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电信诈骗的链条里,有人专门打电话骗钱,有人只是收张卡、背个设备打打下手。被害人被骗了21万,那个只为上家提供手机卡、上家承诺给2300元报酬还没拿到的”小角色”,要不要对21万全部损失承担退赔责任?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中的一则典型案例,解析电信诈骗从犯退赔责任的划分规则。
一、案情概要:收购手机卡供上家引流,被害人被骗21万
2023年2月起,陈某与上家”某某”共谋,通过网络用话术引流被害人骗钱。陈某用他人照片伪装自己与多名被害人聊天、骗取信任,准备进一步骗钱。其间,上家让陈某找人背设备发射信号或收购电话卡。2023年6月,陈某以每张600元的价格收购朱某名下三张移动手机卡,提供给上家引流使用。
2023年6月19日,被害人叶某接到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诈骗电话,被骗21.4999万元。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查明:陈某向上家提供这三张手机卡,上家承诺支付报酬2300元,但实际未支付。
法院认定陈某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系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又有坦白、认罪认罚(但系累犯、有电诈前科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5000元。在退赔上,因陈某系从犯、未直接实施诈骗,仅以其预期违法所得2300元为限承担退赔责任。判决已生效。
二、法院裁判: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以预期违法所得为限退赔
本案核心争点是:从犯陈某未直接实施诈骗、且尚未实际拿到违法所得,对被害人21万损失应如何退赔?是否要承担全部连带退赔责任?
第一,退赔责任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和公平原则。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所得应追缴或责令退赔,但未明确共同犯罪中如何划分。实践中”部分行为整体责任”的连带退赔虽是主流,但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人数多、分工细、金额大,若不加区分让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也承担巨额连带退赔,显失公平。责令退赔虽非刑罚,但也是经济强制,应按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差别认定。
第二,按从犯所起作用区分退赔范围。从犯分为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两种:① 直接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的从犯,起次要作用,应对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退赔;② 仅提供银行卡等结算工具或提供通讯技术帮助的从犯,起辅助作用,可以违法所得为限承担退赔。本案陈某收购手机卡供上家引流、未直接实施诈骗被害人,属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故应以违法所得为限退赔,而非对21万全部损失负责。
第三,未实际获得违法所得,以”预期违法所得”为限退赔。本案特殊在陈某尚未实际拿到2300元报酬。法院认为,未实际获得违法所得不能免除退赔责任,但可以其预期违法所得2300元为限承担退赔。这一裁判方法解决了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在尚未实际获利时如何退赔的难题。
三、电信诈骗从犯退赔责任的认定标准
本案为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退赔责任划分提供了清晰思路:
退赔责任差别认定:不搞”一刀切”连带退赔,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区分退赔范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和公平原则。
次要作用从犯担全部、辅助作用从犯担违法所得:直接实施诈骗的从犯对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退赔;仅提供卡、技术等帮助的辅助型从犯,以违法所得为限退赔。
未实际获利以预期违法所得为限:辅助型从犯虽未实际拿到分赃,仍需退赔,但以其预期(约定)违法所得为限。
主犯退赔责任更重:主犯通常对全部犯罪后果承担退赔责任,与从犯有别。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辩护而言,电信诈骗案件中准确界定被告人的地位作用、退赔范围,是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的重要辩点。应力争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主张以违法所得(或预期违法所得)为限退赔,避免被判承担全案巨额连带退赔;
对涉案者而言,切勿以为”只是帮忙收张卡、背个设备””没直接骗人””还没拿到钱”就没事。提供手机卡、银行卡、通讯技术帮助,同样构成诈骗罪(或帮信、掩隐等罪)的共犯,仍要承担刑责和退赔责任;
退赔范围与定罪是两个层面。即便退赔以违法所得为限,刑事责任仍按参与的犯罪数额、地位作用认定。本案陈某虽只退赔2300元,但因关联21万诈骗、又系累犯有前科,仍被判刑并处罚金;
出售、出租、出借”两卡”(手机卡、银行卡)风险极高。本案手机卡出售人朱某另案处理,提醒公众切勿因蝇头小利出借出售个人卡证,否则可能卷入电诈犯罪。
结语
电信诈骗链条上分工各异、获利悬殊,退赔责任不应”一锅烩”。对仅起辅助作用、提供卡或技术帮助的从犯,以其违法所得(包括尚未到手的预期违法所得)为限退赔,既守住了公平与罪责刑相适应,也回应了打击电诈的现实需要。但这绝不意味着”帮凶”无责——刑责与退赔,一样都跑不掉。如果您或家人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帮信、”两卡”等案件,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案例27,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
