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律给施工承包人的一项”硬核”保护——发包人不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顺位优先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但这项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问题来了:承包人一定要去打官司、申请仲裁才算”行使”吗?直接给发包人发个函主张,算不算数?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中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一、典型案情
某农业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某会展中心开发的一个酒店项目的零星工程等。施工完毕后,双方于2015年12月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确定工程款为158万余元。
2016年3月,承包人某农业公司向发包人某会展中心发函,主张就该笔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某会展中心在收到后于同年8月在该函件上盖章确认,并支付了20万元。
后某会展中心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破产管理人核查后,只确认某农业公司享有普通债权,不认可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理由是:承包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优先权,发函不是法定方式,且起诉时已超过6个月期限。某农业公司遂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优先权。
二、争议焦点
承包人某农业公司就该酒店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核心在于:在法定期限内”发函主张”是否构成优先权的有效行使。
三、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确认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理由如下:
1. 满足优先权的基本条件
某农业公司是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完毕并完成结算,且没有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符合优先权的主体和质量要件。
2. 法律未限定只能以诉讼/仲裁方式行使
法院明确指出:法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只能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认定其行使了优先权。本案承包人结算后以书面发函方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权,构成有效行使。
3. 以承包人主张的时间为准,未超期
承包人于2016年3月发函主张(距2015年12月结算未超过6个月)。虽然发包人2016年8月才盖章确认(已超6个月),但优先权的行使人是承包人,应以承包人主张的时间为准,发包人是否确认、何时确认,不影响优先权效力的认定。
特别提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建工司法解释(二)》原规定为6个月,现行《建工司法解释(一)》已修改延长为18个月。本案适用的是当时6个月的规定。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对施工承包人而言: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承包人的”利器”,但有行使期限(现行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务必及时主张,逾期将丧失优先权;
- 行使方式不限于诉讼、仲裁。在法定期限内向发包人书面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保留好发函证据(送达回执、签收记录、对方盖章确认等),即可认定为有效行使,发包人是否确认不影响效力;
-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可直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优先权;管理人不认可的,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 注意优先权只属于直接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一般不享有。
对发包人而言:
- 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发函主张优先权的,即使未起诉、未经发包人确认,优先权依然成立;
- 欠付工程款的,应正视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法律地位,尽早协商解决。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一定要起诉才能行使吗?
答:不一定。法律并未规定优先权只能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在法定期限内向发包人书面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即可认定为有效行使。此后再通过诉讼确认并实现优先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问: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原《建工司法解释(二)》规定为6个月,现行《建工司法解释(一)》已修改延长为18个月。务必在期限内主张。
问:发函主张优先权,对方不确认、不回复,还有效吗?
答:有效。优先权的行使人是承包人,以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的时间为准,发包人是否同意、确认或何时确认,不影响优先权效力的认定。关键是保留好发函和送达的证据。
问:发包人破产了,工程款优先权还能实现吗?
答:能。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承包人可直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优先权;管理人不认可的,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受偿顺位优先于抵押权和一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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