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矿产压覆审批作出后,建设单位调整工程线路造成原审批范围外矿产资源压覆的,原审批效果原则上不能及于新的压覆行为;但线路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已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且无规避审批意图的,可不认定为侵权。压覆补偿应结合矿业权人已实际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实际投入和压覆资源量等因素确定,不宜简单按矿产品市场价值计算。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217号;一审(2018)黔民初9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2020年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矿业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环境资源争议与重大民商事诉讼业务。
一、典型案情
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家坝煤业公司)系王家坝煤矿探矿权人。该探矿权原由兖矿贵州能化有限公司持有,后于2011年以5610万元转让给王家坝煤业公司。经评估,王家坝煤矿勘探探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17024.67万元,其中王家坝煤业公司实际缴纳了10224.67万元,尚欠6800万元探矿权价款。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建设溪洛渡右岸电站送电广东±500kV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该工程原线路曾就压覆矿山问题报请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来因配合毕节飞雄机场建设,线路进行了调整,N4065塔基位置发生变化。
王家坝煤业公司认为,N4065塔基压覆其探矿权范围内无烟煤资源量约23.16万吨,南方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私自改线、未重新办理压覆审批,应按照煤炭市场价值赔偿其巨额损失,起诉时暂计18182万元。
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则抗辩称,线路调整具有公共利益背景,且已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不存在侵权故意;案涉压覆资源量及赔偿标准均存在争议。
| 审级 | 法院 | 裁判结果 |
|---|---|---|
| 一审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令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补偿606828.6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 | 最高人民法院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争议焦点
本案有四个关键问题:
- N4065塔基是否实际压覆王家坝煤矿资源,压覆资源量如何确定?
- 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线路调整未重新报批,是否构成侵权?
- 探矿权因压覆受损,应按煤炭市场价值赔偿,还是按探矿权价款和实际投入补偿?
- 压覆事实发生后新增的资源储量是否应予补偿?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N4065塔基构成压覆,但应按鉴定确定资源量
经鉴定,N4065塔基压覆了王家坝煤矿相关煤层。法院认为,117地质大队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材料经庭审质证,其鉴定意见可作为认定压覆事实和压覆资源量的依据。
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关于线塔可通过安全深度计算、调整地脚螺栓和日常巡检保证安全的抗辩,未能推翻鉴定结论,法院不予采纳。
(二)线路调整虽未重新报批,但不当然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矿产压覆审批作出后,建设单位调整线路造成原审批范围外的新压覆,原审批法律效果原则上不能当然及于新的压覆行为,建设单位应重新报请压覆审批。
但本案中,线路调整是为了配合毕节飞雄机场建设,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目的;调整后的线路已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没有证据证明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存在规避矿产压覆审批的意图。因此,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不构成侵权,但依法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补偿标准按探矿权价值和实际投入确定,而非按煤炭市场价
王家坝煤业公司主张按被压覆煤炭的市场价值赔偿1.8亿余元,最高人民法院未支持。法院认为,探矿权与采矿权不同,探矿权人取得的是勘查、优先取得采矿权等权利,能否最终转化为采矿权并实际开采销售,还受到行政审批、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矿山建设、安全生产等多重因素影响。因此,不能直接按未来开采出的煤炭市场价值计算探矿权损失。
法院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精神,结合以下因素确定补偿:
- 王家坝煤业公司已实际缴纳探矿权价款10224.67万元;
- 被压覆资源量占整个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比例;
- 取得探矿权的购买成本5610万元;
- 探矿权对应的资源量和实际投入情况。
一审法院最终确定补偿总额为606828.6元,其中压覆矿产资源量价款补偿522117.6元、探矿权投资补偿84711元,并判令支付相应利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该认定。
