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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刑事律师:外逃后经劝返回国,能认定自首从宽吗?

2026-06-24 预计阅读 5 分钟 浏览 0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导读:诈骗9000多万元后外逃境外、被上网追逃四年,最后经劝返自愿回国接受审判——这种”经劝返回国”的行为,算不算”自动投案”?能不能认定自首、从宽处罚?在国际追逃追赃的大背景下,境外劝返与普通自首的认定有何不同?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境外劝返案件中自首的认定。

一、案情概要:诈骗9000余万外逃,经劝返回国仍未认定自首

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陈某隐瞒其以原价或接近原价向上家购买消费卡券、手机手表等产品的事实,虚构”有低价进货渠道”,以远低于进价的价格出售,吸引购买人不断转账购买;并通过部分交付低价商品引诱购买人加大投入。部分购买人先期获利后发展下线持续转账,陈某则将收款与发货错配、拖延甚至不再发货。

2019年5月,众多购买人因迟迟未收到商品报警时,陈某已出逃境外。其所收巨额钱款部分用于向上家购货、部分用于出境旅游、购买奢侈品等个人高消费,最终致被害人、被害单位被骗共计9000余万元

2019年5月16日陈某被上网追逃,一直拒不到案;后因持双重国籍违反A国移民局规定被羁押,不回国将被遣返至新入籍的B国或继续羁押,陈某遂于2023年3月2日经规劝从A国回沪,在浦东机场被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法院认定陈某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经劝返自愿回国可视为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本案核心争点是:陈某经规劝回国能否认定为主动投案、能否适用自首从宽?法院从自首的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展开,重点审查自动投案:

第一,自动投案要求行为的主动性和意愿的自愿性。在境外劝返中,只要犯罪嫌疑人自愿回国,即使入境时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仍可参照”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应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结合到案供述认定。通过亲友规劝、陪同、送首回国的,也可参照亲友送首的规定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投案主体和对象可适当放宽。以书信向国内公安机关表达投案意愿或委托亲友代为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等机构投案的,因其属”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是我国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也可视为向国家机关投案。

第三,投案时间可与一般自首不同。一般自首要求在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发觉、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投案;但境外劝返时司法机关必然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且嫌疑人常已因非法移民等被所在国羁押。法院认为:① 境外羁押不能一概视为我国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国家法律制度不同);② 自愿回国提高归国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契合自首立法目的;③ 根据事由同一性原则,境外羁押事由(如非法移民)与国内刑事立案事由并非必然对应。故经劝返自愿从境外回国的,可视为主动投案。

第四,结合本案认定:可视为自动投案,但因未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陈某被上网追逃四年拒不到案,后因违反A国移民规定面临遣返或继续羁押,才选择回国——到案虽有一定被动成分,但毕竟是在尚有其他选择(被遣返至B国或继续羁押)时自愿回国,可视为自动投案。然而陈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

三、境外劝返案件中自首的认定标准

本案厘清了相关认定要点:

仍以自首两要件审查:境外劝返是否成立自首,仍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重点在自动投案的认定。

自愿回国可视为自动投案:在被请求方对引渡作出决定前明确表达投案意愿、即使已被境外羁押、后回国到案的,可视为主动投案。

主体、对象、时间适当放宽:委托亲友代为投案、向驻外使领馆投案均可视为自动投案;投案时间不受”未被发觉/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一般限制。

如实供述是不可或缺要件:即便回国可视为自动投案,若到案后拒不供认、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仍不能认定自首。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辩护而言,对外逃后经劝返回国的被告人,可主张其回国行为构成”自动投案”,并结合到案后如实供述争取认定自首、从宽处罚。即使到案带有一定被动成分,只要回国时尚有其他选择而自愿回国,仍有认定空间;

“自动投案”只是自首的一半,如实供述同样关键。本案陈某正因到案后拒不供认而与自首失之交臂。当事人回国到案后应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方能真正获得自首的从宽,切勿”人回来了、嘴却不开”;

对外逃人员而言,潜逃绝非出路。国际追逃追赃力度持续加大,外逃往往伴随非法移民、被境外羁押遣返等困境。及早通过驻外使领馆或委托亲友表达投案意愿、自愿回国并如实供述,是争取从宽的明智选择;

境外羁押的性质需具体分析。被境外以非法移民等事由羁押,不等于已被我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为认定”自愿回国、自动投案”留出了空间,辩护中应注意区分羁押事由。

结语

天网恢恢,外逃不是法外之地。境外劝返制度既体现了国际追逃追赃的决心,也为外逃人员主动回头留下了从宽的通道——经劝返自愿回国可视为自动投案。但自首的大门需要”双手推开”:回国之外,还要如实供述。本案被告人回国却拒不供认,最终未能获得自首从宽。坦白从宽,唯有真诚悔罪、如实交代,才能真正赢得法律的宽宥。如果您或家人涉及诈骗、国际追逃等案件,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36,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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