚登记一经完成、离婚证颁发,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不可逆性。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针对结婚),没有”无效离婚””可撤销离婚”制度,也未授权婚姻登记机关事后确认已完成的离婚登记无效。本案民政局在离婚两年多后自行确认无效,被江苏高院判决确认其《情况说明》无效。

Q2:为什么法律不允许”无效离婚”或”撤销离婚”?

为了保护身份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离婚后当事人可能已再婚、形成新的家庭和财产关系。如果离婚登记可以被随意推翻,会让人身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公众不敢信赖离婚证,甚至可能让已再婚的人陷入”重婚”风险,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和社会秩序。因此离婚(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原则上都是不可逆的。

Q3:民政局对涉外离婚没有管辖权,办错了怎么办?

登记机关越权办理有瑕疵,但不能因此推翻离婚登记本身。 本案中涉外离婚本应由省民政厅办理,区民政局确无管辖权。但法院认为,离婚登记属越权无效原则的例外——为维护身份关系稳定和公共利益,不确认离婚无效。登记中的违法问题,应由隐瞒情况的当事人或有过错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Q4:涉外婚姻(一方是外籍/港澳台)离婚,该去哪里办?

到省级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依《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办理时外国人/华侨应出具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建议提前电话咨询当地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Q5:隐瞒外籍身份在基层民政局办了离婚,有什么风险?

可能被登记机关追查、引发效力争议,甚至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本案法院基于离婚不可逆性维护了离婚登记的效力,但当事人故意隐瞒国籍、提交不实声明,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由此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涉外婚姻应依法到有权机关办理,避免留下隐患。

Q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多久内可以起诉?

行政诉讼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保护期为二十年,其他行政行为为五年。维权要注意时效,尽早咨询律师。

Q7: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有没有限制?

有,必须受行政行为确定力、公信力和法定程序约束。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纠正,但对涉及身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善意第三人信赖等不可逆事项,不能任意确认无效或撤销;纠错时还应履行告知、陈述申辩、记录、送达等法定程序。违法纠错损害相对人权益的,相对人可通过复议或诉讼救济。

Q8:离婚登记有问题,财产和子女问题还能争吗?

身份关系不可逆转,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可依法另行处理。 离婚登记效力本身难以推翻,但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问题也可另行起诉主张变更。身份问题与财产、抚养问题在法律上是分别处理的。

Q9:行政机关作出对我不利的决定却没送达,生效吗?

未依法送达通常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影响救济期限的起算。 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当事人。本案民政局未将《情况说明》送达梁某某、而是让其自行到档案馆查询,被二审法院认定程序违法。未送达的决定一般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也不能据此起算复议、起诉期限。

Q10: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怎么算?

复议一般60日、诉讼一般6个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可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期限从收到决定、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算。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保护期20年,其他行政行为5年。维权切忌拖延。

Q11:涉外婚姻在贵州怎么办理离婚登记?

应到省级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办理。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受理。贵州的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一般由贵州省民政厅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外国人需提交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建议办理前先致电贵州省民政厅或贵阳市民政局核实材料清单和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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