(四)压覆后新增储量和未取得矿业权部分不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行使过程中新增储量享有的权益,并非始于原矿业权设立之时,而应在依法另行缴纳出让收益、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得。对于压覆事实发生后形成的新增储量,矿业权人的权利顺位在后于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享有的物权,故就该部分新增储量主张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一)矿产压覆案件不能简单按“矿产品市场价”索赔
很多矿业权人在压覆纠纷中容易直接按照被压覆煤炭、矿石的市场销售收入主张损失。这种算法看似金额高,但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在于:矿产品价值包含未来开采成本、安全生产投入、环境治理成本、税费、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风险等因素,而探矿权阶段并不等于已经取得可立即开采销售的采矿权。
较稳妥的诉讼思路是围绕以下证据组织请求:
- 探矿权、采矿权证书及出让合同;
- 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缴纳凭证;
- 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
- 压覆鉴定报告、评估报告;
- 矿山建设投入、勘探投入、设备设施损失等直接损失凭证;
- 建设项目审批、线路调整和压覆审批资料。
(二)建设单位应重视“重新报批”义务
电力、公路、铁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在实际施工中经常发生线位调整。本案提示建设单位:即使原线路已办理压覆审批,一旦线路调整导致新的矿权范围或资源量被压覆,应及时重新查询、评估并报请压覆审批。若未经审批擅自压覆,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不过,并非所有未重新报批都当然构成侵权。若确因公共利益调整线路、已向主管部门报送、无规避审批和恶意压覆意图,法院可能不认定侵权,而按补偿规则处理。但建设单位不能因此轻视审批义务,关键在于完整保存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线位调整批复、报送记录等证据。
(三)矿业权人应及时固定压覆事实
发现项目压覆矿区后,矿业权人应第一时间保存以下证据:施工图纸、塔基坐标、现场照片视频、建设单位公示文件、自然资源部门审批资料、压覆评估报告。必要时应尽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确定压覆范围、压覆资源量、压覆煤层、资源储量类别和损失金额。
对于贵州这类矿产资源丰富、电力和交通工程较多的省份,矿业权人尤其要关注西电东送线路、高速公路、铁路、水库、机场等线性工程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影响。
(四)贵阳/贵州本地维权路径
贵州省内矿业权人遇到压覆争议,可先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资料,确认是否存在压覆审批、审批范围和实际施工范围是否一致。涉及补偿争议的,可以先由政府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如涉及毕节、六盘水、黔西南等矿产集中地区,建议尽早委托具有矿业权和环境资源经验的律师介入。
五、FAQ
Q1:输电线路压覆煤矿,矿业权人能按煤炭市场价索赔吗?
通常不能直接按未来矿产品销售价格索赔。法院会区分探矿权与采矿权,综合考虑矿业权价款、实际投入、资源量比例、能否转为采矿权等因素确定补偿。
Q2:只要线路调整没有重新报批,就一定构成侵权吗?
不一定。未重新报批存在明显过错风险,但如果调整确因公共利益,已向主管部门报送且无规避审批意图,法院可能不认定侵权,但仍可判令补偿。
Q3:矿产压覆补偿一般包括哪些项目?
通常包括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或出让收益对应损失、勘查投入、矿山建设投入、被压覆资源量对应损失以及其他直接损失。具体范围要看证据和鉴定意见。
Q4:探矿权和采矿权压覆赔偿标准一样吗?
不一样。探矿权阶段权利尚未转化为确定的采矿权,补偿通常低于已取得采矿权并实际生产的矿山。采矿权人还可主张停产损失、矿山设施投入、搬迁费用等直接损失。
Q5:压覆鉴定由谁申请?
通常由矿业权人就压覆事实和损失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诉讼中可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建设单位如否认压覆,也应提交相应技术依据。
Q6:压覆后新增储量能要求补偿吗?
一般不能。新增储量需依法另行缴纳出让收益并办理手续,且相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物权形成时间在后,法院通常不支持就压覆后新增储量索赔。
Q7:建设项目具有公共利益,是否就不用补偿?
不是。公共利益可以影响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但不意味着可以无偿压覆合法矿业权。建设单位仍应依法对矿业权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Q8:矿业权人欠缴部分探矿权价款,影响补偿吗?
会影响。法院通常按实际缴纳价款占总价款的比例计算相应补偿。本案中王家坝煤业公司尚欠6800万元,补偿金额也相应按实缴比例折算。
Q9:压覆纠纷应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如果争议核心是建设单位压覆造成的民事权利损害,通常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自然资源部门压覆审批、行政决定不服,则可能需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具体路径应结合案件事实判断。
Q10:贵州矿业权人遇到压覆应先做什么?
先到自然资源部门查询项目压覆审批资料,固定塔基坐标、施工范围和矿区范围,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压覆资源量,再与建设单位协商补偿或准备诉讼。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